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引言伴随入世及外贸经营权的下放,会有更多企业自营国际贸易,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专业性、技术性及法律内涵十分复杂,充满风险和欺诈,使企业无法收回货款,导致钱货两空。
吸取以往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面留下的惨痛教训和经验,是当前企业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缺乏,自营国际贸易中防范信用证风险与欺诈的当务之急。
1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1.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1.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1.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信用证操作注意事项——避免操作中的错误和风险
信用证操作注意事项——避免操作中的错误和风险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操作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操作信用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错误和风险。
一、确认信用证的有效性在开始操作信用证之前,首先需要对信用证进行确认。
确认信用证是否有效,确认银行那个开具的信用证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如果发现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需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进行沟通,以避免交易受到影响。
二、确认单证的要求在确认信用证的有效性后,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内容,了解所有条款与细节,以确保单证能够正确地填写、交付。
同时,要注意单证的有效期限,避免逾期提交单证而影响交易。
三、仔细阅读信用证条款除了对单证的了解,也需要对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进行仔细审阅,了解所有具体要求和支付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注意信用证中对付款方的限制性条件,以便及时作出决策。
四、避免错误的单证操作在填写单证时需要非常仔细,确保所有填写项目与银行所要求的一致,避免瑕疵单证的出现,影响交易的进行或者支付。
同时,还需要注意单证上的签名和盖章,确保其真实可信。
五、及时反馈交易进展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交易对方,让对方及时了解交易的进展情况,避免交易因为种种事物而被耽误。
同时也需要及时反馈银行的各种要求和指示,确保交易的进行顺畅。
六、防范交易风险在操作信用证时,还需要注意防范各种风险,例如可疑的交易行为,信用证作假等情况,通过仔细了解和低位反应以防止交易风险的发生。
在遵守以上注意事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高效、顺畅地进行信用证操作;避免交易风险,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也是未来贸易操作的发展方向所在。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充分发展,使其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和重要的融资方式。
信用证不仅提高了贸易双方的交易达成率,降低贸易风险,也为银行带来了高额的利润。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缺陷和不确定性,银行在享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常见的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审单业务风险、操作风险、融资风险、法律及监管制度风险、政策风险等。
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分析识别,同时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正确防范风险,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基于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责任,对银行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的商业信用危机频发导致贸易双方互不信任,极大地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应运而生。
用较为可靠的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信用证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安全付款的保证,也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信用证拒付率的不断提高和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自九十年代起,信用证使用率开始逐渐降低。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获取资信报告更加容易,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意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而更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采取保理、赊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和融资。
信用证的使用逐渐面临危机,也给银行带来了各种风险。
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及审单原则(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开证行一般情况下为进口地银行,进口商应开证行的要求,交纳押金和手续费后申请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各项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第一付款责任由开证行承担,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此外,开证行还应承担独立的承付责任。
通知行的责任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的银行通知或转交信用证,一般情况下为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的代理行,通常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通知行的责任,仅仅是“合理谨慎”地审查被通知信用证,且审查只要满足“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常见的风险
信用证常见的风险尊敬的先生/女士,我写信给您是为了就信用证的常见风险进行讨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尽管信用证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需要注意和规避。
首先,虽然信用证意味着银行对支付承诺负责,但存在付款风险。
买方可能无法按时向银行提供交付所需的文件,或者文件可能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这可能导致卖方无法及时获得付款,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信用证还存在欺诈风险。
买方或卖方可能故意提供虚假的文件,以获得不应得的款项。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建议买方和卖方在信用证中规定详细的文件要求,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信用证还存在国别风险。
在一些政治不稳定或经济不健康的国家,买方或卖方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付款或承兑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适用于此类国家的特殊条款或风险保障措施。
此外,信用证还存在货物质量和交货时间风险。
卖方可能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受到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这些风险,建议信用证中提及清晰的交货期限和质量标准,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市场波动和汇率风险也可能影响信用证交易。
国际贸易中的货币可能有大幅波动,导致交易双方无法按照原定汇率进行结算。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建议在信用证中规定相应的汇率约定,并留出适当的调整余地。
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应该充分了解和控制这些常见风险。
定期与银行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贸易咨询也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重要一环。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生意兴隆!此致XXX尊敬的先生/女士,上文已经讨论了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风险。
现在,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些风险,并提供一些规避措施和建议。
首先,我们来谈谈付款风险。
对于卖方而言,他们期望能按时收到款项以支付其他生产成本或提供其他商品和服务。
然而,买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付款,例如资金不足、法律纠纷或者其他财务问题。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
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支付方式。
我们一般都认为,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款,出口方一经收到进口方国家所在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货款就像放进了保险箱。
殊不知在外贸业务实践中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是危机四伏,处理不好同样会使出口商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一、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开证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或保兑行是第一位付款人。
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3.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出口方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出口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
信用证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信用证风险?信用证常见危险:1)开证行挑不符点,拒付款,扣款2)客户不想要货了,不买单3)来自银行与客户,合伙欺骗卖家4)货代不优先安排定舱,无法如期交货交单5)远期信用证,汇率危险6)本身出产忙,无法如期交货交单7)信用证软条款/圈套----浙江云资信----躲避危险三大原则:1)闻名大银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原理就是“银行做中心担保人”,那么这个担保人就要可靠,要德高望重,国外的银行许多都是私营的,规划有大有小,信用度也良莠不齐,一夜间关闭关门,与客户勾通,设圈套坑害出口商的不乏其例闻名大银行由于历史悠久,考究诺言,在信用证操作上基本能做到公平合理,对买卖双方的效劳也比较周到。
