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失与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失与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这给当事方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失与赔偿责任,并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损失责任的归属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如何处理货物损失。
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对货物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也会影响货物损失责任的归属。
例如,在承运人以及公路、铁路、海运等运输方式中,对货物损失负有责任的主体可能会有所不同。
3. 货物自身特点:某些货物由于其特殊性质,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破损、变质等情况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提出特殊要求。
二、货物损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法律法规,货物损失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责任:运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如果货物因为运输过程中的疏忽、违约等原因导致损失,则承运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免责条款: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如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款并非绝对有效,是否适用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3. 证明责任:在货物损失的争议中,受损方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发生了损失。
这可以是运输记录、货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主要在于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合理的划分。
三、货物损失的赔偿方式货物损失的赔偿方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经济赔偿:当事方可以协商约定受损方应获得的经济赔偿金额。
这通常基于损失货物的价值、损失的程度以及损失所带来的间接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2. 修复、替换赔偿:对于可以修复或替换的损坏货物,损失方可以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进行修复或提供替换货物,以满足其正常使用的需求。
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共和 国铁路法 ( 以下简称 铁路法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 审理 铁路 运输 人 身损害 赔偿 纠纷 案件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下 简 称 铁 路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解 释 ) 以
等 ,涉 及 的 丰 要 条 款 如 下
主 要 包 括 民 法 通 则 、《 权 责 任 法 )、《 侵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华 人 民 以
,
、
运 输人 身损 害赔 偿 纠 纷 适 用 法律 问题 。 关 键 词 :铁 路 ;旅 客运输 ;人 身损 害责任 ;
意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除 外 。 根据 铁路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的 特 性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铁 路法 ) )第 5 8条 :因 铁 路 行 车 事 故 及 其 他 的 规 定 ,明确 了铁 路 旅 客运 输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适
铁 路 运 营 事 故造 成 人 身 伤 亡 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
的 ,不承 担 民 事 责任 。
条 ,以 及 铁 路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解 释 第 4条 等 条 款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6 条 :从 事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造 中作 出 了 明确 ,其 对 周 围环 境 具 有 高 度 危 险 性 , 因 9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第 7 3条 :从 此 造 成 旅 客 损 害 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按 无 过 错 责 任 事 高 空 、高 压 、 地 下 挖 掘 活 动 或 者 使 用 高 速 轨 道 运 的 原 则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因此 , 民 法 通 则 承 担 民 输 工 具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完 全 适 用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 同 时 , 铁 8 因 任 ,但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因受 害 人 故 意 或 者 不 可抗 力 路 法 第 5 条 规 定 了 “ 铁 路 行 车 事 故 及 其 他 铁 路 造 成 的 ,不承 担 责任 。 运 营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当承 担 合 同 法 第 3 2条 :承 运 人 应 当 对 运 输 过 程 赔 偿 责 任 ”的 条款 ,没 有 列 出具 体 的 免 责 条 款 ,应 0 2 中 旅 客 的 伤 亡 承 担 损 害赔 偿 责 任 ,但 伤 亡 是 旅 客 自 认 定 其 是 对 民法 通 则 第 1 3条 的 补 充 ,因此 铁 身 健 康 原 因 造 成 的 或 者 承 运 人 证 明 伤 亡 是 旅 客 故 路 法 的规 定也 为 无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法律适用的思考
0
1 铁 路 保 价 运 输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铁 路 保价 运 输 是 指 托运 人 在委 托 铁路 运 输 企 业 对 货物 进 行 运 输 时 , 由托 运 人 按 自愿 原 则 对委 托 运 输 的 货物 向铁 路 运输 企 业 声
相 关 法律 规 章对 如何 处 理赔 偿 问题 存在 着不 同的规 定 ,从 而 给 司 法 实 践带 来 一 定 的 困难 。在 此 ,通 过综 合分 析 我 国 现行 有 效 的 林轶 吴 法
一 郑州 铁路 律 法规 、 司法解 释 、部 门规 章 等 内容 ,并 比较部 分 国 家和 国际 组 运输中 级法 院 研究 室 ,河 南 郑 州
准不 一 、 影响 司法 的统 一 性 、权 利 救 济 不及 时并 造 成 司法 资
源 的 浪 费等现 象,介 绍 国外保 价 运 输 的立 法情 况 ,提 出解 决
铁 路 保 价 运 输 赔 偿 问题 的 具 体 思路 。
关 键 词 :铁 路 ;保 价 运输 ; 法律 ;适 用
铁 路 保价 运 输 做 为货 主 或 收 货 人 降低 运 输 风 险 的保 障 方 式 , 已得 到 了社 会 的广 泛 认 可 。但 在 货物 发 生 灭失 的情 况 下 ,我 国的
规 定 。”
分 的实 际价 值赔 偿 ,实 际损失 超过 保价 额的 部分 不予
( ) 关于 审 理 铁路 运输 损害 赔 偿若 干 问题 的 解 赔 偿 。”二是 按 照 办法 第 1 条 的规 定 : 保价 运输 3 0 “ 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1 9 年 1 2 失时的 赔偿 额 ,按 照实际 损失赔 偿 ,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1〕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8【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规定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规定,并探讨其对运输方和收货方的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适用法律的范围在货物运输中,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以及相关法规。
国际法主要适用于跨国运输,例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
国家法律则适用于本国内陆运输,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法规适用于特定种类的运输,例如危险品运输中的《联合国危险品公约》。
二、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中,运输合同是运输双方达成的一种书面或口头约定,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责任等事项。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延误承担责任。
