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救助
第五章生产社会救助讲述介绍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救助治本的原则 (二)坚持扶持对象到户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方式多样化的原则
(四)坚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的原则 (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原则 (六)坚持生活社会救助与生产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政策扶持
能力培训
资金扶持
信息扶持
科技扶持
(一)政策扶持
政策扶持是指国家通过在相关政策上的倾 斜来增加贫困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 和利益。一般包括: 1.土地制度 2.税收政策 3.贷款政策 4.价格政策
第三节 我国的生产社会救助
一、农村生产社会救助
(一)农村贫困户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 原因 1.自然环境因素(深山区、干旱区、水 库区、高原区、边境区等) 2.政策因素(重工轻农,政策偏向城市) 3.文化因素(教育水平低、贫困文化)
(二)实施意义
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有利于驱动贫困户和贫困地区的经济活 力 有利于提高贫苦户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文 化水平 促进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 有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
(三)救助资金来源多渠道 鼓励社会经济组织一起参与,增加资金 支持,减少财政负担
(四)救助手段多样化 生产社会救助的提供可根据需要以资金、 物资、科技、信息、优惠政策、人才等 多种方式,在尊重贫困者基本生存权的 基础上,进一步追求保障贫困者拥有一 定发展机会的目标。
(五)救助方式更为积极 生活社会救助、医疗社会救助等往往带 有一定的被动性,侧重于“救”;而生 产社会救助侧重于“助”,是通过他助 实现自助甚至助人的改变,是一种积极 的救助项目,能从根本上帮助受助者摆 脱贫困,具有可持续的反贫困效果。
(四)GB模式的优势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简介 第2章 社会救助对象认定 第3章 社会救助保障措施 第4章 社会救助管理机制 第5章 社会救助案例分析 第6章 社会救助政策建议 第7章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总结
● 01
第一章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简 介
社会救助概述
福利待遇
认定结果也决定了个体或家庭 可以获得的相关福利待遇 如低保等
社会稳定影响
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认定结 果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社会凝 聚力
社会救助管理办 法
社会救助管理办法是为了 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 度和效率而制定的相关规 定。这些管理办法涵盖了 对象认定、救助流程、政 策落实等方面,旨在建立 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贫困 人口和处于困难境地的人 群提供经济和社会援助的 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 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救助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
为家庭提供基本生 活保障
住房保障
提供住房支持
医疗救助
帮助贫困人口获得 医疗服务
临时救助
临时帮助处于困难 境地的人群
社会救助主体
政府
制定政策 提供资金支持
谢谢观看!
援助形式
提供一定期限内的 临时性经济援助和
生活保障
医疗救助政策
01 医疗援助对象
贫困人口和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
02 政策内容
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或医疗费用补贴
03 目标
确保贫困人口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援助对象
贫困人口 无家可归者
社会救助科的规章制度
社会救助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会救助科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资金拨付、信息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开、便民、高效,以困难群众的利益为核心,尊重困难群众的意愿,积极为他们提供帮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科的任务是承办、审核、发放各类救助资金,以及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困难。
第五条社会救助科的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2.负责审核、批准救助申请,确定救助标准和发放流程;3.负责向社会各界宣传救助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推广;4.协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5.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6.做好救助对象的信息管理和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条社会救助科应当保证工作人员的队伍完善和素质提高,加强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的资金,社会救助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建立资金发放的流程和程序,做到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依法查处挪用、骗取和滥用救助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科应当建立救助对象的名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困难程度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和归档,确保救助资金的准确发放和使用。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平、高效、法治的原则,秉持“求实、细致、人性、人本”的工作理念。
第四条本方案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基础,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期限为____年至2028年。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确定与认定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群体:(一)生活无着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业人员;(二)因意外事件致使生活来源断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人员;(四)特困儿童、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五)其他符合国家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按照居住地户籍为主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定期复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资格。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真实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的原则,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信息不属实,否则不得轻易取消其社会救助资格。
第十条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申请社会救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社会救助项目与待遇标准第十一条社会救助项目包括社会救助金、救助物资、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资助,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救助物资是为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物资。
