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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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供参考)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而定,原则上为5~15人。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公示小区内热心公益的5名以上的联名业主,在顺德建设网上下载《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填写完整后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2.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联名业主处。

3.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15份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能组成筹备组。

超过15份的,由自荐的业主提供《筹备组成员推荐签名表》,由推荐人数较多的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4.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委托书》。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连同《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筹备组成员推荐签名表》、《建设单位委托书》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房产管理所审核,审核通过后,筹备组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建设单位委托书》在小区内张贴公示。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筹备组职责1、召开筹备工作会议,计划和安排召开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事项;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单数);3、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4、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5、在筹备组成员中推选出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6、公示、发放和回收各种文件和选票,收集业主的意见和答复业主提出的异议。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暨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一、成立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2、首套房屋交付已届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的。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天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在30日内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应当限期改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1、成立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前期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员、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大会及委业会成立操作指引-最新

业主大会及委业会成立操作指引-最新
1. 占总业主人数20%以上或占总投票权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 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 请表》。
2.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出售且交付使用的建设面积达到20%以上或首套物业出售 并交付满一年之日起15日内,应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成立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 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物业出售和物 业交付资料、 物业测绘文件、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清册等相关资料。
2. 发布会议公告 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张贴《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公告业主 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形式、程序和内容。 时间节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
3.会议方式: 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书面形式或互联网方式)。
4.选举与表决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首轮选举:投票权数与参会人数过半 第二轮选举:安排不少于尚未选出委员或候补委员的120%从未当选候选人中依据 首轮选举的得票顺序确定第二轮选举候选人。第二轮选举依据第二轮得票顺序当 选。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资格审查
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 推荐: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也可以向 筹备组推荐候选人。同一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 应当征得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同意。
名单公示: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后,应当予以公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的业 主中确定并公示,业主代表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 规定。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条件第一步、物业公司介绍小区情况,表明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提出申请第一步、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二步、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告: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允许成立业主大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筹备组第一步、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索取所有业主的信息第二步、街道办事处、开发商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特种物业1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第三步、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召开筹备组会议第一步、会议内容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二步、公示筹备组会议结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特种物业 2第三步、物业公司将《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送至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第一步、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第一步、签到第二步、主持人介绍出席来宾第三步、会议开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1、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特种物业 3A、业主代表为业主释疑B、投票—唱票—结果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A、候选人逐一自我介绍B、投票—唱票—结果回收选票;现场公开计票;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2、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放选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第四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特种物业 4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2、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资料业主大会成立申请书;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投票结果汇总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结果汇总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规约;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5、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四、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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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流程一、成立业主大会流程图提报成立业主大会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履行工作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各流程内容分解(一)成立业主大会申请1、申请人:小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2、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均可向街道办事处提报成立业主大会申请。

3、申请所包含的内容:(1)小区基本情况(包括小区建筑面积、户数、实际入住面积、入住户数、网点情况等);(2)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名称、物业管理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人将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三)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在六十日内(省条例30日,指导规则60日)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1、张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

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起草《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提出组成筹备组人员成分,在小区内张贴(拍照留据)。

2、筹备组人员组成。

(说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指导规则第十条)(1)筹备组中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派员证明,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2)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指导规则第十一条)(3)筹备组上述人员初步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六十日)内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并确定筹备小组工作职责,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含职责)。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程序,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选举方式、组建程序等内容,以便于小区业主了解并参与其中。

1. 法律法规依据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小区内的业主共同参与决策。

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关于业主权益保护、小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基础。

•《物业管理条例》:针对物业管理的规定,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等方面内容。

•《业主大会管理办法》: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召开、选举等具体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起着重要指导作用。

2. 选举方式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确保业主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选举方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2.1 召开业主大会首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进行。

业主大会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并明确召开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2.2 选举产生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上,首先需由业主选举产生筹备组,筹备组负责整个选举程序的组织和监督。

