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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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美国法律注重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许可证的有效性,即签证人与签证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均须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

在执行搜查、扣押的程序方面,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执法人员在进入住宅之前,应向被搜查人宣告来意和权利。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取的任何物品和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和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证据的获取方式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它能否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

(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都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之所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

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证人的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有例外。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

英美证据理论认为在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传闻证据。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传闻证据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一)威克斯规则的形成判例“美国威克斯”案首次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威克斯是一个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倒卖票证。

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威克斯工作地点将其逮捕,后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威克斯的住所进行搜查。

警察进入威克斯家的房间,发现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并将其扣押。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威克斯的审判中,采信了控诉方提交了被扣押的信件。

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认为“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大法官们一致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物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证据是在违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情形下获得的,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还指出“如果信件、私人文件可以这样扣押、保留和用作对被指控犯罪的公民不利的证据的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终将变得毫无意义”。

设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违法搜查、扣押的侦查行为,并使之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合理隐私权”的实施保障。

正是由于威克斯一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

由于威克斯案的重大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为“威克斯规则”。

(二)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形成虽然在1966年之前美国己经有了关于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判例,但是直到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之后才最终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1963年3月3日凌晨,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电影院女服务员下班回家,在路上遇到一名陌生男子把其拖入汽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后该男子将女孩强奸。

事后,女孩描述该男子的体貌是一个戴眼镜的墨西哥裔男子,二十多岁,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车子,可能是福特或者克拉斯勒,但女孩表述非常不清,自相矛盾。

警方调查发现米兰达和女孩描述的强奸犯极为相似,且米兰达有长期的精神不稳定和犯罪史。

法律英语学习-美国证据规则

法律英语学习-美国证据规则

法律英语学习| 美国证据规则美国的证据规则(或证据法)是关于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相关性(relevancy)、价值量(weight)和充分性(sufficiency)以及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证据的可采性处于核心的地位。

确定一个证据是否可以采用,主要应考察其实质性(materiality)、证明性(probativeness)和有效性(competency)。

而实质性和证明性合在一起即构成了相关性。

由于美国律师们在就对方证据提出反对时经常使用无相关性(irrelevant)、无实质性(immaterial)、无有效性(incompetent)这三个概念,所以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也被概况为“三无”规则(”three I’s”)。

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律,证据有两种基本类型(types of evidence)和三种基本形式(forms of evidence)。

两种基本类型包括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和间接证据(indirect evidence)或旁证(circumstantial evidence)。

三种基本形式包括言词证据(testimonial evidence)、实物证据(tangible evidence)和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其中,言词证据(testimonial evidence)是指为证人公开在法庭上所作的宣誓证词(sworn statements)。

广义而言,这类证据包括证人在宣誓后所作的口头和书面陈述,以及警察在审讯期间从证人、受害者或嫌疑犯取得的证词。

实物证据(tangible evidence)是指案件中的“展示物品”(physical exhibit),它包括实在证据(real evidence)和示意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

前者指案件中“实实在在的东西”,如杀人用的枪、伪造的支票等;后者只能表明案件中某些情况的视听材料,如现场模型、图示等。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 01
Jun l f e o g agA miirt eC de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i nj n d n t i ar o eeo li dL w H l i sav l P ic A
(u o 5 S N. ) m 9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林博雯 , 谭家才
( 国天普大 学 比斯利 法学 院 , 美 费城 P 92 ) A112
摘要 : 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在 审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的 , 非 但却对 日常的执 法行 为产 生了直接的影响。该规 则创设 以来就争论 不断, 更是有些刑事案件起诉 成败 的关键。美 国最 高法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宪法第四修正案将会沦为一纸“ 空文” 。可以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规则能对刑事案件 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 : 事诉讼 ; 刑 非法证据 ; 除规 则 排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8— 96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一 16— 4 D T3 A 10 7 6 (0 2 0 O 1 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法院在审 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 的 ,
自创设 以来就争论不断 。美 国最高法 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宪法 第 四修 正案 将 会 沦 为一 纸 “ 空 文 ” 。本文拟从该 规则 的历 史渊 源 、 … 排除程 序 、 围、 范 发 展趋势 以及对我 国的借鉴与启示等方 面进行探讨 。
进入房 间搜查 了书信等物 品。被告要求排 除警察违反其第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

