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浅析公安民警如何提高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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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派出所民警如何提高调解能力
矛盾纠纷调解一直是基层派出所承担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有些矛盾纠纷看似虽“小”,但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酿成信访、群体上访等“大事”,引发民转刑的案件,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隐患。派出所纠纷调解成效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反光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试金石”。特别在实际工作中对邻里纠纷,买卖交易纠纷,简易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等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依法优先调解结案,既能防止简单的硬性裁决激化矛盾,群众不满意而引发的上访问题,又能对减轻民警的工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在学习过程中的归纳、总结,现就如何提高我们派出所民警的调解能力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派出所纠纷调解的现状和难点
(一)公安职能泛化造成群众对民警信任程度降低。公安职能的泛化,使民警始终处于风口浪尖,容易被置于群众的对立面,成为泄愤对象,影响了警民关系。纠纷矛盾一旦到派出所处理调解,当事人最担心是对方有否关系,特别当一方经济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是没有直接证据向对方索赔,往往就直接迁怒于调解民警。
(二)民警工作方法简单,纠纷调解能力低下。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对业务工作不熟的年轻民警。调解民警一旦“说不过”当事人时就“暴风骤雨”地口出不逊,以权压人,逼其就犯,不注重法律效果
与社会效果相结合,解释、疏导工作也不及时,补救措施更不到位,导致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能解决,本来可以平息的情绪不能平息,既影响了工作效率,又损害了民警形象,且可能致使态势扩大,导致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满意。
(三)“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观念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办结。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调解结案,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没有必要做大量费时费力的取证工作。也没有把握纠纷双方是否有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结果一旦调解不成,时过境迁,该取证的无法取证,造成案件调解失败。需要做出处罚决定的,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二、提高治安调解能力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技巧
(一)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做到“三个把握”
1、把握好治安调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调解的原则有四条:1、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2、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3、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4、调解当事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应由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第二条。另外,调解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应依法处罚违法当事人。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轻微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因此,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在实际办案过
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合理解决,以便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制止引发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2、把握好治安管理的调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种争议,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侮辱人身或经济纠纷等;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是情节较轻的行为。对于那些手段恶劣,动机狠毒,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的范围有:1是雇凶伤害他人的;2是结伙斗殴或者其它寻衅滋事的;3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5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6是其它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3、把握好治安调解的尺度。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的教育、劝说和疏导下,被侵害人谅解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等达成一致,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三戒”
1、戒调解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民警对待调解案件不严肃,比较随意,导致群众产生抵触情绪,加大了矛盾纠纷的处理难
度。做好治安调解工作,需要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平静的心态,平和的语气,平等的地位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使当事人感到被尊重,被理解,体会到公安机关为民办事的真心,关怀群众的爱心,解决问题的诚心,才能使调解工作有所突破。2、戒偏袒不公。不公不正,这是调解工作的大忌,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都会找相关的社会关系给我们民警施加压力,在利益上要求向其倾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谨记秉公执法的原则,不办人情案,对相关的社会关系人员予以详细的解释,争取“关系人”协助民警做好工作,分清是非过错,明确双方责任,及时透明地处理矛盾纠纷。要避免“推脱”现象,群众问起,推一推,群众不问,拖一拖,心存侥幸,这样一来,时间长了,证据无处取,事实问不清,原因查不明,案子结不了,会使矛盾更加突出。3、戒畏难情绪。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各说各的理,甚至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一气之下,一走了之。遇上这种现象,我们也会产生畏难情绪。这时就需要我们坚持而不退缩,要多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沟通中,使当事人觉得民警是在客观、理智、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问题,要善于换位思考,通过交谈,使双方都觉得民警是为其帮忙,为其着想,这样就能平息事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达到“和谐”的社会效果。
(三)在提高民警治安调解技巧上下功夫
1、要学会说话,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常识,注意表达的方式,在处理家庭予盾、邻里纠纷等问题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围绕法律来说理,但也不能一味地将法律法规生搬硬套,要针对具体问题,
因人而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有的放矢地做工作。在处警、取证或是现场调解中语言表达要适时。语言内容要得当、得体,做到不激化、不定论、先钝化、后处理。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调解艺术贯穿始终,能说到群众的心里去,让群众愿意听,不厌烦。比如一句尊重当事人的称呼,一个公正评理的开场白,一定能处理好问题的自信,都在感染着当事人,有时一句恰当的幽默,能够起到“化力气为浆糊,化腐朽为神奇”的作用。只要问题看得准,理讲的对路,事办的顺心,“病”治到根上,就能达到事半功倍,药到“病”除之效。2、要学会微笑,我们不能以为只有板着面孔说话才有力度,当事人才服气,才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才是认真。学会微笑,其力量不可低估,美国著名企业家卡耐基说:“笑容能照亮所有看到他的人,像穿过乌云的太阳,带给人们温暖”。可以说微笑是最美的行为语言,虽然无声,但最能打动人,微笑是人际关系中最佳的“润滑剂”,无须解释就能拉近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当人们遇到矛盾纠纷,心情不佳,情绪不好,最想看到的可能是微笑,最想得到的就是温情,微笑如同伸出温暖的手,能帮助人们走出痛苦的困境,能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作用。因为微笑所表达的是理解,宽容、关爱!所以每一个派出所民警当时当地即使自己有烦心事,也不能让群众看到我们的苦恼,服务确实需要微笑来武装。如果自己心理上确实不能承受,就马上运用所学的心理学减压手段把心态调整好,以自身感人的微笑来感染、激励纠纷矛盾的双方,让更多纠纷当事人处理纠纷完毕后展现笑容。3、要学会捕捉优点,诱导启发。一个巴掌拍不响,发生纠纷的双方,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