筹备组一般由志愿者组成,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性。

2.3 制定选举办法筹备组制定选举办法,明确选举的具体流程、条件和程序。

选举办法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4 候选人提名根据选举办法,业主可提名自己或其他业主作为候选人。

候选人需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如要求年满18周岁、在小区内有住房等。

2.5 候选人公示筹备组负责公示候选人的名单,以便其他业主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

2.6 选举投票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将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委员会成员。

选举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具体方式由选举办法决定。

2.7 计票和结果宣布投票结束后,筹备组将进行计票工作,并在当天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应在业主大会上宣布,并将结果记录在选举记录中。

2.8 委员会注册登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如在物业管理处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南京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南京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南京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南京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了南京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图及详细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南京市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图二、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条件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至少符合以下两项中的一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及说明1、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上述条件后,建设单位或十人以上的公开联名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街道要求开发商报送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申请后,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包括规划设计要点的建筑规划总平面;(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3、街道核查资料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街道办事处核查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满足,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如建设单位未能完整提供(二)、(三)项资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筹备申请2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调取,核查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满足,并书面回复申请人4、街道组织成立筹备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筹备申请六十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指导、协助筹备申请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确定筹备组总人数和其中业主成员人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征集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征集期不少于15日。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流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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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一、前期准备。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步骤,首先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们需要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产生筹备小组,确定筹备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二、筹备小组工作。

筹备小组成员需要积极开展工作,制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同时,筹备小组需要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收集业主的建议和意见,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三、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

在筹备小组的指导下,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组织规范,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组织机构、职权、责任、选举程序、换届程序等内容。

章程起草需要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和实际情况,确保章程合理、公正、合法。

四、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完成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后,筹备小组需要组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通过。

在业主大会上,筹备小组成员需要向业主介绍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解答业主的疑问,最终通过表决确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关键环节。

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筹备小组需要组织业主进行选举,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务,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六、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需要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就职仪式,宣誓就职,确保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七、业主委员会工作推进。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要积极开展工作,履行好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责,推动小区事务的健康发展。

业主委员会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业主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八、定期换届。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换届。

筹备小组需要组织业主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持续运转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对此,我们需要区别讨论。

为了⽅便⼤家了解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家总结了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带来帮助。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次业主⼤会成⽴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的建筑⾯积达到50%以上;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满2年。

建设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时向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提出书⾯报告;建设单位未提出的,业主可以向上述政府机关提出书⾯请求。

⼆、组建筹备组(⼀)政府机关收到书⾯报告或请求后的六⼗⽇内,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成⽴后的七⽇内在⼩区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1、成员应为单数,业主代表应占⼆分之⼀以上,组长由政府机关代表担任;2、业主代表的产⽣:政府机关组织业主推荐。

应在上述六⼗⽇内完成。

(三)筹备组须完成的业主⼤会成⽴准备性⼯作1、确认并公⽰业主⾝份,以及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积;2、确认⾸次业主⼤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业主管理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4、确认⾸次业主⼤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产⽣办法,确定⾸届业主委员会侯选⼈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其他准备⼯作。

(四)在召开业主⼤会⼗五⽇前将上述内容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回答业主的疑问;三、召开⾸次业主⼤会(⼀)筹备组应在成⽴后的九⼗天内组织召开⾸次业主⼤会会议;(⼆)可以采⽤集体讨论或书⾯征求意见的⽅式召开;(三)应由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有效;(四)业主⼤会作出有关决定:1、通过业主管理规约;2、业主⼤会议事规则(就业主⼤会议事⽅式、表决程序、业主⼩组设⽴、业主委员会组成、任期、罢免和不选等事项作出约定);3、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其职责范围、⼯作经费、委员报酬等作出决定;4、选聘物业管理企业;5、其他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中山市

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中山市

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指引中山市本文以中山市为背景,介绍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规程的相关指引。

