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细则一、引言招标采购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对于有效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定本文档,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
三、招标采购流程1. 项目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相关文件,包括采购方案、招标文件等。
采购方案应明确采购目标、技术要求、预算及招标结果评定方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规格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可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发布,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外部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包含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日期、文件获取途径等内容。
3. 投标准备与递交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准备阶段,应获取招标文件,并进行详细研究和准备。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填写,并按时递交。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4. 投标文件评审经过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选出最终中标人。
5. 中标与合同签订评审结果确定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将进行商务洽谈和合同签订。
合同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方式、索赔条款等。
6. 履约与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招标人在验收合格后支付采购款项。
四、质量控制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招标文件应明确质量要求,并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中标人应提供质量控制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质检,确保交付物品的符合要求。
五、费用控制招标文件应明确预算限额,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报价。
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因素,选择最具性价比的中标人。
六、合规要求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活动。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法选择供应商,确保项目的质量、价格和交付期。
第四条招标采购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采购预算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并进行公告发布。
第二章招标文件准备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情况介绍、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合同条款、评审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价格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评审办法,明确评审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
第八条招标文件还应当说明投标人应当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和要求,并明确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第三章招标文件发布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介公开发布,以保证广大供应商的知情权和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公告应当在招标开始之日起至少公告7个工作日,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办法进行,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以透明、公正、合理为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和不公平行为。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通知投标人,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和透明。
第五章合同签订第十五条根据招标委托方的要求,投标人和招标委托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应当明确货物、工程、服务的具体要求、数量、价格、交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附件:招标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采购: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活动。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和资源利用效率,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的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
三、基本原则3.1 公开、公正: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全社会公开公正进行,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经济、高效: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财务支出最小化。
3.3 规范、专业: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具备专业的采购经验和技能。
3.4 管理、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四、招标采购流程4.1 市场调研:采购部门根据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搜集,了解市场行情和供应商情况。
4.2 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部门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业务需要,制定采购需求计划和相关技术要求。
4.3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标书样本等。
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4 公告发布:采购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网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预竞标。
4.5 投标评审:采购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对参投供应商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供应商,进行报价和谈判,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4.6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约定采购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采购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五、供应商资质审查5.1 供应商资质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采购部门对参投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经营规定。
5.2 供应商资料核查:采购部门对参投供应商进行资料核查和调查,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资料等,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3 供应商信用评估:采购部门对参投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企业信誉、经营状况等,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价格合理、质量上乘、服务一流为宗旨。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条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项目公司的招标活动由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的招标采购,必须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钢材、预应力高强钢丝、钢绞线、锚具、伸缩缝、桥梁支座、波纹管等),以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占成本较大的其它材料和施工用周转材料、设备等由施工总承包方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设备,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格供方。
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一)交通机电工程: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照明系统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二)大桥管理养护站设备;(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采购(或不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适宜招标的;(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五)已履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设备,其后还需增加供应量,若市场无价格变化,可不再重新招标,直接签订合同即可;(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不招标(或不再招标)的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比较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评价。
第四条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程序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者资格审查、标书评审、中标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需求确认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工程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规模、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
采购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选等。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含项目背景、采购内容、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第三章招标公告及投标者资格审查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政府指定媒体或者采购平台上,确保泛博潜在投标者能够获得招标信息。
第九条投标者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经验证明、财务状况等,以证明其具备参预投标资格。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对投标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投标者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投标者,采购单位应及时通知其进入下一轮评标环节。
第四章标书评审及中标确定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价格等。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履行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集中采购平台或者合法合规的公共电子招投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严格按规定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利并承担政府采购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和向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三)采购说明;(四)招标定制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六)评标办法;(七)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八)其他需要明确投标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利用尚未发布的情况和与规定不符的文件进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确保评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严谨的评标流程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进行采购活动和招投标过程中所遵循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有效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能够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避免贪污腐败风险,提高采购执行效率,保证采购效果满足组织需求。
