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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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例题1、【案例题】背景材料:某新建双线铁路,设计行车时速160km ,其中某段路基 8 .5km ,设计填挖平衡,大部分填筑高度 3-5m ,挖方段坡度不大,山体除表层外,部分为中风化砂岩,部分弱风化,沿线两侧有少量村庄,无重要建筑物,最大挖深 12m 。

填筑区有两段各长 500m 的软弱地基,软弱层厚最大处为 2m ,其余为种植土。

问题:1.该段路基地基处理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参考答案:该段路基地基处理措施有:两段各长 500m 的软弱地基,采取换填 a 、 b 组填料处理,其余地基在挖沟排水后采用推土机推除松软表土,然后采用压路机反复碾压处理。

2.简述该段路基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

参考答案:该段路基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是:路堑表层采用推土机破土,然后分层开挖,采取潜孔钻钻爆和预裂爆破方法,路基填筑采取分层平起法填筑。

以挖掘机为主进行装土、自卸车运土、推土机摊平、压路机碾压,路堤填筑前软弱地基采取换填处理,其他地段采取推表后碾压处理,路基基床采用 a 、 b 组填料分层填筑,压路机碾压,基床质量控制采用密实度、孔隙率、地基系数三项指标检测控制。

3.简述该段挖方安全施工的控制重点。

参考答案:该段路基安全施工控制重点有:( 1 ) 挖方路堑钻爆施工;( 2 )高边坡防护施工;( 3 )土方运输和装卸车作业;( 4 )高路堤两侧边缘处碾压。

4.简述该段路基施工质量的控制重点。

参考答案:该段路基施工质量控制重点有:( 1 )软弱地基的换填质量控制;( 2 )路堑边坡稳定性、平顺性控制;( 3 )钻爆时岩块粒径控制;( 4 )过渡段填筑质量控制:2、【案例题】背景资料:某单线铁路隧道要求工期36个月,全长7.5km,只有进出口有进洞条件,隧道中间高洞口低,出口洞口段有20m长的坡积层,厚度较厚;进口段为风化岩有部分节理判定为ⅲ级围岩,进洞施工时为旱季。

问题1.该隧道进洞应采取什么措施?简述其施工步骤。

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3篇)

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交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轨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二、案例简介2018年3月,某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铁轨质量问题导致脱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是铁轨存在严重裂纹,且该裂纹已持续多年,但相关部门未及时进行维修。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及铁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铁轨质量问题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本案中,铁轨存在严重裂纹,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2. 法律责任承担(1)铁路局责任根据《铁路法》第25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必须保证车站、车辆的安全。

本案中,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有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

由于铁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铁路局未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铁路总公司责任铁路总公司作为铁路运输行业的监管机构,有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责。

根据《铁路法》第28条的规定,铁路总公司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铁路总公司未对铁轨进行定期检查,导致铁轨质量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3)铁轨生产厂家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轨生产厂家生产的铁轨存在严重裂纹,导致事故发生,铁轨生产厂家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路局、铁路总公司及铁轨生产厂家均存在侵权行为,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铁路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市铁路局(以下简称“甲铁局”)与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铁局将其位于甲市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款,甲铁局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乙公司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甲铁局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并停止房地产开发。

乙公司认为甲铁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 甲铁局是否有权撤销合同;3. 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二、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甲铁局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甲铁局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其主要理由是合同签订后,甲铁局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基本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在本案中,甲铁局主张的“重大误解”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甲铁局无权撤销合同。

3. 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铁局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义务,反而要求乙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并停止房地产开发,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律案例分析_铁路建设(3篇)

法律案例分析_铁路建设(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铁路建设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某市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城市,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网络,提高城市竞争力,决定启动一项铁路建设项目。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

本文将针对某市铁路建设项目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项目立项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立项审批程序不规范在项目立项阶段,某市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具体表现在:未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等。

这些问题导致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2)项目投资主体不明某市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多方投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

