咸阳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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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简介
咸阳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成立于2007年,经咸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是一所以智障儿童教育、康复为主的全日制非盈利性机构,2009年11月咸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服务宗旨:用爱心、细心、耐心、恒心帮助有困难的儿童,使他们得到科学全面的康复教育及训练矫正;同时倡导社会接纳和支持智障人士。
远景和使命:“为特殊人士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享受正常化生活,融入社会”为远景;以“用科学的理念来服务特殊人士,帮助特殊人士家长促进社会和谐”为使命。
自律宣言:我中心产权为公益性财产;我们会将中心的财务状况通过各种方式公示给受益人、员工、捐赠人及公众;中心在运作过程中盈余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应通过财务管理小组审议用于中心良性发展。
服务人群:孤独症、语言障碍、智力发育迟缓儿童、脑瘫儿童、唐氏综合症等
中心教育的意义:对他们从通过系统的教育及简单的技能培训来提升其生活自理的能力及社会的适应能力;同时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得到社会对他们的理解与尊重。使他们真正的做到“残而不废,自食其力”减轻家长及社会的负担。
建设我中心的必要性:
据权威机构调查,我市有0—14的智障儿童大约有4600余人,由于他们自身的因素生理缺陷和心理上障碍,给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限制,对他们参与社会活动构成严重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应更加重视对智障儿童教育,使他们从小得到科学、有效的早期教育干预和康复训练,并减轻智障儿童家庭成员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弥补国家、社会在智障儿童康复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目前,我市绝大多数智力障碍儿童被安置在家中,他们被普通教育拒之门外,所以只能接受家庭式“全封闭隔离式教育”,由于环境的封闭和隔离,使孩子们得不到正常的教育,严重阻碍了他们的身心发展。因此,对于智障儿童以后如何走上社会这条道路,与正常人相处,交流,已是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关注智障儿童的未来发展,对他们进行启智式教育。
中心发展目标:
运用丰富的社区资源,为智障儿童年提供真实的学习环境,使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提高,同时帮助他们建立、发展与个人、家庭、社区之间的良好关系,使他们能真正地融入社区,享受应有的生活乐趣和平等的权利。帮助更多的轻度智障儿童进入普校随班就读,给予他们更多的发展空间,进一步保障智障儿童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同时营造“融合教育”良好大环境,使他们能更好的走向社会,去享受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更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咸阳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完善组织内部监管机制,确保组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此制定章程
第二条:名称:咸阳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委员会
第三条:性质:本中心是自愿成立的,而面向智障人士及家长,从事早期干预、培智教育、成人技能培训,家长支持与社会倡导的民间非盈利组织
第四条:宗旨:本中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用“爱心”“细心”“耐心”“恒心”帮助有困难的儿童,使他们得到科学全面的康复教育及训练矫正。同时倡导社会接纳和支持智障人士。
第五条:远景和使命:“为特殊人士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享受正常化生活,融入社会”为远景
以“用科学的理念来服务特殊人士,帮助的特殊人士家长促进社会和谐”为使命!
第六条:自律宣言:我中心接受个单位,企业,个人,媒体等公开调查及服务度满意情况调查,我中心所有资产归所有。
第七条: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及注册管理机关为咸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咸阳市民政局我中心自觉遵守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委员会组成:正副主任(2名),委员组成(6名),分别为本业务主管单位领导,我中心主任,部长,家长,社会爱心人士等组成。
第九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选举任期三年,每三年选举一次,委员主任可以连任,家长委员由家长选举产出,机构任命,其他委员推荐产生;委员会由8人组成,委员会主任1名,副委员2名,委员5名。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选举过半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职责: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1.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聘任及解聘执行主任;3.监督和审核机构的年度工作和来年的发展方向,同时保证组织透明度。4.制定战略规划,审批内部管理制度;5.重要公共关系的发展与维持;6.协助筹款及专题活动的进行;7.决定组织的重大事件。
(二)委员会成员职责:主任职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研究组织的重大决策,代表组织参与重大活动。副主任:(组织发展副主任,协调政府,社会的重大事宜,落实政府的重大决策。组织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委员会主任有劝最后决定。
(三)本中心对委员会的职责,并实施下来职权:
1.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制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制中心管理制度
5.本中心内部其他需要责任的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议事规划
1.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2.在两次委员会会议之间,遇到重大事项,经4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多数委员同意,可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
3.出席委员会会议和特殊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的1/2以上。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意见,与投票。
4.委员如无特殊原因而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议。给予提醒:连续四次不参加会议应视为自动离职。
(1)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时,提前一周通知全体委员会,并将会议时间、地址、内容等一并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而委托书必须说明授权的范围(2)委员会对所有事项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委员会的决议必须承担责任,委员会记录由委员会认定的专人保管
5.解释及修改:本章程有该委员会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2/3的委员决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