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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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材料招标采购行为,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材料质量,并结合我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不能少于三家。
第四条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子、分公司、集团直属项目经理部,下同)的大宗材料招标采购小组,负责本级或下级单位的大宗材料招标采购工作,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评审;大宗材料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及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围
第六条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格供。招标材料的围包括:
一、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及砼预制品、沥青及其添加剂、地材、房屋建筑及其相关材料;
二、构成工程实体的专用材料:预应力高强钢丝、钢绞线、缆索等、锚具、伸缩缝、桥梁支座、波纹管等;
三、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占成本较大的其它材料(各种油料、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和施工用转材料(指集团批准购入的)等;
四、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属分包队采购的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材料,项目经理部可统一组织,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采购(或不再招标)。
一、没有形成买市场的材料;
二、工程临时需要补充的材料或工程急需的材料;
三、独家代理、专有、专利等特殊材料且无其他合适材料代替的;
四、甲供材料或业主指定个别厂家供应的材料(甲指材料);
五、已履行招标采购的材料,其后还需增加供应量,若市场价格无变化,可不再重新招标,直接续签合同。
第三章招标程序、文件与组织
第八条招标前项目合同部负责提供拟招标材料的需用数量,工程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质量要求(技术规),物资部提供详细的市场调查资料和编制招标计划。
第九条集团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物资部作为招标组织机构,负责招标业务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可通过网络或光盘发售)、接收投标书、开标、进行评标前的准备工作、答疑和澄清、发中标通知书等。各级单位的大宗材料招标采购小组负责参与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式,项目名称及工程简介,招标材料围、数量、交货时间等;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文件说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技术规书、商务规书、报价要求等;
三、投标书格式;(见本)
四、主要合同条款(必要时可附合同本);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参与招标的人员要坚守原则,不得向任投标单位泄露潜在的投标人名称、标底(如有)等需要的容,避免出现串标和影响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但允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容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不论投标结果如,招标人均不承担投标人的任费用,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
第十四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围进行。采购材料可比性强的,采取公开开标式;采购材料可比性较差的,招标人可与每个投标人单独进行谈判或采用厂家不参加的开标形式。
第十五条开标前应对标书进行密封性检查,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时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相关问题,投标人的回答将被记录存档并作为评标时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各级单位的大宗材料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组成。评标分为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和标价评标三部分,各部分分值根据所招标材料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评标的原则:商务部分,具备垫资能力、在其经营围之(代理商提供了代理证明)、全面响应标书中的容等;技术质量部分,质量达到并满足标书要求、有生产可证、质检报告书等材质证明资料、在合理的公差围(根据招标材料性质确定优选正负公差)、要求提供的样品合格等;标价部分,报价较低且合理者。计算投标报价时,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为依据,即含材料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利润及税金等等一切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必要时可派人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要求厂家提供的澄清函和降价函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中标原则,一般中标原则为合理低标者为中标候选人。对于技术含较高的材料应主要考虑技术部分的容,选择合理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评标报告,容包括:时间、地点、招标容、各投标厂家情况介绍,招标评标情况及评标结果(后附各厂家签认的开标记录及详细的单价对比表)等等。评标报告中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本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审定及授予合同
第二十一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对于出现的串标或以其他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经核实可宣布中标无效,另选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投标人白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应和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若未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可采取预留部分货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招标人、评标人员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或其它要求的行为,除招标结果无效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