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未能明确各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之间存在争议,影响项目顺利进行。

2.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某市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大量土地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未能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等。

这些问题导致被征收人对项目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2)环保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某市未能充分履行环保责任。

具体表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项目建成后,未能对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

这些问题导致项目在环保方面面临法律风险。

3. 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票价定价问题某市铁路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票价定价存在争议。

一方面,政府希望降低票价,以吸引更多乘客;另一方面,企业希望提高票价,以弥补投资成本。

票价定价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导致项目运营面临困境。

(2)运输安全问题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某市铁路存在安全隐患。

具体表现在: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

江苏铁路运输法院强制猥亵判刑案例分析有法律文书案例8月28日,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8月12日在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

一般来说,猥亵多发生在隐秘空间,在火车站人流穿梭、众目睽睽之下非礼女童,太出乎人们意料,加之小女孩对这种公共场所的猥亵举动未见反抗,更让这起猥亵案引发关注。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年轻男子无视法规,丧失廉耻,光天化日之下对小女孩实施猥亵,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此大胆嚣张,无所顾忌令人瞠目。

那么,此人是不是惯犯,有没有更严重的猥亵情节,有待警方调查。

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曝光此事的女网友和女作家路见不平一声吼,该男子的丑恶行为恐怕会肆无忌惮地一直演下去,小女孩所遭受的身心伤害难以想象。

此事也给家长和孩子们提个醒。

未成年人遭遇猥亵,甚至遭遇性侵的事件并不鲜见,如果遭遇骚扰、猥亵,甚至更严重的行为后,当事人选择不报警,或者现场没有人提供证据,大多数案件调查起来会非常困难。

然而,许多女孩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也不知道如何反击伸向自己的龌龊之手,这就给一些不良之徒猥亵儿童以可乘之机。

对此,学校和家庭要重视幼儿性教育问题,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开展防性侵教育,使其初步具备对性侵害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报告,寻求帮助,摆脱犯罪分子的骚扰与侵害,避免身心受伤。

“火车站猥亵女童”是令人气愤的个案,但儿童权益受损的现象并不乏见。

铁路法律典型案例(3篇)

铁路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月,张某乘坐某高铁从北京前往上海。

在高铁行驶过程中,张某因车厢内拥挤,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立即向列车员报告了情况,列车员随即通知了车站工作人员。

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张某认为,由于高铁车厢拥挤,导致其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张某将铁路运输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铁车厢拥挤是否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2. 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供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证明其因高铁事故遭受了人身损害。

2. 铁路运输企业辩称,高铁车厢拥挤是由于旅客增多所致,不属于其过错。

3.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铁车厢拥挤是铁路运输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

四、法院判决1. 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张某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铁路运输企业应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案例分析1. 高铁车厢拥挤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铁路运输企业未能保障车厢内旅客的合理空间,导致张某人身损害,其行为已构成过错。

2. 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路运输企业因过错导致张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铁路客运法案例

铁路客运法案例

铁路客运法案例《铁路客运法案例》是指对于铁路客运领域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评析的文书。

下面将以一起铁路客运法案例进行详细论述。

案例背景:某旅客准备乘坐高铁列车出行,购买了一张商务座车票。

在乘坐过程中,发现商务座车厢内有大量乘客站立,车厢内空间拥挤不堪,无法实现商务座席位的舒适享用。

旅客遂对铁路客运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退票退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客列车实行预售票制度。

旅客应当凭有效车票乘车。

旅客可自愿购买车票不同等级的车厢的座位。

”根据本案情况,旅客购买了商务座车票,属于有效车票乘车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列车到站时,乘务员应当依照车票、座席号码或者卧铺号码,引导旅客上车,保证旅客的正常乘车。

”在本案例中,商务座车厢内出现了大量站立乘客,导致车厢内拥挤不堪,严重影响旅客的乘车体验和正常的乘车权益。

针对上述案情,旅客可以向铁路客运部门提出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退票退款的申请。

