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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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银发[2014]18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

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银发〔2014〕188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省内各法人支付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省内具有一定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在有关规定正式出台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省内跨国企业集团积极宣传推介,研究制定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的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对金额50万元(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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