二、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活动是组织为了满足业务需求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项目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采购活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购管理办法:1. 采购策略采购策略是指根据组织的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采购决策和计划。
采购策略要考虑到采购目标、采购方式、采购时间和采购预算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供应商选择供应商选择是在采购过程中选择最适合组织需求的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时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能力、服务水平和价格等因素,并制定供应商评估和选择的标准和流程,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优良的品质和可靠的交货能力。
3.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管理。
在采购合同管理中,要注重合同风险分析和合同履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采购执行和控制采购执行和控制是指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
在采购执行和控制中,要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并进行采购记录和报告,实时掌握采购进展和风险。
5. 采购绩效评估采购绩效评估是对采购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的过程。
通过采购绩效评估,可以评估采购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采购效果和效率。
三、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向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服务或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供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竞争性投标的过程。
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指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并向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求说明、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明确、准确,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
2. 投标文件提交与评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由组织进行评标和筛选,选择中标供应商。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优势、增强市场信息敏锐度、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变化,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从事的一般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货物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包括积压设备销售)、产品、积压类物资的处理等。
(二)服务服务是指除工程、货物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三条项目实施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或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化整为零是指本办法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实施部门为了不进行招标,将一个大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达不到招标金额标准,从而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遵循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资源共享原则。
(三)采购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设立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组长:**副组长:**组员:*****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招标管理制度;(二)研究解决招标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三)对招标管理的重大问题、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四)对招标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五)对采购招标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采购招标办公室及职责(一)采购招标办公室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作为采购招标领导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行政财务部,在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是公司招标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工作职责(招标业务)1.负责组织、管理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招标工作;2.负责审核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3.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放;4.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5.负责招标结果的报批和中标通知的发放;6.负责建立招标管理台帐,并进行分类管理;7.负责招标资料的归档管理;8.负责招标文件发售及招标项目费用列支的管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七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九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或国资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简称“采购招标办”)和四个采购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即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物资设备采购专项小组、图书教材采购专项小组、后勤服务类采购专项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专项小组的业务范围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重点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三方面内容进 行修订:
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 不充分问题并存。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 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进一 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
3.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
交易举措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87号令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 和完善:一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 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二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细化,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 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三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提高投标便利度。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 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 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 的应当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 清和修正。
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国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标采购是国有公司日常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公司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
二、定义1.招标:国有公司提供的明确需求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应商选择过程。
2.采购:国有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从外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3.招标文件:由国有公司编制的,包括需求规格、技术要求、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要求的文件。
4.中标:在招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并确定的最优供应商。
5.合同:中标供应商与国有公司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招标采购程序1.需求确认:国有公司根据业务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招标文件。
2.公告发布:国有公司将招标公告发布在适当的媒体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3.招标文件领取:潜在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缴纳相应费用。
4.投标准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书,并按时提交。
5.开标评标:国有公司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执行。
6.中标通知:国有公司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并与其进行合同谈判。
7.签订合同:国有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合作的具体细节。
8.履约验收:国有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要求。
9.结算支付:国有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四、招标采购的原则和要求1.公开、公平、公正:国有公司招标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潜在供应商均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2.经济、合理、高效:国有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应注重经济性和合理性,选择最佳供应商。
3.诚实守信:国有公司和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健康、安全、环保:国有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应关注产品的健康、安全和环保问题,选择符合要求的产品。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价格合理、质量上乘、服务一流为宗旨。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条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项目公司的招标活动由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的招标采购,必须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本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钢材、预应力高强钢丝、钢绞线、锚具、伸缩缝、桥梁支座、波纹管等),以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占成本较大的其它材料和施工用周转材料、设备等由施工总承包方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设备,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格供方。