而铁路客运单位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提供商务座服务的过程中,有责任确保旅客正常乘车,提供符合商务座标准的服务。

铁路客运部门在面对此类投诉时,应当认真对待旅客的诉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者退票退款。

在此案例中,铁路客运部门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需要对服务管理进行审视,改进相应的服务管理手段和措施。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铁路客运法作为保障旅客权益和铁路服务质量的有效法规,对铁路客运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铁路客运部门在提供商务座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提供符合座位标准的服务,并积极面对旅客投诉,进行合理的赔偿或退票退款。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良好的铁路客运服务体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推动铁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摘要:著名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可谓在行政法学界激起了一层波澜。

在这个案子中,乔占祥虽然败诉了,但是却引发了人们一连串的思考。

铁道部的《通知》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又可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在我看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尽管如此,《通知》的程序却并不合法,铁道部和国家计委依然有过失。

案情回顾: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铁路调车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铁路调车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铁路调车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事故案例分析一、典型案例一(车站值班员误排调车进路,造成车辆脱轨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1991年11月26日23:30,2016次列车机后15位热轴,进张庄站4道甩车,调车计划为:4+15,5-1,4+原列。

当5-1后,由5道牵出至1号道岔处,车站值班员排列上行回4道进路,误排为进5道的进路,信号开放后,发现进路错误,在未通知调车人员的情况下,盲目取消,变更进路,造成道岔中途转换,致使前端第一辆c62A1763011前台车进入渡线,后台车进入四开,在1号道岔岔后脱轨。

车辆小破1辆,损坏道岔尖轨1根、枕木20根;中断下行线50min,中断上行线3h20min。

2.原因分析(1)车站值班员值班中思想不集中,有章不循,违章蛮干,错排进路后,盲目取消,变更进路;(2)站长管理不善,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彻底。

3.事故责任责任单位:济南铁路分局济南车务段。

二、典型案例二(连结员违反调车作业标准,造成脱轨重大事故)1.事故概况1992年7月12日,3182次货物列车进精河站1道停车(现车11辆,总重946t,换长16.5),车站值班员编制凋车作业计划利用本务机调车,调车作业计划为:I+11,货2+8,3—8,货2—8,1道过西头,3道挂头开车。

当3-8时,因1号道岔途中转换,造成推进前方第1辆P631766、第2辆P851284进人四股脱轨,中断正线行车9h12min,构成调车脱轨重大事故。

这起事故造成车辆小破2辆,损坏岔枕13.35m3油枕100根、尖轨2根、电动转辙机2台、变压器箱1个、信号机构1座.直接经济损失68960.50元。

2.原因分析连结员在D1信号机外停车后准备3道推进时,违反了调车作业标准中“应确认最近一架调车信号显示状况再动车”的有关规定,在D。

信号机显示红灯的情况下,仅确认了前一架D3信号机的显示,就盲目显示连结信号,致使脱轨。

3.事故责任责任单位:北疆铁路公司奎屯车务段。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

1.??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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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铁路部门法律典型案例(3篇)

铁路部门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铁路部门运营的一列高铁在行驶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导致列车紧急制动,乘客小李在紧急刹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小李及其家属认为铁路部门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导致事故发生,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审理,成为铁路部门法律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8年5月10日,小李乘坐某市铁路部门运营的高铁前往北京。

在列车行驶至某站时,因设备故障,列车紧急制动。

小李在紧急刹车过程中,因未能及时抓住座椅,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2. 事发后处理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小李进行救治,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了住院手续。

同时,铁路部门也启动了应急预案,对故障设备进行了抢修。

3. 纠纷产生小李及其家属认为,铁路部门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导致列车紧急制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部门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设备故障,且在事发后已积极进行了救治和抢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诉讼过程小李及其家属将铁路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铁路部门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设备故障,且在事发后已积极进行了救治和抢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小李在列车紧急制动过程中摔倒受伤,铁路部门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责任认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铁路部门对小李的人身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该法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题目。