2.发货人的义务和责任:发货人有义务及时提供货物,并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发货人还要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和标识,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3.货物的交付和签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有义务及时签收货物,并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
如果货物有问题,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承运人,并保留有关证据。
三、货物损失和延误的赔偿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货物损失和延误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和延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失赔偿: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一般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运输合同的约定来计算。
如果损失是由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承运人要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2.延误赔偿:如果货物未按时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可能需要支付延误赔偿金。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中,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和损害是一项常见的问题。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货主和运输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不同情况下的运输损失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应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解决方案。
一、承运人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货物运输法规,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具体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条款的适用情况。
1.1 海洋运输在海洋运输中,国际海事法公约(Hague Rules)和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承运人可通过事先声明和限制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因此,货主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了解承运人的责任和权益。
1.2 铁路运输在铁路运输中,国际铁路运输货物合同(CIM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CIM合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主本身的过错造成的。
此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还取决于实际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
1.3 道路运输在道路运输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CMR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CMR合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主过失或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
承运人应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二、货主责任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外,货主在货物运输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货主应合理包装、贴上正确的标签,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和运输要求。
如果货主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可能会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三、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货主和承运人可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以下是处理方式的几种常见情况:3.1 协商解决货主和承运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物流业的蓬勃发展,货物运输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情况。
为了保护货主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中常见的赔偿责任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1. 国际货物运输规定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运输,因此需要遵守国际货物运输规定。
最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定是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条款》(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和双方的责任分担,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关于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
2.国内法律规定除了国际货物运输规定外,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律来规范国内货物运输。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就对国内货物运输中的赔偿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国内法律中,运输合同是货物运输的基础,承运人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若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界定:2.1 运输方式不同的运输方式在赔偿责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一般受到《海牙规则》(Hague Rules)或《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等国际公约的约束,而空运和公路运输则较少有明确的国际公约。
因此,货主在选择运输方式时需要注意相关规定。
2.2 货物性质和价值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判定。
一般来说,货物价值越高、易腐烂或易损坏的货物,在损失或损坏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也相对较重。
2.3 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货主和承运人也可以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特定的赔偿责任标准。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或责任限制。
3. 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责尽管货主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可以约定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赔偿责任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免除。
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浅议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摘要]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
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
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关键词]承担赔偿重大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8-193-02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关于实体审理的若⼲问题(⼀)承运⼈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对其与承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
即当事⼈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法的,应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是允许当事⼈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政法规如《铁路法》、《民⽤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不适⽤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制订的有关赔偿⾦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交付货物或者有关⽂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付违约⾦、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不明或者收货⼈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的,应⽀付该费⽤并缴纳滞纳⾦;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的货物发⽣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或者第三⼈的损失。
