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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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实验报告格式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实验报告格式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实验报告格式第一篇: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实验报告格式具体课题题目(题目格式:宋体,3号,加粗,居中对齐)一、课题内容和要求(格式:宋体,4号,加粗,两端对齐)该部分可参考前面给出的问题描述再加以细化一些(正文格式:宋体,小4号,不加粗,两端对齐,1.5倍行距)二、对设计要求的理解(格式:宋体,4号,加粗,两端对齐)对课程设计的理解(正文格式:宋体,小4号,不加粗,两端对齐,1.5倍行距)三、概要设计(格式:宋体,4号,加粗,两端对齐)任务的分析、框架图、主要的涉及的技术、解决方法。

(正文格式:宋体,小4号,不加粗,两端对齐,1.5倍行距)四、关键技术难点分析(格式:宋体,4号,加粗,两端对齐)分析整个设计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详细介绍关键技术,关键算法实现的源程序,关键源程序代码要按照写程序的规则来编写。

要结构清晰,重点函数的重点变量,重点功能部分要加上清晰的程序注释。

(正文格式:宋体,小4号,不加粗,两端对齐,1.5倍行距)(源程序代码用Times New Roman 5号字体,单倍行距)五、测试数据及其结果分析(格式:宋体,4号,加粗,两端对齐)设计结果和性能分析(正文格式:宋体,小4号,不加粗,两端对齐,1.5倍行距)六、课程设计总结(格式:宋体,4号,加粗,两端对齐)总结可以包括 : 程序设计过程的收获、遇到的问题,遇到问题解决问题过程的思考、程序调试能力的思考,对该课程组织和考核方式的建议等。

(正文格式:宋体,小4号,不加粗,两端对齐,1.5倍行距)第二篇: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会赞助协议书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会赞助协议书甲方:团委学生会乙方:为促进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与_________________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达到共赢目的,甲方乙方本着规范操作、互惠互利的宗旨,经充分协商,乙方决定赞助甲方____________元作为“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校园十佳歌手”大型活动的赞助经费。

通达学院关于XX8级毕业班学生教学管理方面常见问题解答

通达学院关于XX8级毕业班学生教学管理方面常见问题解答

通达学院关于2008级毕业班学生教学管理方面常见问题解答简表
中等:2.5(相当于75分)及格:1.5(相当于65分)
类别序号问题描述解答办法备注
8 毕业设计课程是否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设计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除毕业设计课程外的必修课、限选课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9 英语A班的学生的学分绩点如何计算?大学英语A班的学生,毕业绩点审核不加分。

《大学英语Ⅴ》不及格不影响毕业。

《大学英语Ⅴ》不及格成绩不计入学分绩点,及格成绩计入学分绩点。

如果《大学英语Ⅴ》成绩及格但偏低,计入学分绩点影响学位,可提交申请将《大学英语Ⅴ》课程属性改为任选,改为任选后不计入学分绩点。

表中列出的学生常见问题及解答办法,供各辅导员、学生解决疑问时参考。

未尽事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也可到教务办咨询。

通达学院教务办
2012.6.7。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南 京 邮 电 大 学 通 达 学 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理工类)

南 京 邮 电 大 学 通 达 学 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理工类)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理工类)(2015年11月修订)高等学校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一般安排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的最后学习阶段。

在此阶段,学生将进一步受到科学研究方法、工程设计方法与工程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并对大学期间所学知识进行全面总结与综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实践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为了保证我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与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教务处具体管理。

各专业共建学院由分管院长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各级岗位职责:(一)教务处岗位职责1.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精神,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明确学院整体的管理目标。

2.协调各专业共建学院等有关毕业设计(论文) 的工作,分解实施管理目标。

3. 汇总各专业共建学院报送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总结。

4. 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评估与考核,负责对各专业共建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各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5. 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及时为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提供反馈信息。

(二)专业共建学院岗位职责1.成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并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本规定。

2.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前,由分管院长召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大会,分别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学习本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使指导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到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性。

3. 落实指导教师和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组织好课题的审题及学生的选题工作。

4. 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实验、上机等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条件。

5. 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应分别在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工作检查。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篇一: 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学校简介,南京邮电大学-历史沿革南京邮电大学坐落于六朝古都,江苏省南京市,是原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直属、现工信部与江苏省政府共建的、首批入选国家“2011计划”建设的重点大学,同时也是进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建设的名牌高校。

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邮干训班,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名南京邮电学院,成为工业与信息化部直属重点高校。

南京邮电大学在通信和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计算机应用等领域于国内外有着重要影响,被誉为“华夏IT英才的摇篮”。

南京邮电大学继续教育学院_南京邮电大学-学校简单介绍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学校。

