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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信实业银行批复》的通知-银发[198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信实业银行批复》的通知-银发[1987]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信实业银行批复》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04.07施行日期1987.04.07文号银发[1987]100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信实业银行批复》的通知(银发[1987]100号1987年4月7日)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为了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同意成立中信实业银行,并以国办函[1987]14号文批复。

现就贯彻执行《批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和稽核。

中信实业银行注册资本金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八亿元,实收人民币资本金为三亿元(含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五千万美元)。

中信实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内各分行均为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

二、中信实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外币和人民币存款、贷款业务;(二)办理出口信贷,组织参加银团贷款;(三)办理国内和国际银行间存款、贷款、拆款和贴现,与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业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87]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87]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87]40号1987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并以国发(1986)字第81号文下达《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

为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

资本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二十亿元,由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认购入股。

人民银行代表国家控股十亿元。

对个人股份要适当加以限制,每人最多认购一万元,个人股份在资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交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各地分行成立管理委员会,在分行所辖范围内行使类似董事会的职权。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内地分行均为企业法人(海外分行不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有的也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交通银行依法进行的业务活动,外部不得加以干预。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对各地分行在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涉外事务等五个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具体业务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均由分行自主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贷款管理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意见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为进一步加强辖内金融机构高校贷款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强化贷款管理,助推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近年来,我省各金融机构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大信贷投入,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高等院校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全省高校贷款资产质量较好,但潜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坚持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校贷款工作,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健全对高校贷款风险评价体系,稳步提高对高校信贷管理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高等学校贷款管理,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社会中介组织等参与的高校资产财务质量评价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以高校的偿还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总规模,对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学校,贷款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不超过还款期间高校年平均总收入额的2倍,其他高校应控制在1倍。

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测算高校还款能力,控制利率上浮幅度,对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程度较高的高校,可给予利率下浮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1999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最近,国务院作出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必须扎扎实实地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为具体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并联系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检查本单位及所属机构依法行政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复议工作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不当的和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抓紧清理本单位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办法。

凡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各单位要对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各单位应停止执行,并依法进行修改。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当建立对所属机构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所属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有错必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四、总行各司局应在学习国务院决定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本单位正在起草的文件,并抓紧清理本单位已下发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12•【文号】银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银办发[2009]48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司局(部门)的公文签批人应为司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代签,同时应注明原因。

二、对于其他部门送人民银行会签或征求人民银行意见的公文,人民银行主办单位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人民银行送请行外有关部门会签报送国务院的文稿时,可提出会签时限要求,会签部门超过时限未予回复且不与人民银行沟通办理情况的,人民银行主办单位可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对于部门之间有分歧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及办理建议,并将有关部门意见作为附件,送办公厅核报行领导审签后,再次送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行内会签时,会签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稿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件、特急件随到随签。

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附说明,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由主办单位在办文说明中向行领导写出不能采纳会签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单位的意见附后,送办公厅核报行领导审定。

三、各司局(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

对于办公厅立项督办的批示件,承办司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银办发[2006]263号文印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4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8]290号)有关要求抓紧办理。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总页数】7页(P66-72)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省级城市;金融;印发;国有商业银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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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落实国办发[1998]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学习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加强对所辖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协调和监督;要在贯彻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并、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手续,做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换发、收缴及公告等工作。

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二、国有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省(自治区)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本、外币许可证未合并的含《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代缴;合并后的一级分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分行许可证,如果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发生变化,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申请变更手续,并凭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文件及时到人民银行总行换领许可证;一级分行内设营业部在此次撤并机构中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批,并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撤销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缴。

2024年银行开展减费让利宣传简报范文(18篇)

2024年银行开展减费让利宣传简报范文(18篇)

银行开展减费让利宣传简报范文(18篇)银行开展减费让利宣传简报范文(精选18篇)银行开展减费让利宣传简报范文篇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减费让利政策要求,真正让减费让利的政策转化成为“我为群众办实事”,近日,邮储银行陇南市分行加大降费政策宣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减费让利相关政策。

其间,该行通过在网点LED显示屏播放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折页、播放短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同时网点工作人员主动向办理公司业务的客户开展面对面宣传,将国家利好政策及时传导至受益群体。

此外,为进一步扩大受众面,该行利用抖音等平台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一网通办”平台在政府大厅开展宣传,让更多的企业主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据统计,自20__年9月30日降费政策施行以来,该行累计降费规模达15.51万元,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44户。

银行开展减费让利宣传简报范文篇2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支付降费,让利于民”主题宣传活动号召,定陶农商银行扎实做好支付服务减费让利工作,推动减费让利政策入脑、入心,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减费政策的知悉率和满意度。

为保证政策落实落地,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减费的“红利”,定陶农商银行进行线上、线下协同宣传方式。

以营业场所为主阵地开展宣传活动,利用LED屏幕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在网点张贴优惠公告,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减费政策的`讲解,对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告知客户减费政策;线上采取在定陶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优惠公告,利用新型宣传方式短视频等进行广泛宣传,线上线下联动协同宣传,助推政策落实落地。