保兑:A)收费0.3%左右,一般卖家承当B)并非“全国无贼”,只在没有不符点情况下才有用。
2)单证要求合理可行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特别是由第三方组织如商检局、货代等出具的单据,我们是否都能准时、按量获得。
此外,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往往还详尽到语句表述,碰到这类对词句有特别具体要求的单据,没有十足把握的,最好事先向单据出具方咨询,承认是否能按要求缮制。
如果这一点有遗漏,到时候不能彻底依照信用证要求来出具单证,必然产生不符点,信用证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
如果单证要求不合理可行,则要尽量要求客户更改,一般能够要求客户把开证请求先给你承认。
3)无“软条款”辨认信用证“软条款”2原则:A)保证客户没有付款买单(赎单)之前无法提货。
B)保证“制单不求人”,切当地说是“不求客户”,也就是信用证中不要规则由买方签署出具什么单证,一切的单证,都由我们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官方组织或货运公司出具。
识破了软条款,就要力排众议,或采纳变通手法,让客户撤销该条款。
比方前面提及的“正本提单径交客户”,就可改为副本提单交客户,让客户届时以银行担保的方式先行提货,而一旦如此操作,基本上就等同于无条件许诺付款了,一举两得。
当然,也不是说见到“软条款”一概枪决--事实上也做不到。
信用证风险防控措施
信用证风险防控措施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跨国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伴随着信用证的广泛使用,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而来。
为了有效防控信用证风险,各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信用证风险的主要来源,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1. 交易方的信用风险交易方的信用风险是信用证交易中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在选择交易方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参考信用报告和交易方以往的财务状况。
此外,还可以要求交易方提供担保或抵押以减少交易风险。
2. 信用证开证行风险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选择开证行时,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具有良好声誉和稳定财务状况的银行。
此外,还可以通过查看开证行的国际信誉评级来判断其信用风险水平。
3. 信用证的合规性风险信用证的合规性风险是指信用证文件与信用证规则要求不符的风险。
为了减少此类风险,建议交易双方在开具信用证之前,详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并确保所有文件和要求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4. 物流运输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物流运输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物流运输风险,建议采用可靠的物流公司,并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护货物免受损失。
此外,及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5. 避免欺诈风险欺诈风险是信用证交易中的一大隐患。
为了避免受到欺诈行为的损害,建议交易双方要保持警惕,加强交流沟通,确保双方的意图和要求明确无误。
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和在线交易进行支付,以减少欺诈的可能性。
6. 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除了外部风险,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
这包括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并加强内外部的风险培训。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与信用保险公司合作,购买信用保险来保障贸易风险。
7.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信用证风险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问题,需要各方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银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银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信保建议】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笔者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和需要防范的具体措施又或者说是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较为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百分之±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注意措施】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限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14《商场现代化》2007年9月(中旬刊)总第515期案例很多。
例如,1992年,香港一船公司本该将一船天然橡胶运到新加坡一进口商,后来该船公司竟将整船的天然橡胶卖给我汕头一公司,在广州港卸货时被国际刑警抓获。
船公司获得汕头公司的货款后逃之夭夭。
最后,天然橡胶还给了新加坡进口商。
此案例新加坡进口商虽找到货物,但由于船公司的不守信用,使得汕头公司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
如果没有国际刑警,那么,损失的就是新加坡进口商了。
2.出口商的风险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表现在:做单、交货以及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有问题等方面。
(1)单证不符的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
用这种方式,出口商的收汇有保证。
但能否取得货款,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和出口人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对于开证行的资信,出口商可以通过通知行事先加以了解。
如果开证行的资信确实有问题,可以要求进口商更换开证行或增开一家保兑行加以保兑。
开资行的资信解决以后,出口人收汇能否顺利就完全取决与出口人的做单与交单。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的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2)不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出口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银行只认单,不认货,往往会给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一种误解,只要交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忽略了交货也要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本文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签发的书面文件,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并凭特定文件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心环节,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探索,为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以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吸引更多学者和从业者关注和反思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共同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信贷风险:这是银行面临的最直接、最重大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信用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义务,导致银行需要预付资金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信用证申请人破产或失去支付能力,银行可能需要向受益人付款,无法从申请人那里收回资金。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涉及银行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操作错误、系统故障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失。
例如,银行员工的不正确操作可能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拒绝付款,从而导致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法律和合规风险:银行在处理信用证结算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如果银行不遵守这些规定,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也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的合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导致银行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中,如果涉及货币兑换,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信用证交易双方的支付能力。
欺诈风险:由于其独特的“有条件支付”机制,信用证结算方式容易成为欺诈行为的目标。
例如,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可能串通进行欺诈或伪造文件以骗取银行的付款。
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金融2009年第4期总第314期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外部市场萎缩,出口销售放缓,对进出口企业影响十分突出,而国外进出口商和代理银行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又出现了新的不确定风险因素。
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信用证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一)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
当进口商破产,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打包、押汇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主要是由于信用证欺诈行为引发的,以致出口商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一是伪造信用证欺诈: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
二是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在信用证中限制出口商权利、进行技术性条款欺诈,如规定向银行提交申请人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设置诸如货物在装运时的市场价格不低于多少等信用证生效条件,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
