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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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一、申请变更报告,说明事由。

二、申请变更登记表说明:一式三份(州局1份、分局及企业各1份)。

原核准登记内容全部填写,新核准登记内容只填写变更项目,其余空格用斜杠表示。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变更材料(提交复印件,带原件审核)(一)企业名称变更1、拟用新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2、隶属单位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材料。

说明:变更登记表中填写新企业名称要与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二)地址变更新地址的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新经营场所药品分类陈列平面示意图(标尺寸)。

说明:新经营场所实用面积必须达到40平方米(含)以上,仓库面积要求20平方米(含)以上。

分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必须现场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州局(主要检查验收:新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药品陈列、储存分类管理,仓库配套设施,药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职在岗)(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2、新法定代表人关于经营场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3、新法定代表人与药学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聘书以及药学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料。

4、其他材料(1)经济性质为国有、集体、有限责任公司:隶属单位关于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2)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股权变更等情况的公证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新股东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议。

(3)经济性质为个体:(关于债权债务以及税务的)公证书。

提示:经济性质为个体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必须同时变更企业名称。

(四)企业负责人变更1、新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2、法定代表人签批的关于企业负责人任免文件、劳动合同。

(五)经济性质变更1、国有、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隶属单位转制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隶属单位转制后的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转制的有关文件)(此项变更产生隶属单位相应的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零售企业)什么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给各级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凭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分为零售企业、批发企业、生产企业等类型。

为什么需要变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通过医药代表、药商或药品批发商采购药品后出售给消费者的企业,是药品在销售环节中的重要角色。

但由于经营环境、市场需求等因素,药品零售企业可能需要变更。

变更药品零售企业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过许可证变更后,企业才能合法继续经营。

变更药品零售企业需提交哪些材料?1.企业法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3.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4.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5.营业场所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意见;6.对进销存系统等信息系统相关修改申请。

审批流程1.在申请变更前,企业需要先通知原颁证部门并与新管理部门协商;2.企业向新归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由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3.新颁证部门审核后,将材料转发到原颁证部门,原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4.如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审批通过并下发新证书;5.如审核未通过,按不合格处理。

变更药品零售企业需要确保材料齐全,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以免耽误经营。

需要注意的问题1.企业在变更前应了解新归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以便在申请时尽量符合相关要求;2.在申请变更期间,企业应确保药品的进出货记录清晰、准确,以确保在变更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3.若变更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并积极解决问题,以使申请顺利进行。

结语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品企业开展合法经营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必要凭证,药品零售企业变更后必须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本文就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流程及要求进行了简要介绍,希望对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有所帮助。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负责人办理规程.doc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负责人办理规程.doc

办事指南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事项办理规程主体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1、《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通知》(闽食药监法〔2015〕161号)审批条件或标准1、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2、没有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3、拟变更项目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和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办理程序受理→现场核查→审查→决定(转报省局)特殊环节:技术审评(25个工作日),设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

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注:企业补齐补正资料、企业整改及整改复核时限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

企业补齐补正、企业整改及整改复核需停摆。

申请材料必要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变更申请审批表;2、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企业不存在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况;或证明变更事项不影响案件的办理;(由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无需提交)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须提交纸质材料)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交);(可容缺后补)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可选)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7 审批依据(必备)8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记录。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9 办理条件(必备)符合变更的条件10 办理方式(必备)网上申请、前台受理、有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11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记录)事项变更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3.营业执照;4.其它与变更相关的材料。

注:1.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2.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13 审批程序(必备)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预审通事后到食药监药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后台有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报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记录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记录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六号二、申请条件持有四川省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三、办理程序(一、申请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申办人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提交的材料:①、企业的变更申请;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企业因重组、改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书及处置意见(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除外或原企业全体股东同意出让股份的文件;②、企业兼并收购合同书及章程;③、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④、其他文件、证件。

(2、变更企业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增加仓库应提交的材料:①、企业的变更请示;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④、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⑤、新经营地址示意图、仓库地址示意图,仓库总平面图,库内分布平面图;⑥、其他文件、证件。

