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协管员由白塔、清溪、龙门、小龙、青莲、都京、青松街道办事处等工作所在的部门进行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高坪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协管员职责:(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团结同志,遵守纪律。
(三)文明执勤、依法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纠正。
(五)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不得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城市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高坪区城市管理局统一制作发放。
城市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须交回工作证及其工作服装、标志等,聘用单位及时将其工作证件、服装、标志等收回。
第五条城市协管员实施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及考核细则,对城市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用单位应建立城市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城市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进行扣分考核。
(一)拒绝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违反一次扣20分。
(二)保持仪表、仪容整洁,男性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化浓妆,戴耳环、项链;在室外着制式服装时不戴制式帽子,将制服与便装混穿;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三)穿高于5cm的高跟鞋上班,穿拖鞋上班,穿背心、短裤上班,男队员穿花色裤子上班;违反一次扣2分。
(四)不按规定佩戴城市协管员标志、证件或不按规定着装,在工作期间挽袖、卷裤、敞怀,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违反一次扣20分。
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协管员管理办法2014
长沙市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聘用(含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聘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
第三条协管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聘用的协管员,望城区和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聘用协管员遵循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辖区面积和本辖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五的比例,合理确定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第六条各区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人事、财政等部门制订聘用计划,明确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纳入统一聘用计划。
第七条聘用协管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考察方式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聘用为协管员:(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分配,热爱城市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二)有本市户口,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能适应室外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员退伍军人、公安警官学院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聘用协管员,应当由区城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暂行规定(试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暂行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暂行规定(试行)总体要求一、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确保依法合理使用协管员,充分发挥其在协助行政执法、维护城市秩序等方面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委发〔201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协管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协管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人员。
四、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泉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管理的指导监督,加强本单位所招聘协管员管理监督。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协管员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单位,负责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经费落实等工作。
五、协管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所产生的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六、协管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招聘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直接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协管员。
八、协管员招用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九、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为人诚实,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三)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四)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道德品行良好,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六)专家技术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复员退伍军人,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毕业或有从业经验者,同等条件优先招用。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保障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工作职责和使命。
为了规范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了《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任务1. 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协管员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城市管理人员进行执法行动、协助处理城市管理纠纷等。
2. 提供信息和建议:城管协管员应积极向城市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协助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3. 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城管协管员应深入贯彻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增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选拔和资格1. 招募方式:城管协管员的选拔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志愿报名等方式进行。
2. 资格条件:城管协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无犯罪记录。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内容:城管协管员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法规、执法程序、技巧和沟通技巧等。
2. 考核方式:城管协管员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制定,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和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工作规范1. 佩戴标识:城管协管员在工作时应佩戴工作标识,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人员辨识。
2. 工作纪律:城管协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到岗、穿戴整齐、文明执法、保守工作秘密等。
3. 工作协作:城管协管员应积极与城市管理人员协作,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4. 日常记录: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行动、处理结果、市民意见等,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
65米以上,女性身高1。
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内政发〔 2016〕52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 ) ,是指自治区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部门)依法依规招聘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协管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
第六条协管人员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用工主体,依法与协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管人员管理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协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协管人员可独立承担下列工作:(一)执法文书制作、窗口服务、新闻宣传、信息采集、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网络维护、数据统计分析、影视制作、翻译等技术性工作;(三)心理咨询、执法装备维护保养、通信保障、车辆驾驶等保障性工作。
第八条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可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事务,对所辖区域实施动态巡查;(三)协助执法人员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四)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七)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八)收集并及时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执法辅助性事务。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第一篇: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1. 引言城市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一员,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2. 职责和权限2.1 城管协管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情况;- 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及时发现和处理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 协助城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2 城管协管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协助进行行政执法。