本次“减费让利”宣传活动的开展,拓宽了中小企业对减费政策的知悉渠道,进一步提高了“减费让利”政策的普及率,对扎实做好减费让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定陶农商银行将继续践行“服务三农、金融为民”的初心和使命,加大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力度,组织员工对支付服务降费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综合提升员工业务素质,确保降费政策贯彻执行准确到位;同时继续加大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升降费宣传效果,确保客户充分享受到减费让利政策带来的好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05•【文号】银发[1997]399号•【施行日期】199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精神,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提高集币活动的文化品位,促进货币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含纪念币)。

流通人民币系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退出流通的人民币。

二、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允许上市经营。

三、纪念币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即可上市经营。

四、因钱币文化交流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装帧少量流通人民币。

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即可上市经营。

五、凡设立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和经销点,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六、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个经销部。

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个经销部。

经营零售业务的经销点必须严格控制。

七、各地现有的钱币市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重新登记,依法进行管理。

《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现就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各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142号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42号文是在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很大发展、风险管理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4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稳定银行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和印发的。

针对银行卡风险案件反映出的银行卡制度、业务和技术方面的风险点,142号文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防控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42号文的重要意义,全面解决银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银行卡犯罪。

二、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努力遏制银行卡风险案件高发势头(一)建立有关损失底线的量化目标责任制。

1.淡化数量考核指标,以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

发卡机构要取消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发卡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资产不良率、发卡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

收单机构要取消单纯以特约商户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收单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商户欺诈率、收单分润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及《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往往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银行加强与民营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民营经济发展。

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139号2003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分支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3]15号文件,全面准确掌握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主要内容和组织安排。

总行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持操作方案将另行下发文件和组织培训。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

由分行行长或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试点省(区、市)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资金支持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参与制定辖区内有关省(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操作方案,并制定实施细则;(三)指导省会中支组织监测、分析辖区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会同当地政府、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督促农村信用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经营效益,防范金融风险。

三、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切实做好支农金融服务工作。

各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信贷收支变化情况的监测与分析。

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进度,切实调整贷款投向,努力增加农户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2.08•【文号】银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2月8日银办发[2007]27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问题(一)人民银行需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向国务院报告的事项,应以行发文报送国务院,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公文仅限于涉及国务院办公厅职责的事项,该类公文为平行文,数量较少,文种多为“意见”或“函”。

除来文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明确要求外,不得以人民银行办公厅的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报送公文。

(二)人民银行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行文时,均报送国务院。

(三)对上述已报送公文补充相关材料行文时,公文类别同已报送公文的类别。

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办公厅秘书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二、关于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问题急需国务院领导同志阅知的、时效性强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紧急报送的公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等,要标注紧急程度,并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相关办理过程。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年12月28日银传[1992]4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邮政储汇总局:《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条例》的发布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条例》涉及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请各家银行和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集中精力做好宣传解释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现将贯彻《条例》中有关储蓄种类和计息问题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活期储蓄种类的计息的问题1.活期储蓄。

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储户凭存折存取。

活期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支取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储蓄机构以每年6月30日作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户前一天止。

2.定活两便储蓄。

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存单不记名、不挂失。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按统一规定计息。

即:存期不足三个月,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九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整个存期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九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开户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九折。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定期储蓄种类和计息的问题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商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

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投放,简化优买、优贷项目和资金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三、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四、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五、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济银发[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0〕234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于明星电话:*************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3•【文号】银办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银办发[2008]11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快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主动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完善监督保障,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抓紧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一方面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对外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

三、认真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要按照“既要主动探索,又要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发挥法律部门、保密部门的作用,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实把握不准的内容,要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

四、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

按照《200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号文印发)有关要求,将5月15日至6月15日定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宣传月”。

各单位要参照总行的宣传口径,结合本辖区实际,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将宣传素材和活动开展情况上报总行政务公开办公室,总行将以适当的形式组织系统宣传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2.09•【文号】银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银办发[2002]2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突出问题来抓。

《意见》对精简各类会议,减少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

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办《意见》精神,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带头转变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努力提高办公效率,促进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严格管理,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会议管理,做好会议精简工作。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年度会议审批制度。

全辖性的会议必须经过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审定;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全行工作安排精简、合并会议计划,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特殊情况并未报经行领导批准,不得在计划外召开会议。

每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召开的全辖工作会议1—2次,会期1—3天,一般由所辖中心支行行长和一位助手参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办发[2003]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办发[2003]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2003年11月28日银办发[2003]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我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证行政许可依法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以及《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等准备工作,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参加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就具体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

现将国务院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一、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推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

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完善人民银行行政审批制度、增强金融服务意识和提高金融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制订具体的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的计划,结合本辖区具体实际,全面部署本辖区宣传、学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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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银发[2014]18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
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银发〔2014〕188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省内各法人支付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支持省内具有一定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在有关规定正式出台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省内跨国企业集团积极宣传推介,研究制定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的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对金额50万元(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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