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本私,本能向恶,社会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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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私,本能向恶,社会向善----阶级斗争理论反思之四阶级先生认为,在阶级社会,人性就是阶级性;所谓阶级性即是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核心是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因此,阶级先生推论的结果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人性私的根源,也是剥削的根源,还是人性恶的根源。我们已经讨论过,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人的私的存在方式的产物,没有人的私就没有物的私。我们认为,越是动物化的人性本能,越是具有向恶的力量;越是人化的社会人性,越是具有向善的力量。

我们认为,讨论人性首先应该梳理一下人性这个词的概念。所谓人性广义的说法是人的一切属性,比如人作为一种存在物有着一般物质的属性,人作为一种生物有着一般生物的属性,人作为一种动物有着一般动物的属性;所谓人性狭义的说法就是人的特殊属性,这是人区别于一般自然界和动物界的特性。我们这里讲人性是把人性对于道德行为、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里人性一词的概念就更为狭窄,我们讲人性主要讲人性的公和私、讲人性的善与恶。

所谓私即是个体的,维系生命一定仰赖个体本能的自利,饿了不知道把饭送到自己的嘴里,冷了不知道把衣服穿到自己的身上,这样的人凭什么活在这个世界上呢?一个人哪怕就是一个婴儿,如果不知道为我自利,那么他连一天也存活不了。所谓公即是大家的,个体生命的延续一定依赖群体社会的利他,没有利他就没有群体,没有利他就没有社会,群体社会的纽带只能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人性本私就是说,人类的每个生命都是独立的个体,私是人的一个自然属性;人的自然特性决定了人的群居生存的方式,决定了人建立起特有的社会文化系统。人的行为既有私也有公,既有利己也有利他。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生物的原因,即无条件反射的本能行为,生理欲望只能是自我的、个体的、自私的,由生理欲望产生的行为也只能是自我的、个体的、自利的;第二种是社会的原因,即有条件反射的社会行为,自私自利一定是存在的,但不是一定有效的,更不是最为有效的。为他利他不仅存在而且必须,不仅符合自利原则,而且常常更为有效;第三种是理性的原因,这就是人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形成的观念和信仰。一个人究竟有怎样的人生经历;一个人究竟怎样评价自己行为的结果;一个人究竟选择什么、放弃什么;一个人究竟怎样看待世界、怎样看待人生。这是文化动物人的特有属性,也是支配人的行为才有的独特力量。人的现实出发点,已经不完全是本能的自私的欲望,也不限于习得的性状的束缚,而是越来越多地受制于人的观念和信仰。

所谓善,就是为他的,就是利他的;所谓恶,就是损人的,害人的。自私是一种关于“我的”和“自利”的自我意识,善恶则是自我与他人关系的一种社会文化意识,自利与善恶有最紧密的关系,但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人的自利可以是完全个人的无关他人的行为即无关善恶的私事;人的自利也可以是与他人交换的、与他人分享的行为即是善的公事。

从个体维系自身生命的欲望出发,人的本性之私必然是自利的,这种自利本身没有利他的因子。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不仅有欲望本能,也有行为经验,还有理性思维。从本能欲望来说,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痛的是别人,自己不感到痛;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死的是别人,自己不会完蛋,因此不能不承认人类缺少本能的内在的制止恶的动力。从行为经验来说,施暴者一定会遭到报复,暴力者本身是不会安全的,因此不能不说人类并不缺少外在的他人的对于恶的抗拒。从理性思维来说,人能够认识到一个人的恶的行为会使自己陷于孤立,失去与他人与社会群体的合作关系中的利益,人能够感悟到互相帮助优于互相掠夺,

和平与合作是人类的最高利益。

人的本能中除了自利还有没有利他的因子呢?从孟子的性善观点,从康德的绝对道德命令来说,人的本能中应该存在利他的基因。问题是,我们对于人的本能中的生物本性可以确信无疑,但是我们对于人的本能中的社会本性问题直到今天还讲不清楚。如果获得性性状可以物化,可以遗传后代,那么人的基因中不仅存在善的一面,但也不能排除存在恶的一面。总之,人性本私的自然属性是确定的,人性自利的生物本性也是确定的。至于人性善恶,究竟有没有,究竟有多少,这还是一个有待证实的问题。人性本私、人性自利是人的自然的生物的属性;做人为公做人利他是人化的结果,是社会文化的塑造;自私自利的本能存在着向恶的力量,社会文化存在着向善的力量。

我们在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理论中,在“囚徒困境”的假设中,我们再从乡村熟人社会的道德作用在现代开始的弱化中,都可以看到人性的本源就是一个“私”字。人性的私既可由经验实证也可由逻辑推演,自利本身不可能自然地排斥恶,如果这种恶是在符合自私自利本能的情况下,那么在没有外在力量的作用下,恶就是唯一的可能。人性是私的,人的生存方式却是公的即群体社会的,因此人不可能只讲自利而没有利他。在自然界面前,人与一般动物的比较优势并不是个体的全能型单打独斗,而是分工合作的群体力量;人与一般动物的比较优势更在于人类物质的和精神的文化创造和传承。因此,人与人之间保持和平、增进合作就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和平的法则规定了人不应该互相侵害即不应该是恶的;合作的法则规定了人不应该只有利己即人也应该是善的。

我们认为,人化的社会人性是向善而不是向恶。首先,每个人都具有自我保护个体生命的本能,因此对于恶的抗拒是一种无条件反射。恶的天敌即是他人的本能,每个人的自私自利都在阻碍着社会的恶;其次,每个人都可以在实践理性中感受到,合作利他是实现利己更为有效的途径,因此向善是人的社会生活的一种条件反射。善的选择即是自利的选择,每个人的自私自利都在推动着社会的善;最后,每个人都可以在理论理性中领悟到,恶是有报应的即是要害己的,善是有回报的即是会利己的。为了实现和平与合作,利他是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向善也是人的理性彻底性的必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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