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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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

一、变更申请事项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二)变更经营地址

(三)变更仓库地址的(含增加仓库)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事项)

(六)变更经济性质(登记事项)

(七)变更隶属单位(登记事项)

(八)注销仓库地址

(九)《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注意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三十日

内,向市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确定的企业名称进行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能作为企业名称变更的依据。

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本区域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人员、设施条件的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属于法人组织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体药店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同区域新开办条件和程序审批(如果企业在申请以上人员变更时,注册地址没有同时发生变更的,则对其经营面积不参照同区域新开办面积进行要求)。

变更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原法人、企业负责人与拟变更人员双方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到监管科现场签订协议并说明情况。

有以下情形的,市局暂不受理其变更申请:

1.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尚未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过GSP认证而申请变更事项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企业的变更申请;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批件;

5.拟任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

6.企业对拟变更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说明;

7.变更前后企业有关人员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签字协议;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考核证明材料;

9.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10.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虚假自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11.省局行政审批系统网上录入信息(按省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要求制作)。

(二)变更经营地址

1.拟变更事项申请(两份)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拟变更申请;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企业拟变更营业场所、仓库方位图及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拟选用设备、仓储设施等情况;企业经营、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内;企业应提供经营、仓库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文件依据:郑政办[2012]54号)

(5)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6)拟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拟变更经营地址需增加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考核证明材料,以及对拟任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考核证明材料;

(8)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虚假自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2.许可证变更申请(两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企业变更申请;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市局同意拟变更批复;

(5)企业经营、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内;企业应提供经营、仓库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文件依据:郑政办[2012]54号)

(6)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周边环境情况说明;(7)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GSP 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8)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虚假自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9)省局行政审批系统网上录入信息(按省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要求制作)。

注意事项:单体药店在完成变更经营地址许可事项后,一个月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

(三)变更仓库地址的(含增加仓库)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企业变更申请;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内;企业应提供仓库

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文件依据:郑政办[2012]54号)

5.仓库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

7.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虚假自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8.省局行政审批系统网上录入信息(按省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要求制作)。

(四)变更经营范围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企业变更申请;

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增加经营范围的,附与所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仓库及设施、设备情况,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和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

5.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GSP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

6.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如有虚假自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7.省局行政审批系统网上录入信息(按省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要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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