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及关键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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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及重点设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关键、重点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证生产任务按期完成,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特制订此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炼铁厂、轧钢厂、动力厂重点及关键设备管理。

三、职责划分:

1、主体单位的关键、重点设备管理总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处,

并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

2、各主体单位作为关键设备、重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的关键及重点设备的日常管理;

3、主体单位的设备科(无设备科的,由作业区代理)负责制定

本单位关键、重点设备明细清单并上报设备处进行备案;

4、关键、重点设备运行记录原始数据由设备所在单位生产岗位

操作人员负责记录,关键、重点设备的点巡检记录由所在单位的维修人员负责记录,记录内容每天由区域负责人签字确认,设备科负责监督确认并统一汇总、分析,每周在设备例会上进行汇报;

5、关键、重点设备的运行、巡点检记录在岗位交接时需要交接

双方签字确认,存在明显设备隐患的,需要现场核实无误后再行交接,若出现设备事故,交接后的人员作为第一责任者并对设备

事故负主要责任;

6、主体单位强化关键及重点设备巡点检工作,设定专人,

每天进行至少2次巡点检,点检过程中需要对设备关键部位录制视频并上传至设备管理群中;

7、主体单位对关键及重点设备需要进行实时监控的,引

进摄像监控;

四、考核:

1、经发现关键、重点设备运行、点巡检记录弄虚作假的,对

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考核,记录人员每次考核不低于500元,区

域负责人每次考核不低于500元,设备科长每次考核不低于500元,设备主管厂长每次考核不低于200元;

2、经发现关键、重点设备运行、点巡检记录未按时填写或缺失

的,对记录人员每次考核200元,区域负责人每次考核200元,设备科长每次考核20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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