运输协议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条款1.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的运输延误、货物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运输事宜,如无法协商一致,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货物自身缺陷条款1. 因货物本身缺陷、特性、质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损耗、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包装不合理条款1. 因包装不合理、不符合运输要求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 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由托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货物装载、卸载责任条款1. 货物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 货物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如货物本身缺陷、货物体积超限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盗窃、丢失、损坏条款1. 全程公路货物运输中,因盗窃、丢失、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如货物本身缺陷、货物体积超限等)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合同约定免责条款1.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2. 因合同约定免责事项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七、其他免责条款1. 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如货物本身缺陷、货物体积超限等)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协议免责条款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免责条款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损失赔偿计算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损失赔偿计算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运输损失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
无论是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运或者空运等方式中,货物的安全始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货物发生运输损失时,对于受损货物的赔偿计算是一个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货物运输损失的定义、赔偿计算的原则与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1. 货物运输损失的定义货物运输损失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短少等情况。
这些原因可以包括自然原因(如天灾、地震、洪水等)、人为原因(如货车事故、运输工人过失等)、意外事件(如劫持、火灾等)等。
货物运输损失是对商业活动产生的一种风险,因此赔偿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非常重要。
2. 货物运输损失的赔偿计算原则在进行货物运输损失的赔偿计算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2.1 公平原则:赔偿计算应公平合理,既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也考虑运输企业的合理利益。
双方应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2 损失评估原则:赔偿的基础是对损失进行准确评估。
损失评估需要考虑货物原值、损失程度、货物残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出实际损失金额。
2.3 损失限额原则:为了避免赔偿金额过高导致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在一定范围内规定损失的最高限额。
2.4 过错原则:如果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企业的过失或者违约行为导致,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运输企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3. 货物运输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货物运输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合同约定有所不同:3.1 公路运输:在公路运输中,货物损失的赔偿一般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实际价值可以是货物的市场价值或者成本价值,根据货物的损失程度和残值计算出应赔偿的金额。
3.2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一般根据运费的支付金额和损失的货物数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等于损失货物数量乘以单位运费。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任 。上 述 规 范 的 冲 突 一 度 导 致 实 践 中 解 决 铁 路 运 输 人
及路 外伤 亡 处 理 的 法律 适 用进 行 探 讨 ,提
出在 适 用 法律 中应 当立 足 我 国 实 际 , 同 时 身损 害 赔 偿 纠纷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的混 乱 ,如 何 认 识 民 法 体 现 对 新 法 及 相 关法律 的尊 重 ,进 而体 现 通 则 第 l 3条和 铁 路 法 )第 5 条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困 2 ) 8
例 举 了 “ 章 通 过 平 交 道 口或 者 人 行 过 道 ,或 在 铁 路 违
运 输 中旅 客 伤 亡 纠纷 ,主要 是 第三 人 侵权
致 旅 客 伤 亡 和 承 运 人 侵 权 致 旅 客 伤 亡 , 以
线 路 上 行 走 、坐 卧 ”,属 于 受 害 人 自身 的原 因 。 而 《 民 法 通 则》第 1 3条 则 主 张 只 要 受 害 者 不 存 在 故 意这 一 免 2
赔 偿 纠 纷 的 法律 适 用 问题 上 存 在 的 争 议 ,
以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理 铁路 运 输 人 身损 害赔 偿 纠纷 案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和 侵 权 责 4 2法 》的 施 行 , 对 铁 路 -
责 任 原 则 ,但 在 免 责 事 由 的规 定 上 则 有 差 异 。根 据 铁 路 法 》第 5 8条规 定 ,如 果 受 害 人 人 身 损 害 是 由其 自身 原 因 造 成 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不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同时
规 定 中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7 3条 规 定 , 高 速 轨 道 运 法 通 则 第 1 3 所 述 的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环 境 ,也 不 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序言铁路运输被称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的发展,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即使在航空、公路运输不断发展的今天,铁路运输仍然以其及时、大量、廉价的特点,扮演着交通运输主力军的角色。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我国铁路建设也取得迅猛发展,经过多次铁路大提速,铁路运营里程和列车的运行速度都成倍增加,以动车组为代表的高速客运列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选择;高速铁路的范围不断扩展,全国性的高速铁路网正在建设完善中。
伴随着铁路的发展,铁路运输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特征也日益凸显,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冲突逐渐加剧。
每年因铁路运输造成的人员伤亡,尽管数量不如公路交通运输,但是事故造成的后果都比较严重,往往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乃至生命,由此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家庭的正常生活。
