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有关规定(文件收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保障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管理的指导,直接负责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第四条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四)具有采矿(露天)、矿建、机电、通风、地质、测量、运输、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2人;(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七)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八)符合国家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向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五)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七)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八)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九)其他。
生产能力核定公告
生产能力核定公告
一、公告标题
关于核定某公司生产能力的公告
二、公告目的
本公告旨在核定某公司的生产能力,确保其生产能力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三、核定标准及方法
本次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和标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和历史数据。
在核定过程中,我们将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收集企业生产数据和资料;
根据核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计算结果进行评估和验证。
四、核定结果
根据核定标准和方法,我们对某公司的生产能力进行了评估和计算,结果如下:
该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为XX万台/年;
该公司生产线的最大产能为XX万台/年。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核定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该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线最大产能均符合
行业标准和规定;
建议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优化生产流程和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生产能力符合行业标准和规定。
六、公告有效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在有效期内,如需修改或废止本公告,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公告。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要求下的矿井煤炭生产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文件及标准,按以下办法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和一般要求1、核定条件(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
(2)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矿井应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
2、一般要求(1)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应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
(2)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则上每5年1次。
在每个周期内监管部门或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向监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4)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组织1次验证,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小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
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1•【文号】发改运行[2005]1091号•【施行日期】2005.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2005年6月21日发改运行[2005]109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我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下发后,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所属依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开展了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目前核定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本次核定,掌握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现状和变化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和督促煤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但是,在这次核定生产能力过程中,也有个别地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拖延,影响全国整体进度。
有的未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对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而处于停产整顿、实施技术改造中或规划关闭等矿井未组织核定,使这些持证矿井缺少对应的核定能力,出现了“空白点”。
有的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矿井的规划和政策标准代替能力核定,将目前存在的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小煤矿的生产能力简单地上调为规划标准,造成生产能力脱离实际。
通过这次能力核定,还暴露出在依法生产与监管上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煤矿存在严重的超核定能力生产。
据各省(区、市)上报结果统计,2004年实际产量大于本次核定结果的煤矿(井)共5305处,占全国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总数的21.4%,超能力产量1.8亿吨,平均超出34.2%。
其中有1164处超过50%以上,905处超过100%以上。
新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
新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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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两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办法》对核增生产能力作出严格限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此外,近两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办法》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对地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抽查,对违反
规定的严格处罚。
/。
第三章生产能力的核定
第三章生产能力的核定1. 介绍生产能力是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核定生产能力非常重要,因为能够准确核定生产能力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及规划生产计划,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生产能力核定的原则2.1 准确性原则生产能力核定应该以实际情况和数据为基础,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水平。
核定时应该综合考虑企业的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劳动力水平等因素,避免过高或过低地估计生产能力。
2.2 可行性原则生产能力核定应该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变化,不能过于理想化或不切实际。
核定时应该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的战略规划,确保核定的生产能力是可行且可持续的。
2.3 透明度原则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和方法应该透明,以便内部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核定的依据和结果。
透明度可以增加企业的信任度和可信度,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来说也更加可靠和可接受。
3. 生产能力核定的方法3.1 历史数据法历史数据法是一种常用的生产能力核定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分析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生产数据,包括产量、产能利用率、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来推断出未来的生产能力。
3.2 技术评估法技术评估法是一种基于技术条件和设备状况来核定生产能力的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评估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以及考虑到设备更新换代的可能性来确定生产能力。
3.3 市场需求法市场需求法是一种基于市场需求情况来核定生产能力的方法。
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可以确定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并据此确定适当的生产能力水平。
3.4 模型预测法模型预测法是一种基于数学模型和统计分析来预测生产能力的方法。
通过构建合适的模型,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技术条件、资源限制等,可以进行生产能力的预测和核定。
4. 生产能力核定的实施步骤4.1 数据收集收集相关的生产数据、技术参数、市场需求等相关数据,包括过去的数据和目前的数据。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第一章概述 (1)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第二节核定依据的要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第三节核定要紧系统环节及结果 (3)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4)第二章煤矿差不多概况 (4)第一节自然属性 (4)第二节矿井建设情形 (32)第三节煤矿生产现状 (33)第三章煤矿生产能力核查运算 (37)第一节资源储量核查 (37)第二节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1)第三节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 (44)第四节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47)第五节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51)第六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55)第七节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 (58)第八节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65)第九节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 (98)第十节压风、灭尘、瓦斯抽排、通讯等系统核查情形 (102)第十一节安全程度、监测监控等核查情形 (104)第四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6)第一节各环节能力核定结果分析 (106)第二节煤炭资源保证程度分析 (106)第三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107)第五章问题及建议 (107)第一节各生产系统(环节)存在的要紧问题 (107)第二节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 (107)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按照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下设的10个专业组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对十矿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要紧过程如下:一、第一由平煤集团生产能力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传达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豫煤行〔2006〕576号)及平煤集团《关于开展2008年部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 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 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 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
