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与著作权(202009200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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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如今,媒体传媒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众多公司和个人参与其中。

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

一、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概述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作为一种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创新和知识产出。

因此,保护媒体传媒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是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

下面将分别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版权的保护版权是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保护作品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媒体公司或个人在创作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照片、音频和视频等作品都应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确保其合法享受版权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2. 商标的保护商标是区别某一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对媒体传媒咨询服务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财产。

公司应该注册自己的商标,以确保其独有性和独特性,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商标不被他人冒用或盗用。

3. 专利的保护在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一些创新型的技术或方法也需要通过专利来保护。

媒体公司或个人应该及时申请专利,确保自己的技术创新不被他人侵犯。

4.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媒体传媒咨询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价值较高的商业信息。

公司应该采取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二、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媒体传媒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保护策略。

1. 注重合同约定媒体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等,以减少争议和侵权风险。

2.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媒体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和独立性。

3. 加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媒体公司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授权管理技术,禁止员工将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外泄,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著作权⼜称版权,⼤部分时候,著作权⼈就是作者。

但是⼤家知道吗,著作权也需要合理使⽤,著作权也有限制。

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第⼆⼗⼆条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回应时代关切 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

回应时代关切 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

特别关注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编者按:即将过去的2020年,对版权界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年。

4月280,《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

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8月,修正案二审稿发布,继续向各界征求意见。

11月11EJ,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继之,11月16日至17EJ,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强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治建设。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

11月300,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全面系统阐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理念,为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依法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和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实施之际,本期特别关注栏目刊发《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2()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一文,特对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出导读性阐释。

后续本刊将继续关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张红斌引言2020年11月110.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202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2010年著作权法》)。

《2020年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著作权法》历经十年终于出台.正可谓"十年磨一剑"。

本轮著作权法的修改其实早在《2010年著作权法》颁布后不久就启动了。

国家版权局分别于2012年3月31曰和2012年7月6日.就《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两次公开征集意见.而国务院法制办也曾于2014年6月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

知识产权与大众文化版权与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与大众文化版权与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与大众文化版权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与大众文化:版权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创意和发明所享有的权益。

它保护了作者、发明家和艺术家的权利,鼓励他们创造更多的作品。

在当今充满大众文化的社会,保护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版权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在大众文化中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

一、版权的概念与重要性版权是指合法拥有者对其创造的原创作品所享有的独有权益,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录制权和广播权。

它保护了作品的独创性和价值,为作者提供了公平竞争和公正收益的机会。

在大众文化中,版权不仅保护了作者的利益,也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文化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文化产业是指通过传播和表现文化创意而产生的经济活动。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技术的进步,文化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它包含了艺术、文学、音乐、电影、广播电视等各个领域,涉及了创意产业、传媒产业和文化旅游等多个层面。

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起着关键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三、版权对文化产业的保护作用1. 创作激励:版权保护为作者创造了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他们进行创意性的思考和创作。

2. 创意保护:版权确保了原创作品的独特性和完整性,防止他人侵权或盗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发生。

3. 资源整合:版权保护鼓励了文化产业的合作与资源整合,促进了文化产品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4. 投资回报:版权保护给投资者提供了保障,使他们愿意投入资金和资源,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5. 市场稳定:版权保护对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防止了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

四、知识产权与大众文化的平衡在大众文化中,平衡知识产权与大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遵守法律,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另一方面,大众文化的传播和享用应当尽可能具有包容性。

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合理的例外和限制规定应当被制定,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创新与保护的良性循环创新是驱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

