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建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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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类)的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单位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

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须另行报批管线综合施工图的项目,应提供我局发放的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规划主管部门有其他明确要求的。

三、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文件及施工图全部建成。

2、道路、绿化景观、停车位(含机械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完成。

3、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4、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5、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

四、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

在符合技术规定或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具体内容为:

1、建筑位置。包括用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面布置。

2、建筑高度,包括总高、檐高、层高、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高度、阁楼高度、架空层高度、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度、层数等。

3、建筑平面,包括标准层平面、车库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顶平面等。

4、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

5、建筑使用性质。

6、建筑面积,包括总建筑面积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

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1、对未经验线的建筑,其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

2、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24M ~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50M ~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M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五、验收认可文件

经核实各项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图纸的建设工程,准予验收合格。

经核实未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或发现另有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自行整改或转规

划监察所处理。

经整改或违法处理完毕后,符合规划要求,并已完善规划审定手续的项目,予以验收合格。

六、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建设规划管理处、规划监察所及相关分局、办事处组成规划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材料审定、现场勘查、数据核算等,并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七、市政工程、居民及村民住房的规划验收另行规定。

八、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规划分局、相城规划分局适用此规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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