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案卷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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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案卷质量考
核评分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执法案卷考核评分标准 (1)
第一类行政案件评分标准 (1)
⏹程序部分 (1)
一、受案、管辖 (1)
二、继续盘问、传唤、询问 (1)
三、勘验、检查、辨认 (3)
四、鉴定、检测 (4)
五、扣押、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5)
六、告知、听证、通知、期间、送达 (5)
七、执行 (7)
八、复议、劳(少)教 (7)
⏹实体部分 (9)
一、事实、证据 (9)
二、定性 (10)
三、处理决定 (10)
⏹文书卷宗部分 (12)
第二类刑事案件评分标准 (13)
⏹程序部分 (13)
一、受案、立案、管辖 (13)
二、强制措施 (14)
(一)拘传 (14)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4)
(三)刑事拘留、逮捕 (16)
(四)其他 (17)
三、侦查措施 (17)
(一)传唤、讯问、询问、告知 (17)
(二)勘验、检查、搜查、辨认 (19)
(三)鉴定 (20)
(四)扣押、查询、冻结 (20)
(五)侦查终结 (21)
四、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21)
⏹实体部分 (22)
一、事实证据 (22)
二、定性 (24)
三、案件处理 (24)
⏹文书卷宗部分 (25)
第二部分民警法律知识测试 (26)
第三部分现场考评评分标准 (26)
一、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事项 (27)
(一)民爆物品管理 (27)
(二)印铸刻字业管理 (27)
(三)车辆、驾驶员管理 (28)
(四)行政审批 (29)
二、执法数据统计、接处警和受立案情况 (30)
三、监管场所、侯问室和执行监督管理情况 (31)
第四部分日常考评 (31)
一、日常工作、执法监督 (31)
二、信访工作 (32)
第五部分加分项目 (33)
第一部分执法案卷考核评分标准
抽考案卷个案分值为每案100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案卷考评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分值的60%。考评案卷平均得分乘以60%即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案卷得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第一类行政案件评分标准
程序部分
一、受案、管辖
1.未经受案开展调查工作的(无受案登记表视为未经受案),每案扣2分;
2.受案登记表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每案扣2分;
3.应当移送管辖的案件未在24小时内移送的,每案扣5分;
4.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而未采取的,每案扣5分;
5.违反规定跨区域办理行政案件的,本案不得分;
6.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越权管辖的,本案不得分;
二、继续盘问、传唤、询问
7.未经盘问直接呈批继续盘问的,每人次扣2分;
8.继续盘问超过法定时限的,每人次扣5分;
9.对不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进行继续盘问的,每人次扣10分;
10.延长继续盘问至四十八小时不符合法定对象的,每案扣10
分;
11.未按规定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的(无法通知的情形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中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5分;
12.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受害人适用传唤(含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5分;
13.传唤超期限或连续传唤的(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未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的,视为传唤超期限)每人扣10分;
14.同时使用书面和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2分;
15.对非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2分;
16.传唤(含口头传唤)无被传唤人签注起止时间并签名的,每人次扣2分;
17.未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等不予通知在笔录中未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2分;
18.询问笔录未注明起止时间或者未精确到时、分的,每份扣2分;
19.询问时办案人员少于2人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未签名、只有一人签名、签名笔迹为一人或同一办案人员在相同时间内在两份以上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视为办案人员少于2人),每份扣10分;
20.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未询问其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询问外国人时为国籍)、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前科情
况之一的,每项扣1分;
21.询问未告知被询问人法定权利、义务的,每人次扣2分;告知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
22.询问未满16周岁的违法嫌疑人、受害人、证人时,无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教师到场签名的(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在笔录中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5分;
23.询问外国人或非本地少数民族、聋哑人时,笔录中无翻译签名并附相关资质证明的(在笔录中载明被询问外国人或非本地少数民族通晓汉语或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每份扣2分;
24.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核对的,每份扣5分;
25.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捺印,笔录修改处未经被询问人逐项捺指印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捺印且笔录中有注明的除外),每处扣1分;末页无被询问人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或书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被询问人不识字,未在笔录上注明原因,而由民警直接代签的,每处扣1分;
26.询问笔录字迹潦草难以辩认、语句不通顺或者记录错误较多影响对笔录理解的,每份扣1分;影响证据效力的,每份扣5分;
三、勘验、检查、辨认
27.检查未开具检查证或未依法审批的(依法可以当场检查的除外),每次扣5分;
28.检查时办案民警少于2人的,每次扣5分;
29.检查妇女身体非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每人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