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行政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要点提示
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把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作 为重点检查对象,已陆续对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并对一些反洗钱工作不力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
2008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765家,处罚51家机构,并对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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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金融行业高管人员处以34万元罚款 。2009年,人民银行分支 机
议。
检查方式:查阅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人员变更的相关文件 ,以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 十五条规定;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八条规 定;
发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 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 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 确要求。保险业金融机构自2007年开始正式开展反洗钱工作, 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双重监管。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 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 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2、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需及时进行变更。 4、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重视反洗钱工作,召开反洗钱工作会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十一五” 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近2万家金 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900多家 机构给予了处罚,包括数十名金融机构高管在内的170名从 业人员被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发[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6日银发[2007]2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做好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保证报告的准确和完整,我行制定了《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总部或总部指定负责报送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印发)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电子文件报文符合《规则》要求,否则报告不能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
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按照《规则》要求对报送机构提交的电子文件报文进行自动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错误回执文件”形式向报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送机构须根据“错误回执文件”提示的错误原因在接到回执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文件,然后重新提交。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评价山东辖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辖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四条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山东省辖内所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照行业属性分为:(一)银行业: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二)证券期货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其他金融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的总体目标通过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自律评估和考核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督促辖区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四条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将强制性要求和引导性鼓励相结合,在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法定义务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在管理机制、绩效激励、内部检查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第五条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的统一标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基础工作评价与重点工作评价并重、按照金融机构所属行业分类评价的方式组织实施。
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其中基础工作评价占50分,重点工作评价占50分。
基础工作评价侧重考察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情况,由金融机构组织自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自身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自律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重点工作评价侧重考察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和有关机关完成反洗钱重点工作的情况,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台账,方便记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发[2009]39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9]399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共同制定了《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规范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程序,保护报告机构客户交易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反洗钱信息,是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库内的信息。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在办理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时,如需核查有关交易主体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
第四条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得的反洗钱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涉嫌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案件。
第五条查询部门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承办反洗钱信息查询工作。
该内设机构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经本查询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授权。
第六条查询部门查询反洗钱信息应当出具正式函件,并写明需要查询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提供的反洗钱信息,限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报告机构依法报送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银办发[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银办发[2006]16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印发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 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一、单项选择题(15 )1、下列()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使用《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A)A.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B.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C. 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D. 公安机关2、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A)A. 配合B. 执行C.合作D. 支持3、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报请()批准(A)A.中国人民银行B.需要协助调查的省一级分支机构C.本行(部)行长(主任)D.本行(部)主管副行长(副主任)4、在实施反洗钱现场调查时,调查组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被询问人的()进行(B)A.工作场所B.工作时间C.居住地D.出生地5、在反洗钱现场调查询问时,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
(C)A.签名B.盖章C.签名或盖章D.签名并盖章6、反洗钱现场调查询问时,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
(D)A.签名B.盖章C.签名或盖章D.签名并盖章7、反洗钱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在收到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写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
(A)A.首页右上方B.首页左上方C.末页右下方D.末页左下方8、反洗钱现场调查时,调查组查阅、复制()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B)A.纸质凭证B.电子数据C.音像资料D.档案文件9、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措施应当由()实施(A)A. 中国人民银行B.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C. 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D. 公安机关10、在反洗钱调查中,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报告。
(B)A.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C.上级部门D.行业监管部门11、反洗钱调查中,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先行紧急报案。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第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概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不完善,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三是反洗钱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
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发生上述问题,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有偏差。
为解决上述问题,各金融机构必须从认识上找根源,从观念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不足。
2005年,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
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反洗钱调查制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
反洗钱调查制度一、反洗钱报告主体的内部识别和审查反洗钱报告主体的内部识别和审查指具有反洗钱报告义务的被监管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可疑交易标准,在日常业务中发现和诊断一笔或几笔相关交易是否符合某一项或几项可疑交易标准,并通过进一步了解客户和审查交易从而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
对于初步判断有洗钱可疑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报告文书并向规定部门进行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根据每类交易性质的不同以及洗钱者所采用手法的不同,反洗钱报告主体的内部识别和审查在发现的时间、发现后的应对和处理程序以及作出判断的时间上都各不相同。
有些洗钱者直接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要求金融机构为其开户存款或提供汇款服务,或者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而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金融机构可以在业务发生当时或很短时间内意识到存在洗钱嫌疑,从而启动进一步关注和审查程序。
但在很多时候,金融机构不能在短期内识别到洗钱可疑活动,比如,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或者资金收付频率或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情况就很难判断,因为现代经济社会中存在的企业形式种类繁多,经营情况千变万化,金融机构只有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充分掌握每一个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情况等信息后,才能作出合理判断。
在很多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并不制定具体的可疑交易标准,而是仅作出原则性指导,让金融机构自行掌握标准进行识别和审查。
这不仅因为识别和审查可疑交易是一项难度极高的工作,也是因为这些标准将随着洗钱手法的不断翻新而可能随时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水平的提高,可疑交易标准的掌握权也将逐渐向金融机构自身转移。
二、金融情报中心的核查金融情报中心在收到报告主体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后,为了进一步甄别、筛选可疑交易报告,可以进入相关场所,使用和检查有关数据库及相关设备进行核实调查。
国际标准并未明确规定金融情报中心的核查权力,但部分国家通过本国法律授予金融情报中心这一权力。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济银发[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1〕134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及其山东辖内各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诉的,适用本办法。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三条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查准备第五条中心支公司及其四级机构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协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中心支公司实施反洗钱协查前应当成立协查组,由中支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协查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为协查组成员。
第七条协查组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协查工作或不利于实施保密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进行反洗钱协查前,协查组应当制定协查实施方案。
如果调查组来公司现场调查,协查组还应为调查组准备独立的办公室,并根据需要配备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
第三章协查实施第九条协查组实施反洗钱协查,应根据《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调查组的具体要求,积极提供:(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可疑交易活动的全部业务资料;(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条调查组需要询问公司人员时,协查组应当积极安排被讯问人员接受讯问。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根据责任追究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05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与效力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效力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恐怖主义融资
是指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行 为。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适用对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调查对象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特定非金融机 构等。
02
反洗钱调查实施机构
调查实施机构及职责
1 2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负责制定和完善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指导、 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反洗钱工作。
各级分支机构
负责辖区内反洗钱调查的实施,对涉嫌洗钱活 动进行监测、分析、调查和处置。
反洗钱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3
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提供相关信息 和协助。
调查实施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1
调查实施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相关的法律、金 融、外语等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2
调查实施人员应当对涉嫌洗钱活动进行线索收 集、调查、证据收集和报告撰写等工作。
其他规定与说明
参照执行
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 可参照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执
行。
保密要求
参与反洗钱调查工作的人员应 对涉及到的信息保密,未经许
可不得泄露。
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 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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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行政调查
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二、调查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现辖内(山东省)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行政调查有关事项具体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处组织开展。
三、调查范围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人民银行山东省内分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协查的可疑交易线索;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调查方式: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
(一)书面调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反洗钱书面调查通知书》直接送达或采用机要途径送达被调查机构,被调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直接送达或通过机要途径送达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或其指定的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现场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五、调查措施
(一)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调查人员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
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二)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以下资料:
1.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进入那个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2.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3.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三)调查组可疑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六、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违反规定进行调查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以及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由于以上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并对有关董
事、高管和直接管理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