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中铁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惩办法
关于修订《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惩办法》的议案公司领导:根据集团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罚办法》中铁京工管〔2017〕452号文件,结合集团公司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需要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惩办法》中铁京一安〔2017〕89号部分条款作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惩办法》(草案)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工程管理部2018.05.24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惩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要求,确保我公司在建筑市场的良好信誉,提高建筑市场的占有份额,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号)、北京局关于转发《中国中铁投资建设项目和总承包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铁京工管〔2018〕115号)及集团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及奖罚办法》(中铁京工管〔2017〕4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铁路、公路、公司参与股份公司自投及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开展评比并与招投标挂钩的市政、城轨、房建、机场等项目。
第三条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集团(铁路公司)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集团公司对于信用评价的奖罚决定,公司每半年对铁路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考核兑现结果按集团公司文件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进行考核兑现。
(第五章已阐述公司奖罚制度,此处有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各省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公司每年对公路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兑现。
开展信用评比并与招投标挂钩的市政、城轨、房建、机场等项目,根据建设单位开展的信用考核评价的结果参照本办法中公路信用评价部分同周期进行考核兑现.按照股份公司公布的自投及施工总承包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参与股份公司自投及施工总承包项目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兑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京建发〔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等文件,现将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一)项目标准化考评对象为土建和设备安装总承包单位,土建施工考评范围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项目自评、项目初评、项目复评和公示的程序开展。
(三)参与项目标准化考评的专家从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及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家库内抽取。
(四)项目标准化考评资料填报、信息发布、结果公示等工作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
二、项目自评项目开工后,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每季度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18〕65号)、《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建办质函〔2019〕90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0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
目录索引号: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4)附表1-10 (6)附表1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7)附表2 勘察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15)附表3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20)附表4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26)附表5 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31)附表5.1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32)附表5.2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36)附表5.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40)附表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42)附表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44)附表5.6 满堂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46)附表5.7 模架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 (48)附表5.8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评分表 (51)附表5.9 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 (55)附表5.10 塔吊安全检查评分表 (58)附表5.11 龙门吊安全检查评分表 (61)附表5.12 物料提升机检查评分表 (64)附表5.13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 (67)附表5.14 施工机具安全检查评分表 (70)附表5.15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 (73)附表5.16 盾构法/TBM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76)附表5.17 矿山法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80)附表5.18 轨行区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84)附表5.19 特殊气候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86)附表5.20人工挖孔安全检查评分表 (88)附表5.21 架桥机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 (90)附表6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91)附表6.1 质量管理检查评分表 (92)附表6.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95)附表6.3 明挖法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99)附表6.4 矿山法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101)附表6.5 盾构法/TBM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103)附表6.6 路基与高架桥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106)附表6.7装饰装修质量检查评分表 (108)附表6.8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评分表 (112)附表6.9 轨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117)附表7 第三方监测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120)附表8 质量检测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123)附表9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125)附表10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127)索引号:000013338/2016-0025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6年08月15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质[2016]173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提升检查标准化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2第三章设备工程变更审批权限3第四章施工变更工作程序4第五章甲供设备变更工作程序10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各方职责及变更审批时限14第七章工程洽商17第八章有关管理单的编号及备案17第九章附则19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加强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投资的目标管理,严格设备工程变更的管理,在原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轨道交通在建工程项目设备工程(包括安装与采购),因项目投资人的不同而另有约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变更(以下简称施工变更)和甲方采购的设备变更(以下简称甲供设备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洽商。