关键 非法 司: 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威慑
中图分 类号 : F 7 .2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6 2— 9 4 2 1 ) 1— 13— 6 D 11O A 17 9 9 (0 2 0 0 0 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 国刑事司法程序 的核 心条款 , 也是美 国刑事 诉讼 的基 本特 点 。该 规则 的 确立有着 自 身独特的历史过程 , 早在 18 77年美国 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 就以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充分 表达了对政府权力的疑惧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 最 初的美国人不信任政府 , 但是他们相信法律① 可 , 人们最初并没有把违反人权收集到的证据与证据 的可采性联系起来 , 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 除规 并 则。直到 11 年 Wek .U idS t  ̄ 中, 94 es v ne te 案 t as 非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 , 对于此规则的各
种争论就从来没有平息过 , 同时该规则也在世界范
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元照英美法词典》 作出 的定义是 : 对 于 违 反美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过 非 法 “ 通 搜查 和扣 押取得 的证据 , 庭 审 时不 得 采纳 。 在 在 ” 下文中, 将围绕该规则的原理 , 适用 以及限制展开 论述, 并希望我国法律界在此基础上 , 能够正确认 识 和构建适 合我 国 的规则 。
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也不例 外。我 国在构建适合 自己的刑事 司法制度 中, 注重借 鉴美 国的经验 。希 望通过 分析 非法证 也
据排 除规则的产 生历史、 设置理论 、 适用范围和诸 多限制等 问题 , 为读者全 面勾勒 出该规 则的全貌 。 并在此基础上 , 希望我国 学术界能正确认识 该规 则并在未来建立适合于 自己的体 系。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第二章证据法及证据法学历史发展联合国司法准则有关证据的规定:1无罪推定2禁止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和处罚3追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4司法令状规则:强制性证据调查和收集行为原则上实现获得法官的授权。

5证据排除规则6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1神示证据: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主要特点:1预先吧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2法律规定被告人自白是证据之王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两个证人的证言相同才能充分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证言优劣。

5要求书证必须是原件且是公文书6对于特定案件规定定案规则3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第四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诉讼认识论(客观性层次性相对性)客观真实: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法律真实: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价值论: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第五章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定义: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想象或捏造的相关性:证据必须同案件有关联,能有效的发挥证明作用。

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主义、程序、形式)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功能:证据法定形式是证据内容的载体、是证据规则的对象、是证据审核的基点。

第七章证据的法定形式(二)一、物证概念: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

第三章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章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
•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运动过程,而 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第二手的材料。 • (1)适用范围不同。传来证据适用于各种二手材料、证 据,传闻证据只适用于证词、书面笔录证言以及其他具有 暗示意义的行为; • (2)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主要是依据来源;传闻证 据主要依据提供证词的人能否到庭陈述,能否为当事人交 叉询问之; • (3)确认效果不同。确认属于传闻证据的无证据资格, 确认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有较大差异的不可信,在英美法 系不可信是审判阶段衡量的内容; • (4)在英美法系的审查者不同,可信性审查属于事实裁 判者——陪审团,而证据资格的审查属于法官。
• 广义上看包括证人在庭外做的书面证词,被当事人收集提 交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美国证据法学者罗特斯坦因(Rothstein)认为,“传闻证 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 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件的真实 性。”英国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McCormick)也认为传 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作出的、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 的陈述,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 本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广义的角度)
2.具体内容
• W must take oath, i.e., solemnly promise to testify truthfully. (FRE 603) • b. W must testify from personal knowledge. (FRE 602) • c. W must preferably state facts rather than opinions. At common law this rule is sometimes stated as a firm requirement (although often loosely enforced). • 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Under FRE 701, W may give an opinion if it is: • (1)基于陈述者的合理理解; • (2)有助于事实发现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 (3)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讲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沉默权:(一)基本概念:1.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是指(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1)刑事诉讼中对官方提问(3)完全保持沉默或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

2.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任何人对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事项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3.沉默权与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沉默权的宪法基础,沉默权是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具体化和重要表现。

