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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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及非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管理秩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实现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控制采购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满足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所有采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等,属于邀请招标。
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单一来源(独家资源)等采购方式。
第五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及长期与公司合作的优
质客户。
第六条公司采购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予以实施。以合理价格、诚信合作原则选择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产品和服务,推进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
第七条公司各种采购实行回避制度。
当公司内部人员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客观公正采购的关系时,公司内部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招标合约部、造价部、纪检监察部及公司技术、工程、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相关的采购管理规定,以及监督、考核公司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负责审定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指导监督采购活动,决定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宜。
3.负责审批确定采购方式。
4.审批采购结果(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5.负责裁决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及投诉事宜。
第八条招标合约部作为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日常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贯彻实施公司各项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2.负责采购方式的提出,并上报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负责审查各类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司采购工作。
4.负责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公司自主采购的资格预审小组、谈判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并组织开展采购工作。协调办理公司内部有关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5.负责督促、指导招标代理机构按时完成各个采购环节的工作。
6.会同经办部门及其他所涉及的相关公司职能部门与中标人进行洽谈,签订合同。
7.负责市场调查及对供应商家的履约评估工作,协调解决采购争议及投诉事宜。
8.负责起草采购文件范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询价文件、谈判文件、合同文件等),对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
9.完成公司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10.监督采购完成后的合同履行工作。
第九条有采购需求的公司各单位、各控股公司须设立专(兼)职岗位,负责本部门的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报本单位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工作计划。
2.依据采购文件范本负责修编采购方案、采购文件,提供采购所需的相关资料。
3.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工作、以及合同履约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所有采购活动全
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活动的法律事项以及对法律风险进行管控。
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规模标准、类型及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将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内的项目以各种方式分解后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以下工程及非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所有工程项目施工的采购,包括临时性的建安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如售楼部及样板间的土建和装饰(修)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材料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所有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广告策划、代理(含招标代理)、技术咨询、咨询顾问、物管服务等。
4.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工程类用物资的采购,如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十四条公司的招标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执行的招标,二是公司自主招标。
按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或第十三条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代理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模标准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不愿代理的项目,由公司自主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合约部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选择,或在公司已建的合格供应商库内选取若干代理机构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比选方式确定最终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并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委托其开展招标事宜,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自主招标的,由招标合约部组织招标,并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自主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根据招标项目内容及国家相关规定,选择不同形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合约部负责办理如下事项:
(一)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备案资料:
1.工程建设立项文件
2.工程项目报建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备案
5.监察备案
6.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站备案。
(三)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解答投标人的问题。
(四)招标文件发售、备案及审批,包括: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公告等。
(五)接收投标文件,并记录接收日期与时间及送达人与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