(3、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材料:①、企业的变更请示;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④、与增加经营范围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⑤、经营场所总平面图、仓库总平面图、库内分布平面图;⑥、与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规章制度;⑦、其他文件、证件。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申办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名称核准30日内,向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的变更申请;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除应提交上述(1、(2、(3、(4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加盟企业与被加盟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②、加盟企业与被加盟企业签订的“加盟合同”原件;加盟连锁店退出被加盟连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除应提交上述(1、(2、(3、(4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加盟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②、加盟连锁店与被加盟连锁企业签订的“解除加盟合同协议书”原件;企业因重组、改制变更企业名称除应提交上述(1、(2、(3、(4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书及处置意见(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除外或原企业全体股东同意出让股份的文件;②、企业兼并收购合同书及章程;③、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企业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均应提交电子报盘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二、审批机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

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人员条件(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6.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核减)办事指南.doc...

6.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核减)办事指南.doc...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核减)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二、申请条件(一)自贡市行政区域内需核减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三、申报材料(一)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需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加盖企业印章(签名)(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注明日期(以收取全部材料之日为准);(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在 下载或在我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领取)。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对提供虚假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材料应完整、清晰,按规定的申报表和正式公文格式,使用A4纸打印,并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号并制作目录;每页材料法定代表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或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签名或企业盖章。

申报材料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亲自递交我局驻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处,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不能亲自递交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交验双方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药监局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办事处人员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补正材料的,经审查不符合法定要求→依法不予受理,当场或者当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药品经营业许可证》(零售)变更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药品经营业许可证》(零售)变更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变更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的原件复印件;个人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的证明(企业出具);培训证明(企业提供)、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4.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的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聘用劳动合同;不兼职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岗、离职、退休、无业证明);上岗证、健康证原件复印件;药店下发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个人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的证明(企业出具);
5.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的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聘用劳动合同;不兼职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岗、离职、退休、无业证明);培训证明(企业提供)、健康证原件复印件;药店下发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6.拟变更后的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经营地址的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企业无违法违规未结案的证明(当地局出具)。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1,2,7,8项材料。

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1,3,7,8项材料。

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提交:1,4,7,8项材料。

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交:1,6,7,8项材料。

变更驻店药师需提交:1,5,7,8项材料。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药品GSP认证)变更(不需现场核查)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药品GSP认证)变更(不需现场核查)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药品GSP认证)变更(不需现场核查)变更申请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变更的项目和理由(注明变更前的企业情况)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下载:(空白表格)原件A4纸,一式一份必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必要无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还应提交:(1)企业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非法人企业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3)任免后企业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履历复印件A4一式一份必要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1)企业任免决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3)任免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

复印件A4一式一份必要无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还应提交:(1)企业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非法人企业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3)任免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工作履历。

复印件A4一式一份必要无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原件A4纸,一式一份必要无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15、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

15、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

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务院令(360号)20 12年08年15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20 04年4月1日);3、《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4、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成食药监办〔2014〕160号)。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对予以受理的,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变更: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际地址未变而改变街名、门牌号、核减仓库地址、减少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事项的,当场作出是否变更决定;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增加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事项的,连同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科,经药品监管科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将验收报告和申请审查表送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窗口;3、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收到现场验收报告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申请人在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窗口领取相关批件。

三、审批条件应当具备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请材料(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可双面复印,申请材料需提交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后,退回原件,存复印件;申报材料请使用A4规格纸填报)1、提交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网上下载: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首页——药品许可——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不得手工填写;2、指定委托书。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申请人自备
1
0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无形式附件
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人自备
1
0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页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经受理部门审查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3、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换证)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自备
1
0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无形式附件
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1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无形式附件
企业职工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岗位、身份证号、学历、职称、执业资格、从业年限、健康状况等);)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年月日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材料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名册
说明:
1、请在职务(岗位)或在备注中说明如下岗位的人员任职情况: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处方审核人员。

2、职称或资格里填写依法取得的药学职称(如主管药师、中药师)或执业资格(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职业资格证书。

