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的指导意见⽂号:银办发[2011]33号颁布⽇期:2011-02-12执⾏⽇期:2011-02-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贯彻落实《⾮⾦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中央银⾏⽀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付服务市场准⼊退出程序,规范⾮⾦融机构⽀付服务⾏为,防范⽀付风险,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
⼀、⾼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各分⽀机构要⾼度重视⾮⾦融机构⽀付业务监督管理⼯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融机构⽀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组并落实责任。
该⼩组由分管⽀付结算⼯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度加强监管。
总⾏⾃2011年起将⾮⾦融机构⽀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作纳⼊分⽀⾏年度考核内容。
⼆、依法⾏政,做好⽀付业务许可初审⼯作(⼀)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
各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政,确保各项⼯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民银⾏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融机构⽀付业务许可⼯作要按照《⼈民银⾏关于⾮⾦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
审批程序中的格式⽂书参照《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政许可格式⽂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
各分⽀机构对外公⽰的⾮⾦融机构⽀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实施。
对申请⼈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银办发[2008]155号颁布⽇期:2008-06-22执⾏⽇期:2008-06-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发布)施⾏以来,各⾦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度,积极采取措施,履⾏报告⼤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
在⾦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正在⽇益发挥重要作⽤。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作,影响我国反洗钱⼯作的开展。
近期⼈民银⾏在履⾏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些⾦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报告,所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扰。
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些⾦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实到位,对反洗钱⼯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步提⾼。
为维护《⾦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作,现就有关⼯作要求通知如下:⼀、各⾦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作落到实处,认真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银办发[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银办发[2000]338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2月8日银办发[2000]33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辖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总页数】7页(P66-72)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省级城市;金融;印发;国有商业银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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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济银发[2011]26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对外贷款开展情况、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材料作为备案。
恒丰银行如需开办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备案申请。
当地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出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附件2)。
二、银行应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贷款合同副本、贷款提供资金划拨方式、企业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
除已经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恒丰银行外,其他银行在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还需提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通过向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资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还应提供与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的融资协议副本。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部门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部门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银办发[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部门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办发[2008]2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更好地发挥国库服务支持金融、财税政策实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国库工作重要性认识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国务院及时出台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
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等措施。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变化及其对国库工作的要求,统一思想,更新观念,顺应大势,找准定位,动员各种可利用的金融资源和技术资源,充分发挥国库资金汇划优势,将国库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国库的服务支持作用各分支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得力措施,创新服务手段,进一步加大国库服务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有效提高各项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清算效率,提升国库公共服务水平。
(一)提高国库资金收支效率。
要全力保障国库会计核算、横向联网等各业务系统及其关联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保证国库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畅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推动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更新观念,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山东省各金融机构立足全省“三农”经济发展和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安排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力度,实现金融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上的新突破。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找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
各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根据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的信贷资金投入。
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坚持商业化改革方向,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作用,使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更加贴近“三农”,支持农村产业升级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
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并达成广泛共识。
2012年,在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吸收现有重要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等国际标准执行经验的基础上,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联合发表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并要求其成员尽快将《原则》落实到位。
我国是这两个组织的正式成员。
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现就实施《原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原则》识别和消除了原有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强调全面加强风险管理要求,提高了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最低标准,是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管理经验的全面总结,适用其成员认定的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济银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1〕2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抓好监督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山东省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拟新设立的以下机构:(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三)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或升格等方式拟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其他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及《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往往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银行加强与民营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民营经济发展。
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文号】银办发[2013]239号•【施行日期】201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239号2014年1月)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履行国际组织成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期分别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贯彻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 Infrastructures,以下简称《原则》)。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原则》为标准监督管理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并联合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进一步推动《原则》的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以下统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济银部发[2013]149号附件: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实施细则(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金融消费争议,规范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济银发〔2013〕192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济银发〔2013〕2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营业管理部)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金融消费争议,进行投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驻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三)向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四)向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对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处理,确保处理质量。
第五条驻济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机构、方式、电话等,并报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金融消费者向人民银行投诉金融消费争议案件,原则上由争议发生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指导义务机构准确理解、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现就义务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履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义务机构的履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四类新增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预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对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做出安排,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加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基础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资格申请;对执行《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公司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近年来,黄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满足了居民投资黄金的需求,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居民投资金融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本通知告知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2.09•【文号】银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银办发[2002]2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突出问题来抓。
《意见》对精简各类会议,减少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
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办《意见》精神,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带头转变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努力提高办公效率,促进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严格管理,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会议管理,做好会议精简工作。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年度会议审批制度。
全辖性的会议必须经过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审定;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全行工作安排精简、合并会议计划,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特殊情况并未报经行领导批准,不得在计划外召开会议。
每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召开的全辖工作会议1—2次,会期1—3天,一般由所辖中心支行行长和一位助手参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
人民银行2016年12月14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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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济银发[2014]3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14〕386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落实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监管分工责任。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辖区104家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2)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授权上述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使操作
性业务监管职责。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要按照分级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
(二)做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
2014年度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仍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执行,2015年以后的考核将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原则上,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考核。
对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工作考核、报告及报表报送暂不做统一要求。
(三)加强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
人民银行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进行了统一编码。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要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辖区证券、保险、支付机构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门申请编码,确保反洗钱监管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二、金融机构应落实的工作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报表。
要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考核评价办法》及《通知》要求,于2015年1月底之前将2014年度反洗钱自律评估报告及报表纸质版、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附表电子版(《通知》的附件3)报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
2015年以后,要统一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不再报送自律评估材料。
在济南没有独立市级管辖机构的驻济金融机构,要将报告及报表同时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分行营业管理部。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内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