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

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

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

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

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

大众传媒与著作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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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四、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 (一)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 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不能转让、继承。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1、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发表或者不发表自己作品、 何时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作者 决定是否将自己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每种作 品只能发表一次,发表权也只能实施一次。
(二)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1、作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继受著作权人:自然人或组织、国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三)著作权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 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 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这是判断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特定环境 下产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依法律来界定。
第七章 大众传媒与著作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通过介绍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及大众传媒中的著 作权问题,使学生在大众传播的语境下熟练掌握著作权 制度的基本内容,锻炼学生在大众传播实践中运用著作 权的能力,最终将著作权制度应用于新闻传播的实践活 动,在传播活动中一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 对他人的著作权不造成侵害。
职务作品的归属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为一般情况,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二种情形是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是指: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
? 一、出版者权 ? 二、表演者权 ?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四、广播组织权 ?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 一、违约责任 ? 二、侵权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刑事责任
思考
? 互联网上的传播使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吗? ? 新闻报道哪几种情况适用合理使用? ? 误登抄袭、剽窃之作的媒介应该怎么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 一、著作权客体 ? 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怎么理解“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
? 二、著作权主体 ? 1、作者 ? 2、法人或其他组织 ?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 4、国家
?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 一、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完整权 ? 二、财产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展览权 ? 表演权 ? 放映权 ? 广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摄制权 ? 改编权 ? 翻译权 ? 汇编权 ? 其他
为什么?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 思考: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 二、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的原则
? 合理适用的情况: ?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 三、其他公益使用 ? 四、免费表演 ? 五、特定群体使用
? 三、法定许可使用 ? 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 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 ? 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 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 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汪宴卿
? 著作权
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 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一、引言目前,我国很多新闻媒体都坚守在新闻作品维权的第一线,虽然学界对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例做了深度研究和剖析,但缺乏对于特定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被侵犯的具体原因及可实践性对策的分析。

二、新闻的著作权(一)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基于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传播作品的而享有的邻接权。

(二)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完成新闻创作后享有的一切与新闻作品有关的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由于新闻作品是作者完成新闻传播活动的作品,多属职务作品,所以权利主体不仅是狭义上的作者,还包括所属媒体或其他组织。

(三)新闻媒体的著作权新闻媒体对于自己登载的作品不一定拥有著作权。

由于新闻作品多数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务作品,虽然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媒体单位在签署聘用合同中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属媒体单位所有。

但是对于一些外来作者的署名作品,其著作权依照法规属于作者本人。

所以,新闻媒体对于在本平台发布的外来作品,如果没有依法履行著作权转让程序或自愿公平原则签署协议,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所以对于这些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的情况就无权提起侵权诉讼。

三、新媒体时代侵犯新闻著作权的原因(一)先天性基因,自媒体没有采写权在我国现有的新闻行业的体制中,进行和开展新闻传播业务的活动需要有由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下属的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从事新闻运营和新闻报道的一种法定合理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即所谓的“新闻牌照”,否则就只能进行转载。

但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内容,因为其生产及传播特性,产生的内容总量远高于传统媒体。

尽管近年来国家对于新闻的行业牌照发放已经扩展至网络平台,例如新浪、搜狐等大门户网站和百度、天天在线等网络运营商都拿到了新闻牌照,但在整个互联网新闻行业中仍是凤毛麟角。

新媒体的内容生产只能对有采写权的媒介组织的产品进行转载和复制,这属于自媒体先天性的基因缺陷。

中国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浅说

中国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浅说

中国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浅说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涉及面最大的权利之一。

知识产权所涵盖的范围较广,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中的一个新的迫切需要面对的课题。

以中国现阶段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现状切入,着重讨论现状表现的、正在解决的、尚待认识的等方面问题,以期引起对网络传播著作权问题更高程度的社会关注。

标签:网络传播;知识产权;著作权;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精神权利(人身权),主要功能指在作品上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修改已发表的作品等的权利;其二是经济权利(财产权),主要是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翻译、改编、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自1710年英国实行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起,著作权作为私有财产便开始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相继,欧洲各国和美国亦开始制定和颁布相关法规,从此,现代著作权法得以形成并发展。

无论是罗马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亦或其他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规,虽有立法角度的差异,但在1886年通过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1889年拉美国家签订的《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权公约》(简称《泛美公约》),到1952年在日内瓦通过的新的国际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的影响和各国相继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早已形成国际体系。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早在1910年清政府就颁布了中国首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随即,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之后一直到了1928年,民国政府才新颁布《著作权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颁布了多种相关的条例、办法等等,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通过。

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

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

2023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CATALOGUE目录•著作权保护概述•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途径•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防范•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01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定义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特点独创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著作权定义与特点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起源于欧洲,经历了多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著作权制度逐渐完善,并逐渐与国际接轨。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与发展1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23著作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作和进步。

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著作权保护可以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发展,鼓励创新和多样性。

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可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02新媒体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技术挑战新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技术挑战。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如数字技术、网络传输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使得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侵权行为挑战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侵权行为也变得更加普遍和复杂。