与此同时,铁路运输企业等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也需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避免因此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提升。
长期以来,作为特殊侵权案件,对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掌握不一,使得纠纷双方对于案件结果形成不同的心理预期,影响了纠纷的妥善、彻底解决。
鉴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各地法院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订,充分征求了立法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特别是认真听取了主要承担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的全国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意见,其中,上海、南宁、哈尔滨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给予了大力支持,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除积极提出意见外,还选派人员直接参加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铁路法》相关案例
《铁路法》相关案例一、引言《铁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规范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铁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档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解析《铁路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典型案例1. 案例一: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某次列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列车脱轨,造成多名乘客受伤。
乘客家属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铁路运输企业被判赔偿乘客家属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2. 案例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某公司委托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破损。
收货方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损失。
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协商,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赔偿收货方损失。
3. 案例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铁路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对工程质量负责。
经仲裁机构裁决,施工单位需支付建设单位违约金。
4. 案例四:非法占用铁路用地纠纷某村民未经许可,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搭建违章建筑。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后,要求村民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村民拒绝配合。
根据《铁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非法占用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经法院强制执行,违章建筑被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解析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铁路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涵盖了铁路运输、建设、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铁路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和解释性、执法力度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铁路局被告:某物流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铁路运输费用、赔偿运输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某物流公司与某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运输合同,约定由铁路局将某物流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约定了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接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某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铁路局指定的装货地点。
2019年7月1日,某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铁路局,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
铁路局收到货物后,开始安排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铁路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部分货物在途中丢失。
某物流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铁路局联系,要求其赔偿损失。
铁路局承认错误,但拒绝全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某物流公司遂将铁路局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铁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运输损失赔偿责任;2. 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应当适用;3. 运输费用是否应当支付。
三、法院判决1. 铁路局承担运输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部分货物丢失,给某物流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适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铁路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任务,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运输费用应当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铁路局应当支付剩余费用。
四、判决结果1. 铁路局赔偿某物流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2. 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铁路局支付某物流公司剩余运输费用。
运输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原则
运输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原则合同书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的名称)乙方:(要求赔偿的一方的名称)鉴于甲方提供给乙方运输服务,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和损害情况,根据双方对运输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原则进行以下协议:一、定义1. 运输损失: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坏、丢失等情况;2. 运输损害: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甲方的过错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进一步损失、延误等情况。
二、赔偿责任1. 运输损失(1)由于甲方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补偿责任;(2)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的货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 运输损害(1)由于甲方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的进一步损失或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的进一步损失或延误,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损害,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赔偿标准1. 运输损失(1)货物损坏:按照货物实际价值以及货物保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2)货物丢失: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运输损害(1)进一步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利润、附加费用等;(2)延误:根据实际损失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费用进行赔偿。