第四条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七大系统(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导向标识、车辆工艺大型设备、外电源系统、综合监控)以及新增项目的变更、洽商管理等工作,项目管理中心(公司)主要负责七大系统以外的变更、洽商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文件(包括甲供设备技术文件)一经批准并正式发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所发生的变更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本着精简程序,提高效率,预防可能造成的腐败风险原则,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审批程序公开、三权分立、多级审查、集体决策的方式。
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地方可能有不妥之处,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逐步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设备安装工程变更按合同性质划分为施工变更和甲供设备变更;按变更内容对工程范围、接口、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造价的影响程度,依照审批权限分为I类、II类和Ⅲ类。
第八条I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类变更:1、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意见进行了变更;2、变更内容导致主要节点工期及关键工期发生较大变化;3、变更内容导致系统主要功能及安装质量发生较大变化;4、变更内容导致土建工程和其他系统主要接口关系发生较大变化;5、变更内容导致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认证;6、一项变更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或引起合同额增减变化在10%(含)以上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 年6 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与基本规定 (2)1.1 总则 (2)1.2 基本规定 (4)第二章安全管理行为 (7)2.1 建设单位 (7)2.1.1 管理体系 (7)2.1.2 责任制与管理制度 (7)2.1.3 安全教育与培训 (7)2.1.4 前期保障 (8)2.1.5 施工准备 (10)2.1.6 现场管理 (11)2.1.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12)2.2 勘察单位 (13)2.2.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13)2.2.2 管理制度 (13)2.2.3 勘察大纲策划 (13)2.2.4 勘察实施 (15)2.2.5 勘察成果 (17)2.2.6 勘察服务 (19)2.2.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0)2.3 设计单位 (20)2.3.1 资质资格及管理体系 (20)2.3.2 管理制度 (21)2.3.3 设计依据 (21)2.3.4 设计质量与安全控制 (24)2.3.5 设计服务 (26)2.3.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7)2.4 施工单位 (27)2.4.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27)2.4.2 管理制度 (29)2.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30)2.4.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30)2.4.5 现场施工 (31)2.4.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3)2.5 监理单位 (33)2.5.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33)2.5.2 管理制度 (34)2.5.3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34)2.5.4 监理审查 (35)2.5.5 现场管理 (36)2.5.6 协调管理 (37)2.5.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7)2.6 第三方监测单位 (38)2.6.1 资质资格与管理机构 (38)2.6.2 管理制度 (38)2.6.3 仪器设备 (38)2.6.4 监测方案制定及审查 (39)2.6.5 现场实施 (40)2.6.6 档案管理 (41)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 (42)3.1.2 风险等级标准 (43)3.1.3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44)3.1.4 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管理 (46)3.1.5 勘察与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47)3.1.6 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风险管理 (51)3.1.7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52)3.1.8 风险咨询 (57)3.1.9 安全检测 (58)3.1.10 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运用 (59)3.2 隐患排查治理 (59)3.2.1 隐患分类和分级 (59)3.2.2 工作机制及各方职责 (59)3.2.3 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清单 (60)3.2.4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60)3.3 应急管理 (62)3.3.1 应急管理机制 (62)3.3.2 应急预案 (64)3.3.3 培训与演练 (66)3.3.4 应急响应 (66)3.3.5 现场处置 (68)3.3.6 事故处理 (69)3.4 重大风险管理 (69)3.4.1 危大工程管理 (69)3.4.2 关键节点条件核查 (73)3.5 特殊条件风险管理 (79)3.5.1 周边环境安全与不良地质管理 (79)3.5.2 特殊气候安全管理 (93)3.6 风险预警预报管理 (99)3.6.1 管理机制 (99)3.6.2 预警分类与信息报送 (102)3.6.3 现场监测实施 (104)3.6.4 预警响应与处置 (110)3.6.5 预警消警 (112)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10)4.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10)4.1.1 文明施工 (110)4.1.2 安全防护 (116)1.2m 的碗扣接头处搭设两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45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745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旁站监理行为,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旁站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GB50319-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或关键作业(以下简称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第三条旁站监理分为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两种方式,以现场旁站监理为主、视频旁站监理为辅。
当视频监控效果不能满足旁站监理工作需要时,应将视频旁站监理改为现场旁站监理。
第四条以下项目应当实施现场旁站监理:(一)土方回填:房心土土方回填、有承载力要求的土方换填或回填;(二)混凝土浇(灌)筑:围护结构混凝土浇(灌)筑、基础混凝土浇筑、结构混凝土浇筑;(三)预应力张拉;(四)注浆:锚索注浆、小导管超前注浆、地面加固注浆、回填注浆、防水注浆、冬期预应力孔道注浆;(五)防水:防水细部构造(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阴阳角处理);(六)盾构:始发及接收加固区地层加固、盾构开仓作业、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口;(七)暗挖:开马头门、小断面变大断面的渐变段开挖支护作业、大断面隧道的首段临时支撑拆除;(八)其他:桥梁支座安装、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梁和柱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钢支撑轴力施加、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作业、快速干道或一级公路或铁路的吊装或转体作业、路堤与桥台过渡段填筑、挡土墙基底处理、临时用电的系统接地极的打设、综合接地的接地极打设、土钉墙土钉的安装和注浆。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V20110628
