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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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 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 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 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 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 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
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
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 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双梯度(10万特别提
2、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 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 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 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 责任。”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赔偿损失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支付违约金
案例六:国航釜山空难案和解、一死者家属获赔94万
2002年4月15日,执行北京到韩国釜山飞行任务 的国航CA129航班在韩国釜山金海机场附近坠毁。原 告廉先生、韩女士的女儿廉小姐经人介绍,与韩国人 朴先生相识,双方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4 月15日,廉小姐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航班飞 往釜山时,因飞机失事遇难。事故发生后,韩女士精 神失常,家庭生活困难,虽多次与国航交涉,但均未 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 院,要求国航赔偿138万元。
•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庭前和解协 议:国航一次性赔偿廉先生、韩女士94万 多元,而他们则自愿放弃今后在韩国通过 诉讼可能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权。
• 关于“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 事故或事件”的理解
案例七:包头空难,东航公布遇难乘客的 赔偿标准
•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由包头飞往 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在包头 机场附近坠毁。机上47名乘客和6名机组 人员全部遇难。
• 主体: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
• 客体:运送行为
• 内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依据合同约 定安全正点运输的义务和收取票款或运费的权利;旅 客或托运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安 全正点到达目的地的权利。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一)航班延误的概念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三)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四)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 (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
• 尽管都是空难,但赔偿的数额却不一致,这 要考虑航班性质,如果属于国际运输则依据 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系列) 来赔偿;如果属于国内运输,则依据我国国 内法(《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来赔偿。
(一)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和我国《民用航空法》 (二)承运人赔偿的标准确定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款权为界)
2、我国规定的赔偿限额
• 自2006年3月28日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 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每 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 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 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 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 的方法 。22.3. 2322.3. 23Wed nesday, March 登机顺序按票价高低
2008年6月12日,西部航空公司率先推出 了全国首份航班超售告旅客书,将超售出的 机票白纸黑字地落在了纸上,并首次明确超 售机票的登机顺序按着机票票面高低来。
思考:如何看待“机票超售乘客签字画 押,登机顺序按票价高低”?
三、承运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 航班延误就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应该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
1、1国际公约的规定——责任规定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
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华沙公约》第19条 《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
1、2国际公约规定——责任限额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一)航班延误概念
• 1、航班:《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各国之 间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均有明确规定,即:航 班是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 共航空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简称《国内客规》)和《中国国内航线、 航班经营管理规定》第3条第10款也明文规定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 的定期飞行。
• 2004年11月27日,记者从东方航空公司 获悉,东航将向“11·21”空难每位遇 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 险)。
• 空难赔偿的对象分为两种:一是机上旅客的 损害赔偿;二是飞机坠毁后造成地面第三人 的损害赔偿。前者我们称为承运人旅客损害 赔偿,后者称为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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