第十四条就业培训是帮助困难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五章 社会救助ppt课件
贫困的类型
• 根据贫困的成因,可以分为 – 普遍性贫困是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低下而形 成的贫困。 – 制度性贫困是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所决 定的生活资源在不同社区、区域、社会群体和个人 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所造成的某些社区、区域、社 会群体、个人处于贫困状态。 – 区域性贫困是由于自然条件的恶劣和社会发展水平 低下所出现的一种贫困现象。 – 阶层性贫困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由于身 体素质比较差、文化程度比较低、家庭劳动力少、 缺乏生产资料和社会关-系- 等原因而导致的贫困。
5.3.1 我国扶贫解困的历史进程
• 建国初期( 1949—1953年) –主要对战争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社会救济 –救济方针是“在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动员与组织 人民实行劳动互助,实行自救、自助、助人” –救灾方针是“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 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1954—1965年) –主要解决新出现的贫困者的生活困难问题 –农村“五保”供应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的一大特 色 –三年困难时期,城乡急需社会救助的对象大量增
社 助会
救
社会救助概述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
5.1 社会救助概述
•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涵义 • 社会救助的历史演进和国际经验
--
5.1.1 社会救助的涵义
• 社会救助的概念 现代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
向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生活成员提供最低生 活保障,并帮助他们缓解克服贫困,以维持社会秩序 的稳定。 • 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
• 社会救助的意义 – 社会救助是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 – 社会救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 社会救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为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便利、灵活和务实等。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
第七条: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身体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是指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失业的公民是指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被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公民。
第三章:社会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的评估程序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帮助,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渠道。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依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临时性救助,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均衡兼顾、有序安排、依法治理。
第二章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及范围第四条社区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1. 社会困难群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居民、失业人员、特困人员等;2. 临时遇困群体,包括突发意外、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居民;3. 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4. 其他需要帮助的居民。
第五条社区社会救助的范围包括:1. 生活物资救助,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救助物资;2. 紧急救助,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严重影响提供紧急救助;3. 医疗救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4. 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教育补助;5. 就业帮扶,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岗位安排等服务;6. 社会和谐、文化交流,促进社区居民的相互关爱和交流。
第三章社区社会救助程序第六条居民申请社区社会救助,应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居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社区内公示申请信息,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意见。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实际困难情况,按照社会救助补助标准,制定救助方案,并及时告知居民。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及时更新救助对象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社区社会救助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上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设施,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救助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紫阳县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制度(试行)(20220607)
紫阳县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制度(试行)(202206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紫阳县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是指依法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各类救助与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紫阳县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非常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低收入家庭;2. 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临时遇到困难的群众;3.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受灾群众。
