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1条禁+10冬施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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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二^一条禁令(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啊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 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 万元至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 5 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 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
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 1 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 1 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
严格落实项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监督记录。对未实行基
础、主体、装修监督检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对相关监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10)严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
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 万元至30 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备案。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违反规定,处10 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5 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验,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违反规定,对施工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 元罚款。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导致伤亡事故的,给予违规企业停止投标三个月至半年处罚。重大事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新项目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外地企业清出天津市场。
(15)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
违反规定,每人处50 元至100 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处100元至200元罚款。经抽查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违规企业处5000元至 1 万元罚款。
(16)严禁瞒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
违反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相关举报人,给予3000 元至1 万元奖励。
(17)严禁作业队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居住。
现场生活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通道,不允许采用明火取暖。违反规定,责令整改,并处 5 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18)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封闭车辆进行渣土和散料运输。
违反规定,对总承包企业处 2 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对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处 5 万元至10 万元罚款。
(19)严禁无围挡施工。
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地面,配备冲洗设施并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 3 万元罚款,对作业队伍处 2 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0)严禁未经审批夜间施工。
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夜间施工扰民经查实,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作业单位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21)严禁建筑施工运输撒漏。
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按肇事车辆每车处100 元罚款,造成道
路污染的,按每平方米处50 元罚款。
天津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十项禁令
关于颁发实施《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十项禁令》的
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冬期施工工程规模扩大,混凝土受冻、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外墙保温板老化等质量问题目益突显,为进一步加强冬期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贯
彻落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255 号),杜绝冬期施工质量隐患,确保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制定了《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十项禁令》,现予以颁发。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禁令”,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冬期施工工程质量的巡查、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禁令”违规施工的,一律停工,并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十项禁令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二00 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十项禁令
一、严禁不按审查合格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施
工。
二、严禁雨、雪及大风等恶劣天气浇筑混凝土,冬施期间浇筑成型的每批混
凝土应进行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
三、严禁环境温度低于0C承重砌体砌筑,冬施期间砌筑的承重砌体应进行
砂浆强度实体检测。
四、严禁钢结构工程室外防火、防腐涂刷和无防护遮蔽措施钢结构及钢筋焊
接施工。
五、严禁冷粘法防水卷材铺贴及无机、水溶性有机防水涂料涂刷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