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盗版网站、非法下载和分享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制度挑战新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还面临着法律制度方面的挑战。

虽然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适用和执行这些法律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网络作品是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网络作品,除了传统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外,还包括网络游戏、Flash动画、交互式网页等新型作品形式。

对于这些作品的认定和保护,需要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技术措施的保护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保护。

媒体与版权保护法律中的著作权保护

媒体与版权保护法律中的著作权保护
媒体与版权保护法律中 的著作权保护
目录
Contents
• 著作权基本概念与原则 • 媒体内容创作与著作权归属 • 传播媒体与著作权许可使用 • 数字技术对著作权影响及挑战 • 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著作权基本概念与原则
著作权定义及特点
著作权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针 对当前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的 问题和争议焦点,建议进一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 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统一 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等。
02
建议二
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建 议相关部门加强著作权行政执 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 处和惩罚力度,切实维护著作 权人的合法权益。
03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法律法规的进一步
完善
随着媒体形态的多样化和版权保 护需求的增加,未来著作权法律 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 势下的版权保护需求。
技术手段的创新与
应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技术手段 将不断应用于著作权保护领域, 如数字水印、区块链等,为版权 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技术支持。
国际合作的加强与
委托作品
受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 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作品,如电影、 电视剧等,法律法规可能有特殊规定 ,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定著作权归属 。
03 传播媒体与著作权许可使用
传播媒体类型及其特点
01
02
国内法律
我国《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主要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限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特定领域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13传媒与著作权法

13传媒与著作权法
2000年10月7日,中国新闻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画
册中,复制了林奕的上述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第21期《中国 新闻周刊》封面,并在照片画面中自上而下配写了“私破海关、 腐败重创中国海关大门”等文章标题,在照片右上方印制了一个 反转倒臵的中国海关关徽图案。并将载有林奕作品的第21期《中 国新闻周刊》封面与该刊物其他期刊封面组合设计,制作了《中 国新闻周刊》的征订广告宣传页画面,用于广告征订使用。
案例分析
华声月报诉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对照片这一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是不对的。虽然照
片是在杂志社签了发稿签以后,才得以发表,但这只是杂志社正 常出版工作的流程,并不表明拍摄行为是在杂志社的组织下进行, 并由杂志社对其承担责任,因而这张照片并不符合单位作品的构 成条件。同时,照片在华声月报刊登时,已署名“法满”,且该 照片确属“法满”拍摄,因此,也同样不能认为该照片是单位作 品。
链接:
案例分析 都本基诉作家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电视剧《天下粮仓》的片名“天下粮仓”四字气势宏大,独具匠
心。2002年,作家出版社在未经此书法作品的作者都本基许可, 也未署名的情况下,将该题字用于出版的《天下粮仓》图书封面 和封底,并许可台湾尖端出版社将该题字篡改后使用于同名图书 封面。 都本基诉称: 2002 年其经过苦思冥想,为电视剧《天下粮仓》 专门创作了片名“天下粮仓”四个大字,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 权。因此,作家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 得报酬权,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都本基诉至法院,要求判 令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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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构然人主体 (2)单位主体 2、根据是否直接进行创作划分: (1)作者 (2)非作者著作权人

单元二 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页]

单元二 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页]

单元编号:010702单元标题: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知识点标题: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对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有较深的认识。

建议时间:4小时教学策略:自学,讲授,问题解决学习内容:本部分的内容主要帮助你理解并掌握新媒体传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步骤一:阅读下面的学习材料。

一、中国新媒体传播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现行版权保护的基本法;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性法律文件;1997年我国开始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已增加了数据库一项。

从1998年到1999年,我国发生的与新媒体传播有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已经有数十起提交法院审理。

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技术限制和传播范围小,网络上版权侵权行为并没有引起很大的注意,以至于国务院于1998年12月初次提出的著作权修正案并没有提到新媒体传播权的问题。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回答。

2003年12月和2006年11月对司法解释做了两次修正。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以前对新媒体传播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但是随着上网人数的剧增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新媒体传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建立有关新媒体传播权及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有关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虽然尚未建立,也已引起官方关注。

信息新媒体传播权的设立,使我国著作权制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已大体一致。

设置信息新媒体传播权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遏制以赢利为目的的网站擅自将许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复制上网的行为。

它的设立是顺应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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