第七条救助对象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第八条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有权获得及时、细致、专业的服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申请,并应当对申请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第三章救助标准第九条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制定救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救助标准应当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救助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内容。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二条救助申请人应当向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核实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根据评估结果,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及时做出救助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救助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救助管理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救助档案,对每位救助对象建立个人信息和救助记录,并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需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救助。
第五章 生产社会救助
救助方式
三是采取“长短”结合,先解决受灾群 众的吃、住、穿问题,然后再组织受灾群 众恢复家园; 四是立即在全县开展一次有组织的捐赠 活动,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五是以此为戒,迅速在全县开展一次消 防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杜绝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案例分析3
13号台风“泰利”给文成县造成严重灾 情。据统计,全县受灾人口22.8万人,倒 塌房屋332户1021间,损坏房屋3190间,水 利、公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毁损严 重,直接经济损失9.5亿元。
救助方式
同时,56省道、县城防洪堤、铜铃山 通景公路等水毁工程将作为下步重点,集 中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抢通抢修。组 织发动群众对山塘水库,农田水利等基础 设施进行修复,提高防洪抗险能力,以应 对可能出现的新的灾害。
救助方式
灾情发生后,县委、政府十分重视,迅 速组织了田坪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部 门工作人员和彰寨片区群众展开了施救工 作。县委书记杨春光、县长刘云友、县委 常委安孝荣、副县长姚敦发率县委办、政 府办、民政、卫生、农办、电力、财政、 财保、县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 员赶赴现场看望受灾群众,并将民政部门 的救助物资及时发放到了群众手中。
救助方式
五是全面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切 实抓好水毁基础设施恢复工作。各地各部 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组织力量对水、电、 路、通讯等水毁工程进行抢通抢修。县城 于9月3日晚恢复供水,各乡镇已恢复通电、 通讯。交通部门组织投入抢险人员1853人 次,运输车辆203辆次,机械135台次,清 理塌方80000余立方米,清除路障200余处, 设立警示标志105余幅,现除黄寮外,县城 连接32个乡镇已恢复交通。
第三节 我国的生产社会救助
(三)主要内容 1、政府扶持 2、资金扶持 3、科技扶持 4、信息扶持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第三条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社会救助审核管理制度范文
社会救助审核管理制度范文社会救助审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从源头上保障社会救助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审核管理。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促进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范围和主体第四条社会救助审核的范围包括各类社会救助的申请、资格认定、财产核查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社会救助审核的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审核管理机构,明确审核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七条社会救助审核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核工作的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社会救助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第九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核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家访。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审核结果第十二条社会救助审核结果分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救助,包括物质支持、教育援助、医疗救助等。
第十四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五章审核管理第十五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健全审核管理制度,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实现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环节的互联互通。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审核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三)保障基本生活;(四)鼓励劳动自救;(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公民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接受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工作;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邻里互助等活动,照料本社区分散供养的贫困孤残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待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并通过职业介绍、扶持从事个体经营、安排公益性岗位、办理劳务输出等方式促进其就业。
第九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与服务流程规范
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与服务流程规范第一章社会救助服务概述 (2)1.1 社会救助服务定义 (3)第二章社会救助服务基本原则 (3)1.1.1 公平原则的内涵 (4)1.1.2 公平原则的体现 (4)1.1.3 救助及时原则的内涵 (4)1.1.4 救助及时原则的体现 (4)1.1.5 分类救助原则的内涵 (4)1.1.6 分类救助原则的体现 (4)第三章社会救助服务内容 (5)1.1.7 救助对象 (5)1.1.8 救助内容 (5)1.1.9 救助流程 (5)1.1.10 救助对象 (6)1.1.11 救助内容 (6)1.1.12 救助流程 (6)1.1.13 救助对象 (6)1.1.14 救助内容 (6)1.1.15 救助流程 (7)第四章社会救助服务流程 (7)1.1.16 申请条件 (7)1.1.17 申请材料 (7)1.1.18 受理程序 (7)1.1.19 审核内容 (7)1.1.20 评估方法 (8)1.1.21 审核与评估结果 (8)1.1.22 救助实施 (8)1.1.23 跟踪服务 (8)1.1.24 终止救助 (8)第五章社会救助服务标准 (9)1.1.25 救助对象准确性 (9)1.1.26 救助内容全面性 (9)1.1.27 救助程序规范性 (9)1.1.28 救助措施针对性 (9)1.1.29 救助资源整合性 (9)1.1.30 救助申请时效 (9)1.1.31 救助审核时效 (9)1.1.32 救助发放时效 (9)1.1.33 救助调整时效 (9)1.1.34 救助政策宣传满意度 (9)1.1.35 救助服务流程满意度 (9)1.1.36 救助服务质量满意度 (10)1.1.37 救助服务态度满意度 (10)1.1.38 救助服务监督满意度 (10)第六章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管理 (10)1.1.39 基本素质要求 (10)1.1.40 专业素质要求 (10)1.1.41 人员培训 (10)1.1.42 人员考核 (11)第七章社会救助服务设施与设备 (11)1.1.43 设施配置原则 (11)1.1.44 设施配置内容 (11)1.1.45 设备维护 (12)1.1.46 设备管理 (12)第八章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管理 (12)1.1.47 监控原则 (12)1.1.48 监控内容 (12)1.1.49 监控方式 (13)1.1.50 完善服务流程 (13)1.1.51 提高服务质量 (13)1.1.52 提升服务效果 (13)1.1.53 强化内部管理 (14)第九章社会救助服务监督与评估 (14)1.1.54 监督原则 (14)1.1.55 监督主体 (14)1.1.56 监督内容 (14)1.1.57 监督方式 (15)1.1.58 评估原则 (15)1.1.59 评估内容 (15)1.1.60 评估方法 (15)1.1.61 评估流程 (15)第十章社会救助服务政策与法规 (16)1.1.62 政策制定的原则与依据 (16)1.1.63 政策制定与调整的程序 (16)1.1.64 政策制定与调整的监督 (16)1.1.65 法规执行的措施 (16)1.1.66 法规执行的监督 (16)1.1.67 法规执行的改进 (17)第一章社会救助服务概述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制度