甲公司与乙铁路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电子产品从A市运至B市,运输费用为5万元,货物应在10月10日前运达。

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在运输途中,列车发生故障,导致货物延误,直至10月20日才到达B市。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为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若未能在10月15日前交货,则需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20万元的损失以及退还5万元的运输费用,乙公司拒绝,称列车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只愿意退还运输费用。

请分析:(1)列车故障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2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应当退还5万元的运输费用?为什么?答案与解析。

(1)答案:列车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

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列车故障在铁路运输中是一种可能预见并且可以通过合理的维护和应急措施来避免或者克服的情况。

铁路运输公司有责任对列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运输的正常进行,所以列车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

(2)答案: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20万元的损失。

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乙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按时运达。

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列车故障是其内部管理不善的体现)导致货物延误,致使甲公司遭受了20万元的违约金损失。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违约赔偿的原则,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甲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3)答案:乙公司应当退还5万元的运输费用。

解析: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将货物按时运达。

运输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甲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是为了获得货物按时安全运达的服务,乙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乙公司应当退还5万元的运输费用。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题目。

甲公司委托乙铁路运输公司运输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电子产品,双方签订了铁路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路线为从A市到C市,途中经过B市。

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在B市的铁路站点进行货物中转时,部分电子产品被雨水淋湿,导致价值30万元的电子产品损坏。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对货物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30万元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降雨)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1. 乙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10分)2. 如果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没有对货物的价值进行声明,乙公司按照一般货物收取运费,那么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0分)3. 若甲公司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10分)二、答案及解析。

1.答案:乙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2分)解析:虽然降雨是自然现象,但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乙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货物免受天气等因素的影响。

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对货物进行妥善的中转保护才导致货物被雨水淋湿,这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这里货物受损是因为乙公司的过失,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和克服,所以乙公司应当对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

(8分)2.答案:乙公司按照一般货物收取运费时,通常按照限额赔偿。

一般限额赔偿是按照铁路部门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30万元赔偿。

(2分)解析:根据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当托运人未声明货物价值时,承运人按照货物件数或者重量等计算运费,并且按照限额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具体的限额赔偿金额依据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是按照货物的实际受损价值赔偿。

(8分)3.答案:甲公司可以向运输始发地(A市)、目的地(C市)或者被告住所地(乙公司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分)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职工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铁路职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职工李某,因工作原因与铁路局发生劳动争议。

李某自2010年1月起在铁路局担任售票员,双方签订有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因家庭原因向铁路局提出辞职,但铁路局以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将给铁路局带来不利影响为由,拒绝批准李某的辞职申请。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铁路局是否应当批准李某的辞职申请?2. 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 李某因离职而遭受的损失,铁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铁路局是否应当批准李某的辞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铁路局无权以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将给铁路局带来不利影响为由拒绝批准其辞职申请。

2. 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李某因离职而遭受的损失,铁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高铁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高铁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高铁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高铁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高铁乘客携带违禁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某乘坐某高铁从北京前往上海。

在安检过程中,安检人员发现张某随身携带一个包裹,疑似含有违禁品。

经进一步检查,该包裹内藏有大量管制刀具。

张某对此表示不知情,称刀具系其朋友赠送,用于防身。

安检人员将张某及违禁品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经调查,张某承认刀具是其朋友赠送,并表示刀具平时放在家中,并未意识到携带管制刀具上高铁属于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张某携带的管制刀具。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携带违禁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张某携带的管制刀具数量较多,且未告知安检人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然而,由于张某的非法携带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因此不构成犯罪。

2. 张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高铁安检制度的意义高铁安检制度是保障高铁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可以有效防止违禁品、危险品进入高铁车厢,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安检人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避免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的缺失本案中,张某携带管制刀具上高铁,反映出其法律意识的缺失。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触犯法律。

(最新)交通运输法规案例分析题(精选)

(最新)交通运输法规案例分析题(精选)