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因项目投资人的不同而另有约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是轨道公司合同管理的程序文件之一,目的是规范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备工程合同签署时及签署后因工程变更、洽商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约定工程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执行及费用清算等环节中相关各方的责权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对设备工程变更、洽商及合同变更的相关概念作如下解释: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因合同签订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发生变化(以下简称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工程洽商是指非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的合同变更(如改变合同约定的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时间安排或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等)。
为便于说明合同变更中费用审批操作程序,将工程变更、洽商所引起的合同变更分为合同内的变更和合同外的变更。
合同内的变更是指合同承包范围内项目的变更,因合同承包范围内项目变更引起的原合同清单数量的增减、新增清单项目均属于合同内变更;合同外变更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实施的超出了原合同承包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鉴于设备安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在变更处理方面有较大差异,本办法将设备工程变更分为设备安装工程变更(以下简称施工变更)和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的设备变更(以下简称甲供设备变更)。
第五条建设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设备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厂商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均可作为工程变更、洽商的提议方,工程变更审批的受理部门是建设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
第六条根据轨道公司设备系统履约管理职责划分,本办法中的设备系统履约管理单位在公司是指设备管理总部会同合同管理总部设备合同部,在各线路上是指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总部是指各专业部,在项目管理中心是指各设备部。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七条按变更内容对工程范围、接口、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造价的影响程度,依照审批权限分为I类、II类和Ⅲ类。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活动。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具体实施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三个阶段。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子)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按照《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试运营前),结合试运行结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规范要求的验收。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投入试运营。
苏州市轨道交通参建企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轨道交通参建企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轨道交通参建企业的履约信用考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建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履行参建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条履约信用考核分为日常监管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形式。
第四条日常监管考核由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考核。
第五条专项考核由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第七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参建企业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参建企业对自身履约信用评价不满意的,有权提交申诉,申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届期前需要调整的,由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进行修订。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合同类别:土建施工总承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满足现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履约行为,提高履约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的原则,对土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轨道交通土建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实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与发包承包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履约评价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履约评价工作由合同管理总部和项目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实施.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由合同管理总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发布。
如上述结果要在招标环节应用需按程序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第五条合同管理总部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二)负责汇总分析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得分,出具综合履约评价结果;(三)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结果;(四)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公布通报;(五)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职责如下:(一)负责向土建施工单位宣传和贯彻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时组织对各土建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按时将结果上报合同管理总部;第三章履约评价内容及周期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以本中心现行的履约评价办法为基础,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风险监控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环保管理、工程费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总包管理共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履约评价.遇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之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检查结果折算至当次履约评价得分之中,折算方法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按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轨道安质字〔2011〕224号)执行。
202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名称1.2 乙方名称第二条评估范围与内容2.1 评估范围2.2 评估内容第三条评估时间与周期3.1 评估开始时间3.2 评估结束时间3.3 评估周期第四条评估标准与方法4.1 评估标准4.2 评估方法第五条评估团队与人员5.1 评估团队组成5.2 评估人员资质第六条评估成果交付6.1 成果形式6.2 交付时间6.3 交付方式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保密义务第八条合同金额与支付8.1 合同金额8.2 支付方式8.3 支付时间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附则12.1 合同附件12.2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甲方权利与义务13.2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签署14.1 甲方代表签字14.2 乙方代表签字14.3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名称: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2 乙方名称:轨道交通安全评估有限公司第二条评估范围与内容2.1 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信号系统、供电系统、车站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