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我院社会责任意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将乐观参加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供应必需的救助和帮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管理机构、各科室、各员工以及相关志愿者参加的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活动。
第四条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活动范围涵盖急救、医疗帮助、救孤助困、慈善捐赠等方面,以扶助弱势群体和改善社会公益为宗旨。
第二章社会救助制度第五条急救救助1.我院将建立健全急救救助制度,确保及时高效的急救救助工作。
2.各科室要派出专业急救团队,供应急救技术和急救设备。
3.对于突发意外事件的急救,应当实行先救治、后付费的原则,确保患者及时救治,之后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结算问题。
第六条医疗帮助1.我院将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向经济困难的患者供应医疗帮助。
2.患者申请医疗帮助应供应相应的证明料子,经过审核后由医疗帮助小组进行评估,并予以相应的帮助。
3.医疗帮助的范围包含医疗费用减免、特殊医疗项目的补助等。
第七条救孤助困1.我院将建立救孤助困制度,关注孤儿、特困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的生活和教育情况。
2.对于孤儿与特困家庭的医疗费用,我院将优先承当,并帮助为其供应必需的生活和教育帮助第三章慈善事业制度第八条慈善捐赠1.我院将定期开展慈善捐赠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和志愿服务等。
2.慈善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将用于改善患者的医疗条件、购置医疗设备、资助贫困学生等,必需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志愿者管理1.我院将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招募、培训和管理志愿者团队,定期组织志愿者参加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活动。
2.志愿者活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遵守志愿者行为准则。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制1.我院将建立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公正和透亮。
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障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生活困难及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的一种救济措施,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
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是使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他们的自立自强,实现全面发展。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依法治理。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化方式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尊重受助人的意见和选择,保护受助人的隐私。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社会救助对象为生活困难及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致贫困,或者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二)缺乏劳动能力,无法依靠劳动获取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明显不足的特困人员;(三)因残疾、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五)其他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对象认定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两类。
(一)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意外事件、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需要短期救助的人员;(二)长期救助对象是指因年老、残疾等原因,长期无法自理或者依赖他人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救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生活救助:包括救助金、救助物资等形式的救助;(二)医疗救助:包括医疗费用救助、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救助等形式的救助;(三)康复救助:包括残疾康复、生活自理能力培训等形式的救助;(四)教育救助:包括教育费用救助、助学金发放等形式的救助;(五)其他形式的救助。
第三章救助程序第九条社会救助分为申请、认定、评估、发放、监督等几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5第五章 社会救助
2.孤寡病残救助工作 . 据统计,1991年孤寡病残人员共约447万人,其中,101 万人在城镇,占总数的23%,316万人在农村,占77%, 得到救助有348万人,占总数的78%。 “五保对象”(保吃、穿、住、行、医、葬)有集中供养 (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特殊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以 及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救助对象,这部分救助对象 约76万人,占被救助人员总数的21%。 3.城乡贫困户救助工作 .
当前,世界各国一般都把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 格尔提出的“恩格尔定律”,作为确定一定生产 水平力下的最低生活水平的理论依据。 食物支出与家庭收支成逆相关的情况,被称为 “恩格尔定律”。恩格尔系数 59%以上,属于生活贫困的家庭, 50%—59%之间,属于勉强度日型家庭 40%—50%之间,属于小康生活水平 20%—40%之间,属于富裕水平 20%以下,属于最富裕水平
2. 自然灾害救济的特点 (1)救济的对象是在自然灾害中生活无着落、 失去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 (2)自然灾害救济提供的是保障灾民最低限度 生活的急需物资和资金。 (3)救济一般是通过社会救济形式进行的,其 形式主要包括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3. 自然灾害救助的形式 自然灾害救助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救助 国家救助是自然灾害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其中, 中央政府承担灾害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 (2)生产自救 生产自救这种形式主要是灾区群众通过自力更生, 发展生产,达到克服困难,增加收入,实现自我 救济的目的。
(4)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用赈济资金为有劳动能力的救 助对象开拓就业机会(主要是修建公共工程,如 兴修水利、疏浚河道、修建码头、修堤筑坝、整 修公园、筑路、植树等),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 收入维持生活。其方式既有赈款(以现金支付工 资),也有赈谷(以粮食、食品支付工资)。
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和救助标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