1942年诞生在抗日烽火之中,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

1958年定名为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

经历60余年的建设发展,南邮已成为中国培养高层次信息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重要基地,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以工为主,理工结合,涵盖工、理、管、经、文、教等多个学科门类,以通信、计算机等电子信息学科为鲜明特色,在通信和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计算机应用领域有重要影响,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现包括三牌楼、仙林、小行和吴江职业技术学院4个校区,其中仙林新校区位于南京亚东新城区仙林大学城,占地2026余亩,新校区山青水秀,风景独特,是1个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分区、配套完整、整体协调、风格新型的信息科技类大学校园。

已建省部级重点学科六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十一个。

图书馆藏书量80万册,中外文报刊1000余种,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350余种,通信类外文藏书居江苏高校之首。

学校还建有体育馆、游泳池、乒乓球室、体操房、篮球场、足球场等运动场所和设施。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学院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院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学院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学院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简介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简介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十分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加强学生实践环节锻炼,我院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屡获好成绩。近年来,我院学生就先后荣获全国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江苏省一等奖、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江苏省高校第四届大学生物理及实验科技作品创新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数项。

校发〔2019〕34号

校发〔2019〕34号

校发〔2019〕34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已由2019年1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9日南京邮电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19年1月16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表现良好者。

第四条业务上能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一)高等函授、业余及成人全日制脱产班学生外语及其他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且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

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自考学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成绩为准。

(二)英语水平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成绩自考试之日起六年内有效。

年1月1日前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简称PETS-3)且笔试成绩符合以下之一:PETS-3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学位综合英语成绩(PETS-3笔试成绩及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院发〔2012〕6号—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发〔2012〕6号—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发〔2012〕6号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科室、教研室、年级办:《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12年6月4日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院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南京邮电大学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共建学院负责人和通达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院理事会确定,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院教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办)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受理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三)听取学位评定办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制(修)定《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学位评定办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依据《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复核学院毕业生的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阐明原因并附有关材料,一并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二)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学位评定办须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专项档案。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学生提前毕业(结业)申请表
填表期:
学号
姓名
性别
班级
身份证号码
专业
联系电话
录取省份
申请理由:






课程类别
已修学分
是否满足
教学计划要求
是否满足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审核人签名
必修课
是□否□
限选课
是□否□
任选课
是□否□
自主个性化学分
是□否□
平均学分绩点
绩点:
是□否□
教 务
部 门
意 见
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受过处分是□ 否□请写明受过何种处分:
是否可以发放毕业证书是□ 否□
是否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是□ 否□
教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公章)
注:成绩核查情况由教务部门填写;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毕业设计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毕业设计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毕业设计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一、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应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设计题目、摘要和关键词、目录、正文、结束语、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

1.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简短、明确,通过题目把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专业特点概括出来。

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题目,为避免冗长,可以将题目与副标题分列,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 摘要和关键词(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摘要应反映毕业设计(论文)的精华,概括地阐述课题研究的基本观点、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

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300字为宜。

关键词是直接选自题目和内容中具有实质意义、作为标引和检索文献主要概念的名词或词组。

关键词的个数一般取5个左右。

3. 目录目录是毕业设计(论文)的篇章名目,要按顺序写清楚毕业设计(论文)构成部分的名称和正文中的小标题,并在每一个标题后面注明页码。

4. 正文正文为毕业设计(论文)的核心部分,包括理论分析、数据资料、实验方法、结果、本人的论点和结论等内容,还要附有各种有关的图表、照片、公式等。

要求理论正确、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可靠,公式推导和计算结果无误,图表绘制要少而精。

5. 结束语结束语是对主体的最终结论,应准确、完整、精炼。

阐述作者创造性工作在本研究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给予客观的说明,也可提出进一步的设想。

6. 致谢致谢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课题研究与设计撰写过程中给予帮助的单位、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

7.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中引用文献出处的目录表,在论文中引用参考文献时,引出处右上角用方括号标注阿拉伯数字编排的序号(必须与参考文献一致)。

参考文献应列出主要参考书和文献资料的作者姓名、书名、出版社或期刊名称、以及出版时间或期刊的卷数、期数、页码等。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必修课程(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或等于2.O(GPA的计算方法按照《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结业重修后),必修课(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O的(不包含2.0);(二)毕业时经审核不符合毕业条件而颁发结业证书的;(三)毕业实习中发生过重大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四)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的(需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以供审查);(二)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应征入伍的(需向学校提供入伍通知书以供审查);(三)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国家或省公务员考试而被录用的(需向学校提供录用通知以供审查);(四)因第四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未通过课程(一门课程只有一次机会且重修不设补考)考试及格,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而换发毕业证书后,其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细则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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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2016年7月)
为做好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3.40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考试违纪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院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3.40但高于3.35(含3.35),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确认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院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为3.25及以上的毕业生,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3.4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行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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