2.2 评估内容:本次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相关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评估时间与周期3.1 评估开始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2 评估结束时间:评估工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3.3 评估周期:后续评估工作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四条评估标准与方法4.1 评估标准:本次评估将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估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清算工作计划(优秀范文5篇)
清算工作计划(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清算工作计划篇一:注销清算计划注销清算计划经审批机构批复,同意*****************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自****年**月**日开始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清算工作计划: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为清算组负责人。
2.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清理财产时编制报表,并报审批机关。
3.提出清算方案,包括:⑴清算费用;⑵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⑶缴纳所欠税款;(4)偿还公司债务;4.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注销公告。
5.书面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之后天30天内申报债权。
7.债权债务清偿。
8.编制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
9.分配剩余财产。
10.编写清算报告,并报审批机关。
11.各项资料移交。
12.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3.向工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凭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和清算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年月日篇二:科技开发公司解散及清算工作计划华通科峰科技开发公司解散、清算工作方案及计划安排(草案)根据2011年公司第8次董事会决议,决定按照“业务重组、人员重组、股权不重组”的原则,采用“股东会决议解散”方式,解散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华通科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方案如下:(一)由华通科峰公司按照国有股权交易相关程序,转让其在亿雅捷公司中的200万元股权及其收益,由轨道交通咨询公司负责摘牌收购;(二)由华通科峰公司对现有的业务合同进行清理,合同金额做到应收尽收,并执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义务;(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华通科峰公司如有新的业务发生,由轨道交通咨询公司承接,原华通科峰的工作人员,按照劳动人事和干部管理程序,分别办理手续,调入轨道交通咨询公司,但华通科峰公司注销手续完成前,原由华通科峰承接的旧业务和清算工作,仍由上述人员负责处理,华通科峰公司由轨道咨询公司托管;(四)待华通科峰公司履行完毕股权转让程序,现有业务合同履约完成后,由公司做出解散华通科峰公司的决议,并成立由公司企发、财务、监察审计、华通科峰公司、轨道交通咨询公司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力争2012年二季度未完成;(五)资产清理完成后,由华通科峰公司按照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对其所有投资,由公司收回;建议由轨道交通咨询公司成立科技开发部,专门负责华通科峰公司原来负责的业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日期:2014年4月3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现状与发展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现状与发展建议吕培印;刘淼【摘要】结合国内主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开展情况,概括总结现行的管理模式及实施细节,分析安全风险体系建设、安全意识及保障能力、灾变机理、动态预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行业发展方向,相关成果可为建设管理者提升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提供借鉴.【期刊名称】《都市快轨交通》【年(卷),期】2018(031)006【总页数】9页(P4-12)【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标准化;信息平台【作者】吕培印;刘淼【作者单位】北京安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37;城市轨道交通绿色与安全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100037;北京安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37;城市轨道交通绿色与安全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北京1000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3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和速度逐年增大。
截至2017年底[1],轨道交通运营城市34座、线路165条、总运营里程达到 5 033 km。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所处的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涉及的工法、工种和设备较多,从业人员队伍庞大,属于高风险工程[2]。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针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特点、规律和安全形势应对要求,建设各方健全安全管控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运用高新技术提升对工程风险的预控能力和防灾、减灾、救灾水平,保证近几年在建线路成倍增加的情况下事故的次数无明显增多,实现显著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至今,国务院批准了62座城市的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规划线网长度7 321.1 km、总投资超过3.60万亿元。
面对新的建设和安全形势,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和住建部密集发布安全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等,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 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 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
综合联调 /
/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轮椅升降台安装工程 出入口及区间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 防淹防护密闭隔断门工程
/
/
/
备注:1、本表中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2、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 3、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 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状态评估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保障“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信息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且负有安全质量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局指挥部)、监理单位。
第三条市监督总站负责统一发布各类信息,组织应用培训、运行考核、划分使用权限,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评估单位负责信息审核、信息研判,提供技术支持。
软件开发单位负责系统功能应用、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第二章信息平台授权第四条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施工集团(局指挥部)、施工项目部、监理公司、监理项目部、评估及检测单位凭市监督总站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信息平台。
第三章信息平台功能第五条信息查询。
市监督总站将最新的政策法规、会议通知、检查通报、评估检查指标体系及打分标准、每日及季度评估检查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平台,供各参建单位下载使用或查询。
第六条信息录入。
各参建单位按照市监督总站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内部管理及考核等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七条参建单位自评。
各参建单位根据评估检查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定期上传至信息平台。
第八条信息交流。
各参建单位将工程安全质量隐患、工作建议及安全质量投诉上传至平台,由市监督总站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九条短信提示功能。