2. 分类施救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4. 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服务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包括: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 特困供养对象;3. 临时救助对象;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
第五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我国国籍;2. 在我国境内居住;3. 持有相关证明材料;4. 符合国家规定的救助条件。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六条社会救助服务内容包括:1.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 特困供养: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 临时救助: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4. 其他救助:根据国家规定,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四章服务程序第八条社会救助服务程序如下:1. 申请:救助对象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3. 公示: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民政部门予以核准,并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或提供救助服务。
5. 监督:对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
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第三条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3. 热爱社会救助事业,有责任心、耐心和爱心;4.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主要职责:1. 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社会救助政策;2. 为困难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申请指导、救助申请审核等服务;3. 对困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就业援助等帮扶;4. 跟踪服务对象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方案;5. 参与救助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评估。
第五条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权限:1. 依法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释和宣传;2. 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和发放;3. 参与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4. 对服务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扶;5. 向相关部门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和问题。
第三章管理与培训第六条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1. 聘任、解聘、晋升、考核、奖惩等制度;2. 服务人员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3. 服务对象隐私保护制度;4. 服务质量监控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七条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应参加以下培训:1.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培训;2. 社会工作、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3. 沟通协调、团队合作等能力培训;4. 服务对象隐私保护培训。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八条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应遵循以下服务规范:1. 主动了解服务对象需求,及时提供帮助;2. 尊重服务对象,保护其隐私;3. 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提供服务;4. 做好服务记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低保制度向农村推进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 期 。主要通过现金和实物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向无劳 动能力或严重残疾的特困家庭施助,保证他们的基本 生活需求。 到2007年年底,我国31个省区市都建立起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
六、城乡低保制度的完善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界定 2.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来源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
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
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 慈善事业的实施基础
社会捐献
民营机构 捐献者的意愿
慈善资金的来源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献 政府资助 发行有奖证券和福利彩票
其他(如无主银行存款等)
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 资源动员能力都十分落后,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树立 新的发展思路: ——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要有健全的法制规范。 ——推动慈善事业的民营化。 ——需要强化慈善机构的自律。
1.社会救助是许多国家所共同经过的 发展阶段,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 的初始阶段,社会救助所发挥的作用是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所无法比拟的。 2.就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 整个保障水平是由低到高递进而上的。 也就是说,一国的保障水平并非越低越 好,而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 平的提高而不断推向新的境界。
第三节 中国扶贫解困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中国贫困现状 1.贫困者的数量 第一,灾民,也称成灾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或农作物减产减收三成或三成以上的地区人口。 第二,“三无人员”(即孤寡病残者),主要是城乡无法定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 年的孤儿 。如我国五保户制度中的问题,案例分析 第三、城乡贫困者。 第四、特殊的社会救助对象。 2.贫困者的贫困程度 二、建国后五十年的扶贫解困 1.建国初期 2.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3.“文化大革命”时期 4.改革开放以后
第四节 慈善救助及其他
二、对城市“盲流”的新政 案例:孙志刚事件 案例:流浪产妇的悲惨遭遇凸现社会救 助体系之弱
这是流浪产妇在生孩子之前讨 要的零钱
这是格尔木市火车站站台角落 的流浪产妇与已经冻死的女婴
案例六: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是 否可以成为救助的对象
2004年6月30日,一位流浪乞讨病人被福州 市公安局110出警人员用车送到救助站。值班 人员在办理了交接手续时,发现流浪者无法 站立,且有残疾病症状,就出示由该省救助 总站统一印制的《告知书》,说明流浪病人 在进站前患有疾病,不属于救助对象,建议 先将流浪病人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该病 人患有严重的肺部感染、脑血栓等病症。城 市流浪乞讨病人是否可以成为救助对象?
王延红,无锡市某区一位老人,74岁, 没有退休金,丈夫已经去世,6个子女 均已成家,有工作,王延红可以领取救 济金吗?