(2)区别:①适用的领域不同②主体不同③有权拒绝回答的内容不同(二)沉默权的内容:1.可以沉默的事实:(1)只限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2)只能拒绝提供言词证据,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如体液、指纹的提取,声音样品的提供,不受这一特权的保护。

2.沉默的效果:(1)禁止强制陈述(2)禁止不利推论和评论3.沉默权的放弃:大陆法系国家:可以选择性地放弃,如果作证的话不受伪证罪的威胁。

英美法系国家:侦查起诉阶段:可以选择性地放弃,并且作证不受伪证罪的威胁。

审判阶段:要么完全沉默,要么如实全部回答;如果作证的话要宣誓,虚假陈述必须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4.口供的获取:辩诉交易与作证豁免作证豁免包括:证据豁免:罪行豁免:(三)保障机制:1.权利告知规则2.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

3.限制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4.侦押分离原则。

5.人身检查制度。

6.录音录像制度。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陪审团可以针对被告人在警察讯问或法庭审判时保持沉默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到某一事实,但在审判时却又将该事实作为辩护依据的。

2.被告人在控方举证结束并且控诉基本成立(prima facie case,初步证据)时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解释的。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与使用-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释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1.1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

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1)在性质上,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

(2)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且不得经转化或重新取证而继续使用;而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2.1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①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②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

③以震慑理论为基础,目的是为了预防法律实施官员(主要是警察)的非法行为。

④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只限于刑事诉讼。

⑤实行自动排除,也即强制排除。

⑥不仅排除违宪证据本身,而且排除毒树之果。

2.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据2.2.1 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当证据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被排除时,诉讼中可利用的证据必然减少,虽然被排除的证据有可能是真实的。

论证据排除规则——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论述

论证据排除规则——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论述

论证据排除规则——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论述摘要:随着我国的“两个证据规则”的颁布,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也算是初步确立了。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在和域外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之后,才知道我们的不足及优点,才能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关键词:证据;证据排除规则;比较法美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传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但是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诞生地却在美国,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1914年的Week v.United States案件。

在其后的几十年里,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整个理论体系比较的完整,法律的规定也比较的完整,如美国通过判例对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情形,适用的程序,当事人的救济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例,其没有“证据排除规则”这种名称,与该规则相对应的是证据禁止理论。

德国法中的证据禁止是指禁止特定的收集、取得、提出和适用证据方法的法律规范,其包括证据的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德国法中的证据使用禁止才相当于英美法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对适用的对象、适用的规则、程序、后果、救济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这算是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了,其对适用的范围,后果、程序、当事人救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所以本文也主要是上述几个方面予以比较研究。

一、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目的一个有理性的人在做每件事情前都是有一个计划或者说目的,国家在颁布法律的时候也是如此。

那么各国确立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或者说出发点是什么呢?1.“司法正洁理论”和“吓阻理论”当然美国理论界还有其他的理论,但是“司法正洁理论”和“吓阻理论”占有比较权威的地位。

“司法正洁理论”的理论要旨是:如果法院在审批中使用了警察非法取得的证据,法院实质上是对警察非法行为的认可,实质上是在鼓励政府进行非法行为。

出于保证司法的正洁的目的,所以确立了证据排除规则。

资料—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资料—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制度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确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同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毒树之果”理论的重要性也被凸显出来。

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指的就是一旦第一手的证据(即树)被证实是非法收集的,任何来源于此的第二手或派生证据(即果)都不能采纳。

这个规则是基于这样的原理:因为最初的证据(原始的、一级的证据)收集手段是非法的,这种非法的“毒性”污染了随后的源于此的所有证据,即使随后的证据(衍生的、二级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仍是有毒性的毒果,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缺乏。

在现代社会,设计诉讼程序的目的无非有两个:规制权力以保证其合目的运作;保障权利以维护权力相对人的自治。

[11]毋须讳言的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中,既缺少对权力的规制,又缺少对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的确,惩罚犯罪是维持社会安定的一个必要条件。

然而,刑事诉讼本身并不应成为惩罚犯罪的活动,而应该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实际上是规范国家的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不被无根据地搜查、逮捕,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无根据的扣押。

