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鲁财预〔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库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拟纳入部门预算批复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部门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按管理主体分设为省级财政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按资金类型分为业务类项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项目库建设和维护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自主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和入库管理工作。
(二)提前储备,常态开放。
项目库全年常态开放,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及时完成入库储备工作。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6〕102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
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维修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注册验资开设的账户,以及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指省级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
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部门,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三)行政事业单位因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鲁财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22〕29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11月17日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济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济财库[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济财库〔2009〕10号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37号]及《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库[2008]10号)、《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济财库[2008]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终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数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
包括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未编报用款计划或未下达用款额度,按照规定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预算指标。
第三条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定:(一)市财政局国库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指标执行情况。
部门预算管理处会同预算处,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按规定应收回的结余资金,由部门预算管理处于12月20日下达追减预算指标文件,并做指标调减工作;对于确定应拨付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管理处于12月25日前将纸质计划申请表和电子计划申请报国库处。
(二)年底终了前,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必须将资金支付工作处理完毕,确保没有未达账项,并完成所有回单登记工作。
(三)每年12月25日,国库处停止资金拨付工作,进行指标,支出、额度核对工作,调减各单位未使用的用款计划,并向人民银行发送负数额度,冲减预算单位未使用的授权支付额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
行 ,交通银行 山东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 蓄
银行 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
社 ,恒丰银行 ,各股份制 商业银 行济南分
行:
为深化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 ,进一
步规 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强化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资金 监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 政府办公 厅 《 关 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清理规范工作 的通 知 》( 鲁办发 电  ̄ 2 0 1 6 ]
财政性资金 。
第八条
以下账户 :
省级预算单位 经批 准可开立
( 一)与省 财政 有 经 常性经 费领 拨关
系的单位 ,可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 ,用 于 办理 国库集 中支付业务 ,不得办理资金转
入 ( 退款除外) 。
( 二 )参公 事业 单 位 、财 政拨 款 事业 单位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除医院、高校 ( 含职业 院校 、技师学 院等 ,下 同) 、科研 院所等单位外 ,每个单位可开立一个实有
的省直部 门及所 属行 政事业单位 、社 团组 织 ,以及省委 、省政府 或省级机构编制部
门批 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 以下统称为 “ 省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按账
户I I 生质 分 为 基 本存 款 账 户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一般存 款账 户和临时存 款账户 。
级 预算单 位” ) 。 省级财政 预算单 列 的企 业集 团公 司 ,
央部委 、省政府 、省级财政部 门文件 ,对
注册验资开设 的账户 ,以及财政专户 管理
不适用本办法 。
第 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的开
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 开立 的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广受社会关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财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设立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很多相关方面的改革尚不到位,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支出边界不清、结构固化、项目较多、分配零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方面,成为全国共性的难题。
去年以来,为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难题逐个破解,成效不断显现。
结合2014年省级预算编制,按照“压减一批、结合一批、整合一批、调整一批、下放一批、并入一批”的思路,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由243项减少到99项,压减近六成,有效解决了专项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的问题;创新管理方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领域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为,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纳入信用负面清单,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以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予以限制,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鲁财资[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0〕51号)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对外投资收益。
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被投资经济实体分配的股利、红利、利润等。
(三)资产租赁收益。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益。
(四)对外担保收入。
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0•【字号】鲁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省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国库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济南分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沟通。
第二章定期存款操作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济南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鲁财库〔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8〕37号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6〕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8年9月30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6〕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
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鲁财库[2017]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库〔2017〕34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7年7月14日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省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
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国库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4.11【实施日期】2000.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各市地财政局、建委:现将《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建委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发放力度,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轻贷款人负担,以鼓励个人贷款购、建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市场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违规办理住房金融业务的现象发生。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
2000年4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济财库[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济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库〔2009〕5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济南市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公务卡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反馈。
二○○九年九月七日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济南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济财库[2008]1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直至全部替代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支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模块”)辅助办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鲁财资〔2019〕39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30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
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教育]
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教育]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具体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暂不纳入本次试点的范围。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
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具体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暂不纳入本次试点的范围。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20【摘要】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0-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1【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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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文 号】鲁财库﹝2002﹞24号
【发文日期】2002-09-12
【实施时间】2002-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方式,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争取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开。
附件: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附件:
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传统的运作方式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差,不利于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不高。
也极易产生腐败现象。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政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改革现行预算编制方法,需要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讲政治和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执行机构,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支持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公共财政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操作。
改革目标是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
(二)明确职责。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及代理银行的职责范围,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
也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
(三)方便甩款。
改革中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减少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分步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进行试点,也可采取一些过渡性办法分步实施,逐步向规范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靡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_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菠性账户。
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欹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括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缴方式。
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
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退库管理。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
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教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
2.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在发生实际支出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确认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用款单位分预算科目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月度授权支付额度,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国库。
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
令,代理银行据此通过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对预算外资金,也要逐步按照上述程序支付。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2002年,省财政确定4个省直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各市可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改革试点时间和步骤。
暂未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改革。
已经率先进行了财政资金支付改革的地方,应运步过渡到中央和省里确定的财政国库管理横式。
十五期间争取在我省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