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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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6211604

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中铁十云桂物[2010]60 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理部属各分部: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及企业相关法律、

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请

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

部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1.1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降低物资设备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设备质量,杜绝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

1.2.1项目经理部下属各项目分部、材料厂购置中的设备及单台采购价值30 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值3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 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和其它具备条件的均应采用招标方法采购。

1.2.2达不到上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采用议标方法采购。

1.3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工作按管理权限分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

2.1项目经理部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

组长:赵宇梁伟

副组长:组程刚

韩承峰

杜玉强

王刚姚登峰王国平李栋政

魏立新及各分部经理组成。其中批量采购价值在100 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招、议标工作由分管副经理主持负责。

2.1.1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为:

2.1.2贯彻国家有关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2.1.3指导、监督、检查招标工作;

2.1.4审查批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方式;

2.1.5审查招标文件和标底;

2.1.6监督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设招标办公室,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安全质量部、预算合同部、物资设备部、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办理资格审查、招标、开标、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提出定标意见供招、议标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对需购物资设备的生产、销售厂商进行考察以及商务谈判等工作。

2.2根据招、议标物资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组,评标组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财务、项目部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负责人一般由招、议标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2.3各项目分部购置《主要机械设备目录》中的设备及其他单台

价值在10 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由经理部负责组织招议标采

购,购置上述设备范围以外的机械设备,由各项目分部部自行组织招议标采购,结果报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2.4设立物资采购组,由采购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

2.4.1议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厂商和价格签定购货合同。

2.4.2负责办理新购物资设备的接运、售后服务、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新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索赔。

第三节招标

3.1物资采购应提报供应计划,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必须已列入项目经理部设备购置计划,且购置资金已经落实。

3.2招标方式

3.2.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3.2.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及以上的具有采购项目生产和销售资质的厂商发招标邀请书。

3.3招标的程序及要求

3.3.1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3.3.1.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3.3.1.2投标须知:

3.3.1.3招标物资设备清单:

3.3.1.4招标物资设备技术要求:

3.3.1.5供货时间和运输、安装要求:

3.3.1.6合同协议书格式等:

3.4招标单位征求有关专家及物资设备使用单位意见后提出招、议标物资设备的评标参考价和标底,报物资设备招、议标领导小组核准,评定参考价和标底属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3.5招标单位按招标公告和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得退还。

3.6招标文件发出后十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辩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3.7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四节投标

4.1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和供应能力的国内和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合作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4.2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4.3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4.3.1投标函;

4.3.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书和合格证;

4.3.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3.4投标单位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运输和安装能力;

4.3.5产品主要技术规格;

4.3.6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安装单位和时间、保修期限、保修期内提供的零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4.3.7售后服务方式、维修网点地点;

4.3.8投标报价;

4.3.9对合同条款的确定;

4.3.10优惠条件和承诺;

4.4在投标截止之前,招标单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但需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有效, 投标截至后, 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4.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单位, 过期不予受理。

第五节开标、评标及定标

5.1开标

5.1.1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评委、纪检部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由纪检部门查验标箱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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