如果把诉讼行为当成惩罚行为,从理念上就会导致把搜查、扣押、逮捕当作惩罚行为,从而有可能以“惩罚犯罪”作为非法取证的理由。

而这一倾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十分明显。

第二,政治体制的阻碍。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

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

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

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

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

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

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

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

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高琦;刘启川【摘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观、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存在差异,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差别.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做出一些规定,但存有缺陷,已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今天,考察域外主要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异同,揭示其中的经验和规,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无疑有现实意义.【期刊名称】《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1)002【总页数】2页(P35,37)【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启示【作者】高琦;刘启川【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或称之为“米兰达规则”,该规则首次明确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采纳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美国采取了“绝对排除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即在诉讼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无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有多大,都将被自动排除。

只有在非法证据的取得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可以不适用排除规则,才可以被采用。

美国早期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排除的态度,后来为了有利于控制犯罪规定例外情形。

这些例外包括“污染中断”、“稀释”、“独立来源”和“必然发现”等。

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有一个基本规则,即取得证据的方式与证据的可采性无关,但是这一规则有一个例外即不适用于口供。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英国采取裁量排除。

英国是采取法官自由裁量排除非法证据的代表性国家。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规定:“在任何诉讼中,法庭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以至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

证据系列5: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

证据系列5: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

证据系列5: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我国刑事证据法规范中,71个证据(具体条文请查看《证据系列3》)“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范,是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面,规定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中,证据因欠缺证据能力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类型有10种,即十大证据能力排除规则。

1.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又称为相关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相关性的定义是这样的:该证据具有与没有该证据相比,使得某事实更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的任何趋向;并且该事实对于确定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定义,相关性并不是证据本身的固有属性,它要体现在证据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项的关系上。

认定相关证据的标准有两个要素,一是实质性,二是证明性。

实质性指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系,它关注的是证据所要证明的命题和案件争议点之间的关系。

如果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是案件的争议事项,是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

证明性指的是证据必须对所证明的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发生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这一表述正是实质性与证明性的概括说法。

作为证据能力要件的关联性,是有无的问题,不涉及大小问题。

如《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2.实物证据的验真规则。

验真规则是指证明某一证据确属提出该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一证据,即证据提出者应当证明该证据就是他所声称的事物。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则,但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为我国的验真规则。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项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一、英美法上的“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1]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根据表现形式,英国学者J.D.海登将传闻证据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当庭作证之证人以外的人所作的明示或默示主张;第二,向法庭提出的书证之中所包含的主张,包括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以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警检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但是,由于证人出庭以言词形式提供证言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一般要求,而且在英美司法实践中,甚至实物证据也必须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提出,所以,以书面记录代替证人出庭的第二类传闻证据较为少见。

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主要是指第一类传闻证据。

一般而言,作为传闻证据的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而具有个人知识的人A,一个是在庭审期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或提出书面证据)的主体B;(2)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陈述主体A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以外对B所作的陈述,一个是B以证人身份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中向法庭所做的陈述(或以书面证据代为陈述)。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前后两个陈述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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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六
一、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
排除规则,在很多时候又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是一种非常形式化的表述,非法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排除证据的根本原因,对排除规则的理解仍要立足于公民的权利保障。

排除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可见,不仅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在英美两国有所不同,而且在运作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排除规则在美国是作为硬性的法律要求存在的,而在英国却是通过法官裁量权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英国普通法上的一般原则是,除自白外,证据取得方法的不适当性与其可采性无关。

只要证据与审判中的事项有关,它就是可采的,无论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

但与此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审判法官传统上享有排除检控方提供的可采证据的裁量权,如果该证据在事实裁判者脑中可能产生的对被告人不利的影响大大超过了证据的证明价值。

但是,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这一传统开始在美国发生变化。

在1886年的一个涉及自我归罪问题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

联邦最高法院的理论是,通过排除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为其提供救济手段,以加强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障。

1914年,在威克斯(weeks)诉合众国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该规则否定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六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扩展了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则排除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派生的或二级证据。

但是,威克斯一案所确立的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州法院系统,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在各州法院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宣布,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系统。

至此,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最终得以确立。

但与此同时,排除规则以及它背后的理论根据也受到了重大限制。

目前的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其理由也主要限于由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和对隐私权的合理预期。