3. 城管协管员的选拔和培训3.1 城管协管员的选拔应符合以下原则:- 具备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城市管理知识;-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无不良行为记录。
3.2 城管协管员应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城市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 沟通和协调技巧的培养;- 规范执勤、执法行为的培训。
4. 工作制度4.1 城管协管员应按照规定的执勤时间、地点和任务进行工作。
4.2 城管协管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着装整洁、行为合规。
4.3 城管协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和报告。
5. 奖惩措施5.1 对于履行职责出色的城管协管员,可给予嘉奖,并记入个人档案。
5.2 对于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5.3 对于严重违规的城管协管员,可依法解聘,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保障措施6.1 城管协管员应依法享受相关的待遇和保险,享受劳动合同保护。
6.2 城管协管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歧视。
6.3 城管协管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其工作状态。
7. 审核和监督7.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履行职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海政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6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协管员,是指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要求招聘的、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协助开展执法、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全日制的、由街镇负责管理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协管员、居家养老助残员、残疾人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城管协管员、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员、城管监督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实行岗位管理。
本办法适用的协管员不再进行分类,统称为“海淀协管员”,实行统一编号、按岗位管理。
第三条街镇统一管理。
将协管员管理权从区属职能部门剥离出来,由各街镇统一负责。
第四条部门业务指导。
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会同街镇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业务及专项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实行一岗多责。
统一管理的协管员按照“一岗多责”的原则,实行统筹整合使用。
第六条严格总量控制。
建立协管员总额控制机制,对协管员队伍实行总量控制。
各街镇配备协管员数量由区编办统一核定。
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增加协管员数量。
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行为,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市城管协管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本市城管部门、街道(乡镇)办事处依法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的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
城管协管员依法开展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等工作。
区(含功能区、开发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城管协管员培训、队伍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街道(乡镇)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
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可以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一)日常巡查;(二)违法行为劝阻;(三)信息收集;(四)宣传教育;(五)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工作;(二)恐吓、侮辱、殴打行政相对人;(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参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接受群众监督;(三)服从聘用单位管理;(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遵守社会公德;(六)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沧浪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沧浪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长效管理体制,全方位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真正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目标,结合我区执法中队派驻街道、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推行,切实发挥城管协管员在“三位一体”城市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区协管员队伍现状,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一、协管员队伍管理分工根据苏城发(2004)66号文件精神和苏城呈(2005)第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城局与街道管理分工明确如下:区城管局管理职责:区城管局负责对全区协管员的监督、考核、管理、业务培训。
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制定和调整城管协管员管理的相关文件及规定;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协管员队伍的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城管局;每年组织1—2次较大规模的业务培训;制订并完善协管员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各街道城管协管员中队(建议分别成立市容协管中队及街巷协管中队)。
全面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细化考核办法,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好每个协管员的管理任务。
在管理上协管员与执法队员必须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对本街道每个路段、每一重点地区实行定人、定岗、定位、定时、定责的网格式管理(网格式管理的人员名单须上报区城管局)。
定期组织协管员学习和讲评(每月不少于1—2次),一月一讲评,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
各街道协管员中队将每月工作计划报区城管局,以备督查。
二、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结合我区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街巷新村小区、农贸市场周边和疏导点等公共场所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劝、制止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贴源头管理及协助清理工作;协助处理上级批转、居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市容环境方面问题;参加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宣传教育和各类培训活动;协管员进社区,协助执法队员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监督工作;执行并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任务。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卫生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城市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中的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授权的,协助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城市环境卫生,提醒市民注意垃圾分类,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习惯;2. 执法处置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包括乱丢垃圾、乱建乱摆等;3. 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配合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有以下权限:1. 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配合;2. 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执法,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可以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城管协管员需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1.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2. 执法操作技巧的训练;3. 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教育;第八条考核方式:1. 理论考试,考核协管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2. 实操考核,考核协管员执法操作的能力和技巧;3. 集体讨论,考核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应对能力。
第四章权益与义务第九条城管协管员享有以下权益:1. 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2. 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3. 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诚于城市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2. 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市容市貌;3.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执法之名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城管协管员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执法纪律、服务态度等。
第十二条城管协管员在考核中表现优秀者,将给予奖励,包括嘉奖、晋升、岗位调整等。
第十三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本办法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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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
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
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
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
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