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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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8]39号
【发布日期】1998-10-04
【生效日期】1998-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199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确保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税收政策
1.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
2.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3.自谋就业出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二、信贷政策
4.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的支持。
5.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
6.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贷款。
三、三、财政政策
7.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入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
定的应由财政、企业、社会所承担的资金。
8.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四个方面安排,即:预算内财力,当年个人
所得税增量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0%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经营收益。
由社会筹
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劳动力管理
费的一部分,社会赞助。
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障资金的
来源。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9.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提供就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转岗转业培训、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
10.除省政府另有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按省核定的年度收费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用于解决同级财政安排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力缺口。
在年度
预算执行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核批的计划逐月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11.企业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身解决。
劳动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12.环保、城建、绿化、公路建设、道路维修等可以安排下岗职工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业
单位经费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可根据安排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所增加的必要开支,可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13.鼓励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用支农资金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下岗职
工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14.在同级政府核批的年度再就业计划内,全面完成安置下岗职工计划目标的企业,其再就
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没
有完成年度安置下岗职工考核目标的,同比例核减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经费额度,其差
额部分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
职工福利费没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等额核减再就业服务中心
年度经费。
15.按财政、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原则,对财政已按规定逐级拨付到位,而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未按规定承担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影响再就业中心按同级政
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和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保险费用的,停发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准许企业参加评选先进和兑现各种奖金。
对挪用财政再就业专项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6.各新闻媒体要无偿为再就业中介机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设专业时段、专栏、专版等就
业方面的供求信息,同级政府可根据供求信息的社会效益年终给予适当的奖励。
17.鼓励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核对一年内无未就
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500元;连续两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000元;连续三年无未就业下岗职工的居民委员会,年末每人奖励1500元。
18.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拓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政
府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19.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所属的技工学校、职
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
同级政府核定的下岗职工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计划,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
的培训补助费。
20.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未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实行就业预备制度。
对城镇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
校的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初中毕业生,
实行1到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对自愿承担就业预备培训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
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视培训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社
会效益情况、财务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四、收费政策
21.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免费在各级劳动力市场登记求职和被推荐介绍。
参加劳动部门组
织的转业转岗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
经工商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管理费等费用。
22.对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下岗职工,3年内城管、房产等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和
房屋租金;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23.下岗职工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出售自制的文化商品,3年内文化部门和税务
部门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24.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证》,劳动部门免收《下岗职工证》工本费。
25.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
职工凭《下岗职工证》进入各类市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
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
26.向招用省外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力管理费。
用人单位招用省
外劳动力的,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内农村劳
动力,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
27.经劳动部门审批,开展职业介绍、公布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适当减免管理性收费。
五、五、劳动管理政策
28.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
职工重新就业并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接收下岗职
工的企业应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其失业或退休时可分
别享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
29.鼓励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加速自谋职业。
对托管人员联合开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
体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一
次性发给本人两年的托管费用。
半年到一年以内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一年的托管费用。
30.下岗职工应接受分流、托管、培训和安置。
被托管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并同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做为失业职工管理。
失业职工两次
拒绝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推荐安排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救济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