三、贫困和贫困线
1.贫困 贫困在国际社会有两层涵义,一是在绝对意 义上的贫困(生存贫困),即缺乏满足最低 生活需要的条件和手段,没有生活必需的食 物、衣服、住所。即绝对贫困。 二是在相对意义上的贫困,即相对于社会平 均生活水平的差距而言的贫困。即相对贫困。 如美国的贫困问题。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试验阶段(1993年6月~1999年10月) 1993年上海试点开始到1999年全国大部分省市已铺开
基本制度确立阶段(1999年10月至今) 1999年9月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使低保制度成为一项正式的制度
第二节 世界社会救助的发展
一、社会救助的世界发展进程 二、世界社会救助发展的启示
一、社会救助的世界发展进程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末期已经萌发了社会保障的思想幼芽 。 进入奴隶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以后,人们出于恻隐之心或宗教 信仰而对老弱贫病者施以救济,统治阶级也出于巩固其统治地 位的需要,进行一定的赈灾恤贫。 将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是工 业化革命以后的事情。 《济贫法》的颁布实施,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救助立法化的先例 。 1834年,英国议会根据1817年和1832—1834年“济贫法”委 员会的调查报告,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 20世纪初,以“自助助人”为旗帜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逐渐取 代传统的社会救济。人们开始认识到,贫困的主要原因不在个 人,而是由社会多方面、多因素造成的。社会救助应成为国家 和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贫困者得到社会的救助也是国 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第五章 社会救助
第五章 社会救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制度 第四节
社会救助的涵义和范围 世界社会救助的发展 中国扶贫解困和最低生活保障 慈善救助及其他
第一节 社会救助的涵义和范围
一、社会救助的涵义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三、贫困和贫困线
一、社会救助的涵义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或社会援助, 它是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经济、环境、 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 社会成员,由政府主导或在政府的倡导 和推动下,通过再分配的形式给予救助, 以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 社会制度。
三、贫困和贫困线
贫困线的测算,从国际经验来看有以下四种方法: 第一、恩格尔系数法 ——通过家庭食品支出的比例,食品支出高则生活差。 第二,国际贫困标准法 ——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最低标 准。 第三、市场菜篮子方法 ——通过包括衣食住行的一整套生活指标来划定贫困。 第四、生活形态式方法,也称“剥夺指标法” ——被调查者认为生活无法达到社会文化可接受的状态
三、贫困和贫困线
2.贫困线 按照国际惯例,衡量贫困状况的标志是贫困 线,或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线”。(多数国 家以绝对贫困线为标准) 贫困线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将社会成 员为购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 需要的物品或服务,而必须获得或花费的一 定数量的货币金额确定为一条具有法律参照 意义的标准线,这条标准线就是贫困线。
第四节 慈善救助及其他
3.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和实施主体 民间公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 4.使现代慈善事业具有“足够的行动 能力” 要唤起公众的慈善意识,推进慈善立 法,完善税收减免政策。 5.慈善事业的社会救助功能
慈善事业的基本特色
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 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善爱之心 贫富差别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内容 保障范围: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低于当地 标准的均可申请。 具体来说主要对象: 第一、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 养人的居民,这些是传统的救济对象; 第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 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这些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 各种原因而一时无法就业者; 第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 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居民。 保障标准:由各地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 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项 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源自一、社会救助的世界发展进程
社会救助是最早产生的社会保障形式,是世界上 最为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济贫制度以1601年 英国的《济贫法》为标志 现代意义上社会救助制度 于20世纪初产生
出于恻隐之心或宗 教信仰的慈善事业
随机、非制度性的
国家立法并兴办
享受救助成为权利
二、世界社会救助发展的启示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按照他们致贫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 类: 1.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简称三无人员。 2.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暂时困难的人。 3.城乡贫困者。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在救济对象上各有不同 的划分和偏重。但是一般都对救助对象进行 调查以确定是否给予救助。
案例一:多子女老人可以领取救济金吗?
案例二
李明理,男,43岁,农村居民,无儿无 女,具有劳动能力。2009年5月,李明 理想申请成为五保对象。李明理是否可 以成为五保对象?
讨 论
谈一谈你对我国贫困问题的看法,说说 现在的贫困突出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形势的演变
(一)从社会成员普遍贫困到贫富差距迅速扩大 (二)从绝对贫困为主到相对贫困为主 (三)从农村贫困突出到城市贫困凸显 (四)从区域性贫困到阶层性贫困 (五)从社会分割性贫困到社会转型性贫困 (六)从暂时性贫困到持续性贫困
案例三: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可以领取社会 救济金吗?
李淑玲,无锡市某企业职工。2008年8月, 某企业破产,李淑玲也失业了,每月领取失 业保险金455元。李淑玲的丈夫没有工作,身 体残疾,孩子才上小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2009年2月,李淑玲听说,生活困难的家庭, 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李淑玲还可以领取 社会救济金吗?
第四节 慈善救助及其他
三、灾害救助 1.灾害与与灾害救助 2.灾害救助的基本特征 3.灾害救助的内容和正确方针
注:2009年无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80 元
案例四: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多少
钱余生,无锡市居民,某企业职工,月工资 900元。钱余生的家里有4口人。钱余生的母 亲72岁,同钱余生住在一起,没有其他赡养 人。钱余生的妻子没有工作,女儿上小学三 年级。2009年8月,钱余生的家庭批准获得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