生产能力核定说明汇总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生产能力核定进行说明和总结。
生产能力核定是企业评估其所能实现的最大产出量的过程,对企业的生产计划和资源分配至关重要。
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企业能够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确保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2. 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性生产能力核定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
以下是生产能力核定的几个重要性:2.1 预测市场需求通过对生产能力的核定,企业能够预测市场需求,并做出相应的生产计划。
这有助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抢占先机,避免需求过剩或供应不足的情况发生。
2.2 资源分配优化生产能力核定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分配生产资源,包括人力、物资和设备。
通过合理分配资源,企业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
2.3 生产计划的依据生产能力核定为企业制定生产计划提供了依据。
通过核定生产能力,企业可以根据目标产出量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及时交付产品,并满足客户需求。
3. 生产能力核定的方法与步骤生产能力核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进行:3.1 收集数据首先,企业需要收集相关的生产数据,包括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生产量、生产时间和生产成本等信息。
这些数据将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3.2 确定时间范围企业需要确定生产能力核定的时间范围。
通常,企业可以选择过去一年的数据作为基准,也可以选择特定的时间段进行核定。
3.3 计算产能利用率根据收集到的生产数据,企业可以计算出产能利用率。
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产量与最大产能之间的比率。
通过计算产能利用率,企业能够评估其生产能力的利用效率,找出改进的空间。
3.4 核定生产能力基于产能利用率和市场需求,企业可以进行生产能力的核定。
核定的结果应该是企业实际可达到的最大产出量,此产出量应能稳定满足市场需求。
3.5 评估结果和调整策略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后,企业应评估结果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如果核定结果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企业需要考虑调整生产能力或改进生产工艺以满足需求。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
第二章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安全生产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生产能力核定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定结果需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重新核定。
第三章生产能力监管
第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能力与核定结果相符。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生产能力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能力进行自查,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违反规定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生产能力调整
第十条因资源枯竭、技术改造、安全生产需要等原因,煤矿企业可申
请调整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调整生产能力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重新进行
核定。
第十二条生产能力调整后,煤矿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生产能力核定所需资料分工表2018
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需收集的资料1.矿井改扩建。
技术改造等设计批文及竣工验收批文,产能置换批复文件。
(责任单位:技术科责任人:殷振华)2.资源储量变化原因。
依法批准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检测)评审意见书、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资源储量计算图和计算表(责任单位:地测科责任人:高延桐)3.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和相关证明。
(责任单位:技术科责任人:殷振华)4.改变果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责任单位:技术科责任人:殷振华)5.煤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地测科责任人:高延桐)6.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责任单位:安监科责任人:郭怀林)7.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及批复文件(含评审意见)、采(古)空区积水、积气及火区调查报告(责任单位:地测科责任人:高延桐)8.矿井水文类型划分报告及批复文件(含评审意见)(责任单位:地测科责任人:高延桐)9.瓦斯等级鉴定及批文(责任单位:通风科责任人:孟旭)10.煤层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责任单位:通风科责任人:孟旭)11.煤矿证照: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责任单位:技术科责任人:殷振华)12.供用电合同(责任单位:机电科责任人:孙根亮)13.救护协议书(责任单位:安监科责任人:郭怀林)14.反映煤矿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1)井上下对照图(责任单位:地测科责任人:高延桐)2)采掘工程平面图。
(责任单位:地测科责任人:高延桐)3)未来五年工作面接续图。
(责任单位:技术科责任人:殷振华)4)矿井通风系统图。
(责任单位:通风科责任人:孟旭)5)各种巷道断面图。
(责任单位:技术科责任人:殷振华)6)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责任单位:机电科责任人:孙根亮)7)矿井排水系统图(责任单位:机电科责任人:孙根亮)8)井下运输系统图。
(责任单位:机电科责任人:孙根亮)9)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川办发[2005]29号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川办发〔2005〕29号2005年8月5日)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及有关要求,为建立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按照依法行政、主辅配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以上及省属重点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对无证矿井和扩建、技改期间矿井不得核定。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核定一次生产能力,其中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必须立即重新核定:(一)采场、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四)实施了扩建、技改;(五)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依法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实现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的一种执法行为,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各省(区、市)在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束时,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也应同时结束,并于年底前将年检总结报告和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一68535525。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核定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矿业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矿业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矿业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矿产作为重要的原材料,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矿业公司的生产能力是衡量其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矿业公司需要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来对自身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和调整。
一、生产能力核定的意义生产能力核定是对矿业公司生产能力的、实际的、量化的、客观的评价和核定,是实现矿业公司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生产能力核定,可以全面了解矿业公司的生产能力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提高矿业公司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生产能力核定的步骤和方法1.确定生产能力核定的目的和任务。
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的前提是明确生产能力核定的目的和任务,以便为核定的工作提供确切的方向和目标。
同时,明确核定内容和范围,以及核定所需的人员、资料和工具等,为后续的核定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2.收集生产能力核定的数据和资料。
收集数据和资料是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必要步骤,也是后续核定工作的基础。
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应包括矿业公司的机械设备、人员构成、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核定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厘定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和方法。
厘定核定标准和方法是进行核定工作的前提,直接影响后续的核定结果。
因此,在厘定核定标准和方法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指标,确保能够科学、客观、全面地衡量矿业公司的生产能力。
4.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在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时,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全面、系统地对矿业公司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对核定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同时,应根据核定结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保证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核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应包括核定的目的和任务、数据和资料、核定标准和方法、核定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改进措施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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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规定
(1)2005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备注: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复核工作量,更重要的是严防借复核之机,把“批小建大”、违规形成的能力合法化。
)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2006-6-2 (2)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2006-6-12
(3)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
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2006—11—28
(4)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2010-4-10
(5)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
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2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