四、索赔程序1. 乙方应在发现运输损失或损害后的合理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处理;3. 如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免责条款1. 不可抗力: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运输损失和损害的发生,双方不承担责任;2. 双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运输损失和损害的发生,但即使采取了合理措施,仍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双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约定;2. 本协议的解释与适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3. 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与铁路人身侵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分 ,根本是 两个不 同的问题 ,不能混 险 作业 致人损害 的特殊 侵权 类型 ,由
合 同外 侵权 及 其责 任 划分
铁 路 运 输 合 同 外 侵 权 , 主要 是 指
担侵 权 责 任 的 角 度分 析 不 同行 为 类 赔 偿 责任 , 无赔 偿 限额 问题 。 侵 权 铁路 机 车车辆 在运 行 过程 中与 行人 、 责 任法》第 l 7条规 定的 “ 同命 同价 ”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牲畜及其 他障碍 , 案例 2 0 9年 6月 2 :2 0 9日凌 晨 是 指死亡者 身份有地 区 、城 乡等 差异 物相撞 等情 形产 生的 ,通常被 称为路 2点 3 4分 ,京广铁 路郴 州火车站 内, 时 ,基于 同一侵权行 为死亡 ,应 当获 外伤亡 。一直 以来 ,铁路运 输行为潜 由长沙 开 往 深圳 的 K9 l 0 7次列 车 和 得 相 同的赔 偿 。与铁路 经营者在 是否 在 的对 他 人产 生 的 危 险 性 以及 铁 路 由铜 仁 开 往 深 圳 西 的 K9 6 0 3次 列 车 存 在 合 同法 律 关 系 前提 下 ,对 事 故 造 经营者 的优势地 位 ,使得铁 路运输侵
案例 3 20 :0 5年 4月 2 日 l 3 9时 , 为 一 谈。 除限 额赔 偿 的规 定外 , 铁 加害人 承担无过 错责任 。
旅 客 胡某 乘 张家界 至 南宁 的 2 1 0 1次 路 交通 事 故 应 急救 援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从 民法 通则 》 第 1 3条 、 铁 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铁路法》的适用性探讨
铁路运 输企 业应 当支付 违约金 。铁路运 输企业逾期
0日仍 未 将 货 物 、包 裹 、行 李 交 付 收 货 人 或者 旅 客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设 而 制 定 的 ; 合 同法 所 称 3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设 的 ,托运 人 、 收货 人或 者 旅客 有权 按货 物 、包裹 、行 立 、变 更 、终 止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 民法 通 李 灭 失 向铁 路 运 输 企 业 要 求赔 偿 。 ” 该条 规 定 是 关 于
时 , 除按 上 述 法 律 依 据 的规 定 办理 外 ,( ( 铁 路货 物 运
1 调整 铁 路货 物 运输 合 同 纠纷 的
( ( 铁路法) ) 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输 合 同实施 细则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规程 ( 以 下简 称 货 规 ) 及 其 他 铁 道 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也 具 有 一
困
本 身 的 自然 属性 ,或 者合 理 损耗 ;③托运 人 、收货 人 速 运 行 的货 物 、免 费运 输 的货 物 以及 货 物全 部 灭失 , 或 者 旅客 的过错 。 ” 承 运 人不 支付 违 约 金 。从 承运 人 发 出催领 通 知 的次 日
铁路运输企业免责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铁路运输企业): ________________乙方(乘客): 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承担铁路运输业务,为乘客提供铁路运输服务。
2.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乘客,愿意接受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3.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制定本免责协议。
第一条免责范围1.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2)因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乘客故意破坏铁路设施、违反铁路安全规定等;(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4)乘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个人物品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
2. 乘客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乘客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2)乘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3)乘客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4)乘客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5)乘客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
3. 甲方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但乘客仍因上述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责任承担1. 乘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乘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乘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乘客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甲方因国家政策调整、铁路运输业务需要等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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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
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
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二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
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
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二粮库未答辩。
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
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二粮库、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二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
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
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
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
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
《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
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
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合同法》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护法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
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
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合同法、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
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
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
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
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
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要件。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