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首次承揽到三个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间较紧从上海到大连铁路1200公里公路1500公里水路1000公里。

该自有10辆10吨普通卡车和一个自动化立体仓库经联络附近一家联运虽无集装箱卡车但却有专业人才和货代经历只是要价比较高至于零星集装箱安排落实车皮和船舱实在心中无底你认为采取措施比较妥当?(1)自己购置假设干辆集装箱卡车然后组织运输。

(2)想法请铁路部门安排运输但心中无底。

(3)水路最短路程请航运来解决运输。

(4)联运虽无集卡但可叫其租车完成此项运输。

(5)没有适宜运输工具辞掉该项业务。

案例1答案要点:1〕以请联运来承担此项任务为好比较稳妥联运是第三方物流效劳企业。

2〕第三方物流效劳供应商根据是否拥有资产可分为资产根底供应商和非资产根底供应商衡量的绝不是它有无实际的物流资产而是看专业人才和货代经历有资产价格可低些但灵敏性差;而非资产根底供应商那么可根据不同需要“量体裁衣〞非常灵敏。

3〕邀请第三方物流效劳供应商应该做好如下工作:对该联运做必要调看信誉度如何。

进展必要的合同磋商解决好合同的执行、衡量、违约责任以及价格等。

努力防止双方合作失败既交货又派专人关心此事。

讲明假设效劳质量好可考虑长合作的可能性。

其他方案欠稳妥无把握风险很大。

案例2】“包餐〞是一家提供全方位包餐效劳的由上海某大饭店的下岗工人李杨夫妇于1994年创办如今已经开展成为苏锡常和杭嘉湖地区小有名气的餐饮效劳企业之一。

“包餐〞的效劳他成两类:递送盒饭和套餐效劳。

盒饭主要由荤菜、素菜、卤菜、汤和普通水果组成。

可供顾客选择的菜单:荤菜6种、素菜10种、卤菜4种、汤3种和普通水果3种还可以定做饮料佐餐。

尽菜单的变化不大但从年度报表上来看这项效劳的总体需求程度相当稳定老顾客通常每天会打来订购。

但由于设施设备的缘故“包餐〞会要求顾客们在上午10点前预订以便确保当天递送到位。

在套餐效劳方面该的核心才能是为企事业提供冷餐会、大型聚会以及一般家庭的家宴和喜庆宴会上。

扒车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扒车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背景:2023年3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扒车事件。

某日晚,市民李某因加班回家较晚,在乘坐地铁时,由于地铁晚点,李某在地铁站台上焦急等待。

在等待过程中,李某看到一列地铁即将进站,但车厢内已经坐满了乘客。

在地铁进站时,李某为急于回家,不顾站台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扒开地铁车门,成功挤上了地铁。

地铁行驶过程中,李某的行为引起了其他乘客的不满,甚至发生了争吵。

事后,李某被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制服,并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 地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4. 针对扒车事件,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扒车行为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地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由于李某的扒车行为,地铁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其他乘客受到惊吓,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因此,地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李某的扒车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首先,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给其他乘客的出行带来了不便;其次,李某的扒车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逃生,甚至造成人身伤害;最后,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财产权,如导致地铁公司经济损失。

铁路游客事件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铁路游客事件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铁路游客事件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判断题1、旅行社门市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提供咨询、宣传服务。

(√)2、小李患有心血管疾病,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其颁发导游证。

(×)3、旅游合同中,享有请求赔偿权的人是被保险人。

×)4、旅游法的综合性与专业性是相统一的。

(√)5、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导游证书,但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6、《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7、《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目的是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使承运人不致过度赔偿而破产。

(√)8、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它可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9、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办理的是T签证。

(×)10、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意外保险。

(×)1、赵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桂林旅游,临行前接受组团社的推荐,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

在乘火车前往桂林途中,火车车窗的玻璃突然被一块飞来的石头击碎,将靠窗而坐的赵先生扎伤。

事后,赵先生向旅行社索赔。

旅行社说,此事故纯属意外,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赵先生应向保险公司索要旅游意外保险赔偿。

