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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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463号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
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
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0年九月六日
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
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
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
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
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帐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
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
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表。
第十一条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第十二条人工半自动收费的付款方式在以现金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预付卡(储值卡和
记帐卡)、一卡通和一卡多用的付款方式,以减少现金收费比例,为用户提供方便。预付卡
或电子标签卡(电子不停车收费用)的发行和使用应具备通用性。
第十三条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中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所采用的专用短程通信频率推荐5.8
GHZ。电子标签宜采用可读写的“单片式”(可读写智能电子标签)或“两片式”(带IC卡
接口的电子标签)。“两片式”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和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兼容。
第十四条当新建收费站预留有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时,匝道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
数不得少于4条。主线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6条。
第十五条低速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设计速度为:主线收费站60km/h;匝道收
费站40km/h。高速自由流电子不停车设施的设计速度一般应大于160km/h(无收费
车道)。
第十六条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一般条件下宜
选择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磁性券或一次性使用的纸质二维条形码券。
第三章联网收费的软、硬件平台及功能
第十七条联网收费系统总体框架结构一般由收费结算中心和联网收费区域内各路段的收费
系统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应按照先进性和实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经济性和可扩
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必须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各层局域网应采用高速网络技术。
第十九条各联网收费系统应对本网计算机IP地址作出规划,以避免发生IP地址冲突。
IP地址使用10.0.0.0~10.255.255.255。
第二十条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收
费结算中心和路段收费中心局域网的服务器、电源、网络等,宜采用热备份工作方式;使用
公共传输线路的网络出口应设置防火墙;收费数据的传输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并对信息中敏感的数据单元采取特殊的加密措施。建立健全系统
和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安全观念、法制观念教育。切实做好计算机防治病毒措施。
第二十一条收费结算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制定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费率表、时
间同步、系统设置参数等);接收收费站、收费中心上传的所有原始收费数据并对通行费进
行拆分和复核,和指定银行进行帐目信息交换和通行费结算、帐务分割;接收收费中心上传
的收费统计等数据;联网收费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设置和管理;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数据
存储、备份和安全保护。可扩展的主要功能有:预付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客户服务
和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各路段收费中心的基本功能是:接收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准确可靠
地收集管辖区内每一收费站上传的原始收费数据和资料;处理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汇总、
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并上传所有数据和文件给收费结算中心;通
行券、票证的管理;联网收费系统中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
管理等;数据、资料的存储和备份和安全保护;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收费站的基本功能是:轮询所有收费车道,实时采集收费车道每一条原始数据;对收费车道的运行状况实施实时检测和监视,具有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向收费中心/收费结
算中心传输收费业务数据(收入、交通、管理);接收收费中心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并下传
给收费车道;收费员录入班次的收费额;值班员录入欠(罚)款和银行缴款数据;通行券、
票证的管理;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收费车道的主要功能是:按车道操作流程正确工作,并将收费处理数据实时上
传收费站计算机系统;接收收费站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对车道设备的管理和控制,具有设
备状态自检功能;可降级使用,但不丢失数据;当通信中断时具有后备独立工作能力;为车
辆通行提供控制信息;将各种违章报警信号实时传送到收费控制室。
第二十五条联网收费系统中收费车道操作流程必须完全相同,对车型、车种的识别标准应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