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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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石矿业科(区)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区)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个人无权决定应有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区)级领导班子。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问题;
(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信访等工作;
(三)党员发展及对党员的奖惩;
(四)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班队长的调整和任用等问题;
(五)见习毕业生的“五制”台帐管理;
(六)工资和劳务费分配等问题;
(七)本单位敏感事项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科(区)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包括3人),须成立由管技人员和部分骨干组成的议事机构。
第六条科(区)级领导班子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议事规范须列明议事机构组成人员和本单位须经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问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报党群工作部审查,审查同意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第八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80%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九条科(区)级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议题事项的分管领导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给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会议召集。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召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领导不在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实行“一把手”末尾表态法,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六)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采取举手、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表决后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七)作出决策。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党组织事项的决策,由党支部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后决定;行政事项的决策,由行政主要领导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后决定。会议表决结果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应实事求是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十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须有规范的议事记录,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实参会人员和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以及落实决定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办法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和表决。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决策
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后果负责,决策后造成失误的,不论决策程序是否合法,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对班子全体成员诫勉谈话;造成重大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由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执行本办法情况要列入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党群工作部专题报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矿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对决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 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班子主要领导沟通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