三是伪造单据欺诈:信用证受益人伪造单据假出口,或不法分子盗取信用证并伪造单据诈取银行贷款等。
(三)假进口,真融资。
部分违规企业利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合同,骗取开证后申请押汇等贸易融资,开证行付款后资金落入国外的受益人手中,而受益人实际上与开证企业串通一气,将资金在境内外进行运作,押汇到期后再由申请人归还贷款。
或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内外串通,开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后,由受益人在国外办理贴现而取得资金,这样进出口商串通合谋,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或使银行形成信用证垫付。
二、信用证业务风险防范(一)重视资信调查,加强信用证的风险管理。
对进口项下的信用证业务,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资金实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加强对贸易背景的审查,对进口商品不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进口数量超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量等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非全额保证金进口开证业务,避免企业利用开证额度进行融资套现;加强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加大对相关行业及大宗商品国内外市场行情和走势的研究,根据商品价格波动情况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关注信用证期限风险,严格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期限,防止进口商利用进口商品资金回笼和信用证项下付款的时间差,而挪用进口货物销售回笼款进行资金周转,抑制信用证支付风险;加强到单环节风险管理,在落实足额付款保证后方可放单给客户和进行单据背书,特别要防止在内部流转环节上的失控,避免将客户商业信用转化成银行风险。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据。
3、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 值。
4、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 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5、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四)技术性风险
(五)信用风险
二、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一)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开证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的风险 (一)国家风险 1、外汇管制风险 2、战争、内乱或者暴动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1、 商品风险 2、 外汇风险
(三)欺诈性风险
常见的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伪造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通知。 2、受
浅析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通常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有条件书面付款承诺。
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对受益人做出的一项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为由而对受益人拒绝付款或延期付款。
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关系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严格相符”原则履行付款责任。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及伪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但是单据之间以及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的表面不一致将被视为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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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学院:班级:姓名:学号:信用证(简称L/P)包括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前者如旅行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仅凭汇票或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的信用证;后者是指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的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多指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或信用证是银行代买方(申请人)或银行自身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汇票或单据金额付款的承诺。
信用证实际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它具有三个基本性质,即: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其他当事人还有议付行、偿付行、保兑行、代付行,统称为指定银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有关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是商业银行一项影响影响较大、利润丰厚、风险较小、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银行只在客户最高风险限额内向客户提供信用。
信用证项下的授信一般有:进口开证额度、出口押汇额度、打包放款额度等。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例会形式。
它把托收方式由进口商履行跟单汇票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履行,这对出口商来说,如期如数收回货款有了更大的保障;而对进口商来说,只有当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时他才付款赎单,所以他可以利用信用证条款来对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数量进行控制。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能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或单据不致落空,同时是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所以一般说来它比汇款、托收结算方式更易为进出口双方所接受。
但是它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方仍然有风险。
为此,我们分别加以分析并防范。
1.来自进口商的风险①进口商不开证。
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②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③“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
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来自出口商的风险来自出口商的风险即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①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
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②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信用证支付是一种纯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
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3.来自开证行的风险①开证行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②进口商的权益受限。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4.来自出口商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的风险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
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出口商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
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5.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的风险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
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那么,相应的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如下: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相当的必要的。
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1.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①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②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③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④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⑤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
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⑥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⑦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
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
2.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①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②做好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③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
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④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 等)。
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 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⑤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⑥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