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一) 交通机电工程: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照明系统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二) 大桥管理养护站设备;(三)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采购(或者再也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惟一创造商获得的;(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适宜招标的;(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五)已履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设备,其后还需增加供应量,若市场无价格变化,可再也不重新招标,直接签订合同即可;(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不招标(或者再也不招标)的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比较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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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6211604
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中铁十云桂物[2010]60 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理部属各分部: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及企业相关法律、
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请
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
部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1.1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降低物资设备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设备质量,杜绝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
1.2.1项目经理部下属各项目分部、材料厂购置中的设备及单台采购价值30 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值3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 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和其它具备条件的均应采用招标方法采购。
1.2.2达不到上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采用议标方法采购。
1.3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工作按管理权限分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
2.1项目经理部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
组长:赵宇梁伟
副组长:组程刚
韩承峰
杜玉强
王刚姚登峰王国平李栋政
魏立新及各分部经理组成。
其中批量采购价值在100 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招、议标工作由分管副经理主持负责。
2.1.1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为:
2.1.2贯彻国家有关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2.1.3指导、监督、检查招标工作;
2.1.4审查批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方式;
2.1.5审查招标文件和标底;
2.1.6监督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设招标办公室,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安全质量部、预算合同部、物资设备部、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办理资格审查、招标、开标、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提出定标意见供招、议标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对需购物资设备的生产、销售厂商进行考察以及商务谈判等工作。
2.2根据招、议标物资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组,评标组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财务、项目部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负责人一般由招、议标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2.3各项目分部购置《主要机械设备目录》中的设备及其他单台
价值在10 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由经理部负责组织招议标采
购,购置上述设备范围以外的机械设备,由各项目分部部自行组织招议标采购,结果报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2.4设立物资采购组,由采购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2.4.1议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厂商和价格签定购货合同。
2.4.2负责办理新购物资设备的接运、售后服务、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新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索赔。
第三节招标
3.1物资采购应提报供应计划,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必须已列入项目经理部设备购置计划,且购置资金已经落实。
3.2招标方式
3.2.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3.2.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及以上的具有采购项目生产和销售资质的厂商发招标邀请书。
3.3招标的程序及要求
3.3.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3.3.1.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3.3.1.2投标须知:
3.3.1.3招标物资设备清单:
3.3.1.4招标物资设备技术要求:
3.3.1.5供货时间和运输、安装要求:
3.3.1.6合同协议书格式等:
3.4招标单位征求有关专家及物资设备使用单位意见后提出招、议标物资设备的评标参考价和标底,报物资设备招、议标领导小组核准,评定参考价和标底属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3.5招标单位按招标公告和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得退还。
3.6招标文件发出后十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辩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3.7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四节投标
4.1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和供应能力的国内和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4.2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4.3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
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4.3.1投标函;
4.3.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书和合格证;
4.3.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3.4投标单位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运输和安装能力;
4.3.5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4.3.6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安装单位和时间、保修期限、保修期内提供的零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4.3.7售后服务方式、维修网点地点;
4.3.8投标报价;
4.3.9对合同条款的确定;
4.3.10优惠条件和承诺;
4.4在投标截止之前,招标单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但需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有效, 投标截至后, 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4.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单位, 过期不予受理。
第五节开标、评标及定标
5.1开标
5.1.1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评委、纪检部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由纪检部门查验标箱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记录。
5.2评标
5.2.1评标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
解释和澄清。
整个评标过程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责任。
5.2.2评标组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物资规格,设备性能、产品质量、报价、交货期、运输条件、技术服务、零配件供应、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 本着“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对照评标参考价或标底评议并实名打分确定中标单位排序,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保证。
5.3定标
5.3.1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将评标结果向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确定中标单位。
5.3.2确定中标单位一周内,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待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
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补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补退还投标文件。
5.3.3招标单位如遇有中标单位违约,将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递次选定中标单位。
5.3.4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为废标:
5.3.4.1未按要求密封;
5.3.4.2无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印
鉴或签字;
5.3.4.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第六节议标采购
6.1凡达不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采用议标方式采购。
6.2议标采购程序
6.2.1询价
6.2.1.1由物资设备部门、使用单位、采购单位三方分别对所购物资设备进行询价,分别以书面形式注明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配置、供货单位、报价及技术资料等及时提供给物资设备部门进行汇总,五日内未提供的视为弃权。
6.2.2议标
6.2.2.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物资设备使用单位、物资设备采购单位、物资设备部门主管业务人员参加的评标会议,对各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对比研究,择优选择生产厂商及供货渠道,意见不一致时进行表决。
6.2.3确认
6.2.3.1物资设备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对初步选择的供货厂商进行技术澄清及相关问题的核实,如与原报价、规格型号、配置等不一致时,重新研究。
6.2.4确定
6.2.4.1物资设备部门将议标小组意见向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七节经济合同
7.1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物资设
备部门下达物资设备采购委托单给采购单位执行,采购委托单由物资设备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各执一份监督执行。
招、议标小组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或议标资料移交采购小组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采购小组与中标单位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从严处罚的罚款或赔偿办法应在经济合同中专款明确。
第八节附则
8.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物资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经理部领导(7)、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