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甲基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次甲基蓝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亚甲基蓝, 次甲基蓝
化学品英文名:methylene blue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混合物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可引起恶心、腹痛、心前区痛、眩晕、头痛、出汗和神志不清等不良反应。
环境危害:该物质对环境可能有危害燃爆危险:易燃。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20~30分钟。如有不适感,就医。如有不适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10~15分钟。如有不适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硫氧化物。
灭火方法:用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行动: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心扫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注意包装密封,防潮,远离热源,应与氧化剂、还原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高浓度环境中,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应该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紧袖工作服,长统胶鞋。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及时换洗工作服。工作前不饮酒,用温水洗澡。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深绿色青铜光泽结晶固体。
分子式:C16H18ClN3S
分子量:319.86
熔点(℃): 215
相对密度(水=1): 1
闪点(℃): 14
溶解性:可溶于水,乙醇,不溶于醚类。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化学指示剂、染料、生物染色剂和药物等方面。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稳定性:稳定
禁配物:强氧化剂
避免接触的条件:高温
聚合危害:不聚合
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硫氧化物。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LD:1180mg/kg(大鼠经口) LD50:3500 mg/kg(小鼠经口)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生态毒性:对水生植物,动物有毒害
生物降解性:对水生生物有害,可能对水体环境产生长期不良影响
其他有害作用:该物质对环境可能有危害,对水体应给予特别注意。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置
废弃物性质:危险废物
废弃处置方法:用焚烧法处置。与燃料混合后,再焚烧。
废弃注意事项: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UN编号:1993 3/PG
包装标志:有毒品
包装方法: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螺纹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外满底板花格箱、纤维板箱或胶合板箱。
运输注意事项:运输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酸类、氧化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GB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7);
危险化学品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