当然,这种界限即使在美国也并不总是一贯而明确的,有时因涉及第五修正案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而排除自白的情况也以排除规则来指称。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及学说,有三个理论依据支持着美国的排除规则:首先,从重视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隐私原则,它强调用排除规则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司法正直化和规范化理论,该理论创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法院不应该通过利用非法所得的
证据而参与违法行为。

第三个理论依据,一般被人们称为威慑理论,该理论主张这样一个原理: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它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再进行非法搜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的案件中注重的是隐私理论和司法正直化理论,但自马普诉俄亥俄一案的判决之后,威慑理论即使不是排除规则存在的惟一的理论依据,也是最主要的理论依据。

在非法证据问题上,英国法院沿袭了普通法传统。

不适当取得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是它是否具有相关性。

这一可采性的严格规则受制于法官排除证据的裁量权,如果证据的采纳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1979年的英国诉桑案以前,在英国曾一度出现了扩大公正原则范围的趋势,而在桑案件中,这种趋势突然被上议院否定了。

桑案件对排除规则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该案在普通法上确立了在其他地区也被广为认可的排除证据的权衡标准,即如果证据可能对陪审团产生的不利影响大大高于它的证明价值,那么法官就可以行使排除证据的裁量权。

另一方面,上议院宣布排除证据的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证据的“损害”性质,而非基于证据取得的方式,从而否定了法院因证据的取得方式而排除证据的裁量权。

英国诉桑案件的判决也许代表了英国法院关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保护的最低点,因为英国的法官甚至不能保有排除非法搜查和没收得来的证据的选择权,这显然不
利于被告人的保护。

在认识到桑案件的问题之后,在英国出现了试图恢复裁量权的各种努力。

现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已经使排除以不当方式取得的证据的裁量权成为更为广泛的排除不公正证据的成文法裁量权的一部分。

该条规定:(1)在任何诉讼中,法庭在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种情况以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的影响,以致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

(2)本条的规定不应对任何要求法庭排除证据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

该条赋予了更为广泛的排除控方证据的裁量权,如果“考虑到包括证据取得在内的所有情形”,采纳证据将导致不公正审判。

这里,裁量权已不限于排除以不当方式取得的证据,而是延伸到所有会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

根据第78条所规定的法官行使排除裁量权的标准,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第78条明确规定在权衡证据的采纳是否会对程序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不公正影响时,可以将证据取得的情形考虑进去,修正了上议院在英国诉桑一案中的决定。

在这一点上,第78条扩大了桑案件之后的普通法裁量权的范围。

(2)第78条澄清了该裁量权可以适用于任何控方证据,不限于桑案后的普通法裁量权。

(3)由于该条规定法庭可以拒绝采纳“指控赖以进行的证据”,法庭可以根据此条排除自白或自认。

在决定是否根据此条排除证据时,法庭必须考虑所有的情形。

除了一个笼统的“公正性”标准之外,该条对于如何行使裁量权并没有给予进一步的指导。

对“公正性”的权衡,只能取决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形,这些都不是简单的司法语言所能澄清的。

因此,上诉法院更愿意把这些问题留给审判法官不受约束的裁量权。

二、“毒树之果”理论
排除规则最简单的情形是,在与先前的逮捕、搜查、讯问或辨认程序的关系中,受质疑的证据显然是“直接的”或说是“基本的”。

而在不太经常的情况下,受质疑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二级的”或“派生的”。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例如,自白的取得发生于非法逮捕之后、在取得一项非法自白之后找到了实物证据,或在一次非法实施的审前辨认之后进行的法庭辨认。

在美国,如果发生了上述这些情况,为了解决这些派生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就有必要确定该派生证据是否已被先前的违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污染”,用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创造的术语来说,必须确定该证据是否“毒树之果”。

但是,“毒树之果”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的,它往往取决于各州的情况以及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

在英国,1783年的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件中,法院认定:“供认被当作证据而被采证,或者由于不能采证而被驳回,考虑的是这些供认是否值得相信。

”基于这一原则,英国从来就不采用“毒树之果”理
论,而且,那些根据非自愿供认而发现的情况是可以采证的,尽管供认本身不能采证。

“毒树之果”理论既适用于非法的搜查或扣押,也适用于非法的讯问程序。

美国的“污染”原则起源于1920年的一个判例。

在该案中,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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