当信息平台中出现未读信息或各参建单位需上报信息达到最后期限时,平台会向相关责任人发出短信提示。
第四章信息平台使用对象的责任及义务第十条更新、上报相关信息(一)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上报信息。
(二)评估、检测单位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项目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时上报评估成果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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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下述准则,计算该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履约评价的最终得分:
(一)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在一条线路有多个标段时,将各标段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即为该土建施工单位在该条线路上的评价得分;
(二)负责汇总分析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得分,出具综合履约评价结果;
(三)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结果;
(四)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公布通报;
(五)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土建施工单位宣传和贯彻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时组织对各土建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按时将结果上报合同管理总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履约评价工作由合同管理总部和项目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实施。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由合同管理总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发布。如上述结果要在招标环节应用需按程序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合同管理总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进行主体施工的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办理。
新建线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三)在劳动竞赛的评比中应充分考虑最近一期的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劳动竞赛的评分中应视不同的项目考虑综合履约评价结果所占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履约管理办法,除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两个评价单项外,对其它七个评价项目可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或修订项目履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以土建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周期为每季度。履约评价自土建工程主体实质性开工之日开始至通车试运营之日起结束;开工至评价期少于两个月的,当季原则上可不进行履约评价。
第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以本中心现行的履约评价办法为基础,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风险监控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环保管理、工程费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总包管理共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履约评价。
遇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之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检查结果折算至当次履约评价得分之中,折算方法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履约评价结果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AA级(优秀)、A级(较好)、B级(一般)、C级(较差)、D(差)共五个履约等级;各等级分数标准如下:
AA级:综合评价得分≥90分、A级:80分≤综合评价得分<90分、B:70分≤综合评价得分<80分、C级:分60≤综合评价得分<70分,D级:综合评价得分<60分。
合同管理总部以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汇总,周期为半年。
第十八条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每季度评价周期内,如发生附件中所列“一票否决项目”的情况,该土建施工标段的季度履约评价中所对应的评价项目评分为零分。
第
第十九条履约评价每个单项评价内容满分100分;各单项所占权重依次为:安全生产管理15%、施工质量管理15%、组织机构及人员10%、风险监控管理15%、施工进度管理15%、文明环保管理10%、工程费用管理10%、合同履约管理5%、总包管理5% 。
第十三条工程费用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管理、计量支付、变更洽商、工程资金管理等。
第十四条合同履约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单位承诺内容、合同约定内容、违约情况、索赔情况等。
第十五条总包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对各专业分包的管理情况;总包服务情况;前期工作配合情况。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合同类别:土建施工总承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满足现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履约行为,提高履约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的原则,对土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轨道交通土建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实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与发包承包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二)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的多条线路中标段时,将各线路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即为该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的评价得分。
(三)项目管理单位对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半年两季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单位半年履约评价得分,将此得分于7月25日前和次年1月25日前报公司合同管理总部。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总部对项目管理单位上报的各单位履约评价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本次履约评价的综合得分。
第
第二十三条将审议后的履约结果按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办理:
(一)向各土建施工单位的集团公司通报;同时下发至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所辖的各土建施工单位标段,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项目管理单位将各单位评价结果制作标牌,挂在土建单位项目部显著位置。
(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且主体工程已经实施的单位:履约结果为AA级的土建单位,奖金50万元/次;履约结果为D级的土建单位,罚金50万元/次。由集团公司指定所辖项目部,公司财务总部在最近一期支付其项目部工程款的环节中兑现。
第十条风险监控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环境调查及评估、监测及巡视、视频监控、信息平台、预警及响应组织机构等。
第十一条施工进度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施工资源配置情况、进度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文明环保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现场总体封闭管理、生活区部分(生活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和盥洗设施)、生产区部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防火、保健急救)、周边环境保护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按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轨道安质字〔2011〕224号)执行。
第九条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主管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资历、进场更换、月度考勤、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