3、体检情况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或未体检。

4、本表填写应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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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材料及审批程序:一、变更企业名称: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委托书一份;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人员要求同新开办):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新的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新的质量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一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委托书一份;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6、《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变更为非处方药专营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与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人员技术要求、设施设备情况的材料一份;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委托书一份;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6、《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变更为非处方药店:条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同一平面不小于40平方米,配有专职药学专业药师一名。

提交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委托书一份;4、药师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6、《房屋产权证》(含《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复印件一份或者有关房屋证明一份;7、《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发《受理通知书》、现场验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5日)。

四、变更经营地址:经营地址仅限于本辖区、本区域内变更,应符合新开办药店的条件,并符合合理布局规定。

筹建提交材料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一份;2、委托书一份(执业药师本人办理(单体店)可无需委托书);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4、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一份(标明拟办药店与最近的3个药店位置、名称);5、《房屋产权证》(含《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复印件一份或者有关房屋证明一份;(筹建无需租赁合同);6、根据药店区域、性质提交与开办条件相对应的人员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证复印件各一份(校对原件);7、《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8、《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9、质量管理负责人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校对原件);10、药店负责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审批程序:药监工作人员受理筹建申请材料,材料合格,发《筹建受理通知书》,进行现场测量,符合条件的,10日内发《准予筹建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1 0日内发《不予筹建通知书》。

材料不合格,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核发提交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3、《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或者公司本部《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4、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一份;(标明拟办药店与最近的3个药店位置、名称、距离);5、《房屋产权证》(含《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复印件一份或者有关房屋证明一份;6、(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分支机构由母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签署);*7、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一份、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8、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一份;*9、根据药店区域、性质提交与开办条件相对应的人员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证复印件各一份(校对原件);10、《准予筹建通知书》一份;11、材料真实性声明一份。

*号项材料根据药店实际可省略,上述材料中3、4、5、9项应与筹建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增、减、变更仓库按地址变更办理,不需筹建。

提交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委托书一份;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4、与仓库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人员技术要求、设施设备情况的材料一份;5、《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6、《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发《受理通知书》、现场验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5日)。

五、更换门牌号码(经营地址原地不变)申请提交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有关部门出具的更换门牌号码证明一份;3、委托书一份;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补证程序:企业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10日后办理。

申请提交材料:1、补证申请书一份;2、报纸原件。

3、委托书一份、4、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拟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人:填报日期:年月日受理部门:受理日期:年月日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事项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办材料及审批程序:一、变更企业名称: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校验);3、公司章程复印件(带原件校验);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作了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一份。

(市局稽查分局出具)6、委托书一份;7、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证复印件一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5、委托书一份;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变更的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人员自其他单位调入的,须出具由原单位辞职或不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一份。

3、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一份;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复印件一份4、变更的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作了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一份。

(市局稽查分局出具)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7、《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

8、委托书一份;9、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变更经营范围: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与变更后经营范围相适应管理制度、人员技术要求、设施设备情况的材料一份。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作了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一份。

(市局稽查分局出具)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7、委托书一份;7、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现场验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5日)。

五、变更经营地址:(应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筹建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企业负责人(中专学历、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各一份(校对原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一份;3、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校对原件);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6、拟变更营业场所、设备、配送中心仓库、验收养护室平面布局图(应标明仓储设施、验收养护用仪器和设备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一份。

7、连锁门店情况表(含门店名称、地址、经营面积、药师名称)及其加盖连锁公司印章的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作了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一份。

(市局稽查分局出具)9、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10、委托书一份;11、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审批程序:药监工作人员受理筹建申请材料,材料合格,发《筹建受理通知书》,进行现场测量,符合条件的,10日内发《准予筹建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10日内发《不予筹建通知书》。

材料不合格,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验收提交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2、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一份;3、公司章程,合作或合资协议书及验资证明文件各一份;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各一份(校对原件);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一份;6、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企业任命文件各一份;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7、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分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自其他单位调入的,须出具由原单位辞职或不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已变更执业单位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8、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一份;9、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一份;10、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一份;11、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仓库地址名称、总建筑面积、药品待验库或区、合格库或区、不合格库或区、退货库或区、配送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专库或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等)一份;12、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1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4、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15、委托书一份;1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药监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发《受理通知书》、现场验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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