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旅客在火车上发生意外,应由铁路客运部门负责赔偿。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例中旅行社的说法是否正确?其依据是什么?(2)赵先生应该向哪方索赔?(1)本案例中旅行社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旅行社在出发之前已经建议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

而本次事故是发生在旅游交通工具上的,应该属于意外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故旅行社不承担法律责任。

(2)《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在客运期间发生的事故,旅客应该向铁路客运部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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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荡荡的碾坊内,几个青年被五花大绑的捆着,他们蓬头垢面,满身血迹,在寒风中被冻得瑟瑟发抖。

这几名青年是附近村的村民,因为听说附近村放映电影,便结伴前来。

在看电影时,因为争位置和村中的青年发生了争执,结果被村治保主任带人抓了起来,经过审问拷打后,又被关进了这间空碾坊中。

后来村治保主任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请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案情分析。

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电脑人身自由能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几名青年因看电影争位置与他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确实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虽然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但本身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关押审问那几名青年的行为是非法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命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村治保主任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应受法律制裁”。

案例1-2
200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邓某在被告西安铁路局所属的阳平关火车站被一列货物列车压伤左下肢。

事故发生后,阳平关车站立即将原告邓某送到略阳铁路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邓某左腿高位截肢。

原告邓某认为,出院伤愈后因参与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尚未来得及行使赔偿诉权;原告现已终身残疾,家中还有60岁的老母亲和3岁的幼儿,生活困难;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邓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原告邓某没有任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西安铁路局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144.78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原告邓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发(79)178号文件规定,私自扒乘21018次货物列车,并在跳车时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邓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邓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身体受到伤害”做出了限定,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原告邓某在2003年10月8日被货物列车轧断左腿的当天就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对“特殊情况”做出了限定,即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本案中,原告邓某因犯罪入狱,根据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即使在监狱里服刑,法律同样赋予其民事权利,因此,原告邓某犯罪入狱不属于客观障碍,不属于特殊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原告邓某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起诉的情形,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本案中,原告邓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另外一种情形。

本案中,原告邓某在服刑期间,既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也没有向有关单位提出请求,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邓某犯罪入狱不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据此,邓某因犯罪入狱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原告邓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其主张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1-3
被告人孙某从1993年7月份开始即着手实施劫持飞机的犯罪预备活动。

1993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

同月28日14时许,被
告人孙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某次航班飞机。

飞机起飞后不久,被告人孙某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

”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被告人孙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情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根据我国《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妨害民用航空运输正常运行的国际犯罪。

其构成要件为: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和个人的财产的安全。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第三,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严重威胁着民用航空的安全,但为了劫夺或控制航空器,达到其犯罪目的,不惜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健康和国家及个人财产的代价,而故意实施的恐怖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被告人孙某,已达25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二,被告人登上飞机前即准备了火药包、引燃线及火柴等物,表明其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有精心的预谋和准备,并且其目的是要控制该飞机的飞行方向,以达到其犯罪目的,因而属于直接故意,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其三,被告人在飞机起飞后,以引爆火药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了广大乘客生命财产和航空的安全,因而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四,被告人孙某在登飞机前已精心准备,在飞机起飞后又实施以引爆火药相威胁,胁迫航空器改变航向的非法劫持行为,因而具备了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应定劫持航空器罪。

案例2-1
张某是某村村民,到南方打工十余年挣得数百万资产。

回乡后看到本村发展不大,就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拿出15万元,由村委会负责兴办一个养殖场。

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的捐款协议,张某要求村委会即日开始着手准备,并答应3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过来。

不料,张某回到南方后,一直未划拨资金。

村委会遂按照书面的捐款协议要求张某注资,张某答复道,自己当初答应捐款是一时冲动,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捐资。

而村委会认为,既然张某已经与村委会签定了合同,就应按照合同办。

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履行捐赠合同。

请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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