一、首次业主大会1、召开时间:首次业主大会应在入住后三个月内召开。

2、召开方式:业主委员会通过书面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

3、参与方式:业主可亲自到场参加大会,也可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参加。

4、议程:业主大会主要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小区物业管理(2)小区安全保卫(3)小区环境卫生(4)小区公共设施管理(5)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6)选举业主委员会5、选举程序:首次业主大会应根据业主的意愿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

6、选举结果:选举结束后,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宣布选举结果。

二、业主委员会1、成立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组成: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由业主代表担任,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3)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4)协调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5)组织物业服务评选及年度报告4、任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5、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的程序进行,选举结果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宣布并刊登在小区内醒目位置。

6、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可从物业费中提取,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通过以上的指引,中山市的入住业主可清晰了解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流程和细节,以便更好地参与小区自治,维护自身权益,并为小区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子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及文书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及文书

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提出成立业委会申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40%以上的,商品房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二、成立筹备组。

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

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本通知留影像资料)三、确定筹备组成员。

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公示期为3日。

(本公示留影像资料)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

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筹备组的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权法》、新《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编写这个指引,供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参考。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业主大会的性质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该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由该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要求;(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

符合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办)监督、指导并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4、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同时应当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

5、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产生方式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热心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6、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中的义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7、业主大会筹备组材料存档与公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需将公告的筹备组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提交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存档并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

资料存档后,筹备组成员名单应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一部分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程序一、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二)提出申请1.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2.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为单数。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二)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履行以下职责:1.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2.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3.签发筹备组公告;4.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5.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10月一、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程序要求1、【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2、【告知主体】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六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告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二)业主清册、联系方式等资料*;(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告知书》(见示范文本)*。

业主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告知书》及业主房产证、身份证*;(二)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其他资料。

以上带*号项目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4、【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程序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收到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筹备组的产生根据《申请书》内容,可由社区向业主发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倡议》,并在指定地方由业主领取《筹备组成员自(推)荐表》,根据业主自荐人员情况,商议进入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直接推荐产生。

3.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发出《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4.筹备组职责(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第一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⑶、业主名册;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⑺.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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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和倡议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居委会在《倡议》上盖章确认同意。

已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

2.公示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事宜。

3.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间,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将表格送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倡议》上指定的业主处。

4.筹备组的产生《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

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佛山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6.筹备组职责(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5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决定表决事项、确认业主人数、投票权数(一)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筹备组自成立备案后,应按照筹备组职责要求参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两份征求意见稿。

(二)决定表决事项、确认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1.筹备组应决定首届业主大会的以下表决事项:(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确认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筹备组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索取业主资料,确认业主人数,确定每户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2)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3)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个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4)总人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来执行。

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

三、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3.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书面承诺,自愿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在任期内积极为业主服务,保证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不随意辞职。

(二)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筹备组发出《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和《关于住宅小区(大厦)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在小区内公示7日,向全体业主征集候选人以及征求草案的意见。

在公示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和房产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退还)一起交给筹备组。

业主可向筹备组提出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候选人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产生筹备组在公示期满后将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做好整理核实,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按照《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五条进行筛选。

同时,根据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筹备组将整理、核实过的候选人名单、简历表以及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示至投票表决通过该两份文件为止。

四、发出召开业主大会通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候选人名单和简历公示满7日后,筹备组填写好《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通知》以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在公示期内,筹备组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表》。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采用的投票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可以由该幢、单元、楼层的业主以一户一票的方式共同推选,得票过半数且得票最多者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任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首届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首届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否实行差额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人数。

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总户数的1/2,,筹备组在开箱点票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继续回收选票,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

在延期内,筹备组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若业主大会按照上述流程仍未能通过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六、公示表决结果将首届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名单及分工在小区内显着位置公示5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七、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业主大会自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八、备案、刻章(一)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佛山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5.其他资料。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具意见后到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告。

(二)刻章业主委员会凭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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