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安杯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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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 (省优质工程)(以下称“长安杯奖”),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长安杯奖”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联合会评选、颁发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我省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长安杯奖”工程由主要承建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 (地)、行业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上报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长安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从获奖工程中优推荐参加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申报评选“长安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成投产或己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小区和单体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六)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特殊影响或纪念意义,工程质量优良,也可申报评选。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境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二)对已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地下隐蔽工程。

申报条件

第七条陕西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各市 (地)、行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 (地)、行业“长安杯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申报“长安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 (工业工程包括生产工艺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质量 (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四)建设单位己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

行了竣工验收,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住宅小区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己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或超过验收标准。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

(七)工业项目的生产能力己达到设计要求,各项经济指标达到本专业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为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企业共创“长安杯奖”工程,一项工程除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参建施工企业也可参与“长安杯奖”评选: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句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或超过验收标准。

第十条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长安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可由多家企业共同申报,或者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长安杯奖”的工程由创建企业报市(地)、行业“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初审。

第十二条项目初审后,应提供以下文件报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核验: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长安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报建批件 (包括计划任务书、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证 (复印件);

(八)施工扶术资料审查表;

(九)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 (原件);

(十)省级以上部门对工程的设计质量审核报告(原件);

(十一)使用单位在使用后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原

件);

(十二)市 (地)、行业“长安杯奖”初审意见;

(十三)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20张;

(十四)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盘 (或多媒体光盘1张)。

第十三条报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核验的文件应符含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由陕西省建筑业联合会统一印制的《长安杯奖申报表》,复印的《长安杯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暑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申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申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求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

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

技术、新工艺、新村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陕西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陕西省“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第十六条各市 (地)、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木行业的“长安杯奖”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对符合验收程序的申报工程,省“长安杯奖”评选办公室应组织不少于4-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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