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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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系统内同城转账业务做到实时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收付业务信息。
(六)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并能够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第一条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纳、划分、报解,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账户设置与管理、账务核对、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管理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的经收和缴库
乙方根据非税收入票据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为缴款人办理非税收入缴款业务,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征管系统)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预算内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准确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交当地人民银行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国库部门;对直接提交给国库部门的申请资料,国库部门应到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申请书(附件1);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是指申请机构的硬件配置以及电子化水平是否满足国库业务发展需要。
风险控制能力是指申请机构是否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内外风险的识别、控制以及反馈机制,从而形成全方位防范和管理体系。
办理国库业务经验是指申请机构是否曾经办国库业务,具有办理国库业务的实践经验。
人员素质是指申请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办理相关国库业务。人民银行将统一组织资格认定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该指标的主要评价标准。
外部评价是指客户对申请机构的服务水平、业务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认可程度。
服务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是否对所从事服务的范围、内容、质量等做出书面承诺,并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评审结束后,人民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辖内县(市)支行应在资格认定结束后5日内将资格认定结果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对代理资格进行综合评定。
(一)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银行信用等级、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机构网点分布等。
银行信用等级是指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申请机构债务违约可能性以及清偿能力所做出的综合判断。
(七)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规定,将预算内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准确缴入国库。
(八)加强对代收银行网点的监督检查,避免发生资金延压、占用和挪用等行为,确保预算内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九)确定本行的非税收入归集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规定造成预算内非税收入延缴入库,或出现占压、挪用预算收入情形的,由甲方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对乙方的代理资格认定,同时建议××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亦由此解除本协议。
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考试申请表
申请机构全称
机构注册所在地
考试人员信息
姓名
岗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非税收入经收
业务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行
乙方:××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银行代收行为,促进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安全入库,保证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以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对济南市辖内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代理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所辖各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对乙方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对乙方提交的印章不清或不全、基本要素不全或错误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缴库信息,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四)将有关财税政策方面的文件及时转发给乙方,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五)不定期组织召开非税收入联席会议,通报非税收入经收情况,协调解决非税收入经收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资金安全性指申请机构因资金头寸威胁国库资金安全的可能性。
流动性指申请机构存贷比例、信贷结构是否能够保证流动性充足,具备源自文库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效益性是指申请机构盈利水平高低和发展趋势,从而考量其内部经营管理水平。
机构网点分布是指申请机构网点分布是否广泛合理,以达到便利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要求。
(二)定性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风险控制能力、办理国库业务经验、人员素质、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监督机制,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掌握其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有关情况,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集中收付代理行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认定资格,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附件5: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
附件1
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行:
我行(社)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备的核算工具和畅通的资金结算渠道,具备代理市(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条件,特向你行申请代理资格认定。
银行(社)(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第六条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生效后,不得擅自改变。但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代理资格认定事宜,并对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经人民银行进行代理资格认定,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二章银行代理资格认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代理资格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操作规程,报甲方备案。
(二)将非税收入经收业务纳入本行业务管理范围,按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科目,准确进行国库会计核算。
(三)建立非税收入代收业务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内部和各代收网点的工作协调,及时处理代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不得无理拒收缴款人缴纳的非税收入。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财政直接支付
清算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行
第二十条 未经当地人民银行资格认定,或者未与人民银行签订《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协议》、《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或《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集中收付代理行应建立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内部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于自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与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申请书
附件2: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考试申请表
附件3: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协议
附件4: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
(三)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考试申请表(附件2)
(四)机构基本情况、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五)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机构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情况说明;
(七)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本行制定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保密制度;
(八)设立专柜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九)专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资格认定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十)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 请 与 受 理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应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资格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以行办函形式向申请机构发出资格认定通知。
济南市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资格认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辖内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为,有效保障地方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或《金融法人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发展需要。
(九)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专职人员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构成、个人基本情况、职业道德、从业经验、对国库相关制度的知晓程度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四章评审与认定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成立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具体负责代理资格认定工作。评审组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主任(行长)担任,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被选定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协议》(附件3)。如被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附件4)或《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附件5),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应严格遵守《非税收入经收协议》、《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协议》以及《财政授权支付清算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对违反上述协议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程所称代理行是指具备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代理资格认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区域范围,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实施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应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并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间,如本协议相关政策、法规发生调整,遵其调整后内容执行。
(三)乙方发生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形,或被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负责结清协议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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