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
目录
1概述 (1)
1.1目的和任务 (1)
1.2技术路线 (2)
1.3调查区概况 (3)
1.5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6)
1.6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8)
2权属调查与核查 (9)
2.1调查容 (9)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9)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10)
2.4勘丈宗地草图 (13)
2.5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4)
3地类调查 (15)
3.1土地利用分类 (15)
3.2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15)
4地籍控制测量 (17)
4.1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7)
4.2测区坐标系的选择 (17)
4.3 E级GPS控制测量 (18)
4.4一、二级导线测量 (20)
4.5控制点埋石规格与整饰 (23)
5地籍细部测量 (24)
5.1概述 (24)
5.2图根控制测量 (27)
5.3外业数据采集 (27)
5.4业编图 (28)
5.5编绘分幅地籍图 (28)
6质量检查 (33)
6.1权属调查的质量检查 (33)
6.2测量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 (34)
7技术结论 (36)
7.1对本测区成果质量的评价 (36)
7.2对作业方法评述 (37)
8经验、体会和建议 (38)
8.1经验、体会 (38)
8.2存在问题及教训、问题的处理 (39)
8.3成果的应用及社会效益 (40)
8.4建议 (41)
9提交资料 (42)
1概述
1.1目的和任务
1.1.1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凝结了人类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土地的自然属性已被经济属性所掩盖,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1996年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3S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查清城镇每一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同时,查清每个城镇部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低效率利用地、闲置、空闲地等的分布、数量,进而研究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建设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能保持城镇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增加地籍调查成果的科技含量,而且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基础平台。
1.1.2主要任务
乡镇地籍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原有资料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解析法实地测定(或补测)界址点;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划分地类,查清城镇部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位置以及土地利用等情况,掌握准确的城镇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各乡镇建制镇共 km2围进行权属调查,查清每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土地使用类别、等级、境界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查清土地权属地界,精确测算面积并埋标划界,把调查结果编制成图、成册;建立城区地籍档案利用微机进行管理。
②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建立各乡镇30km2的平面控制网,在调查区围建立一、二级导线网和三角高程网作为各乡镇区首级控制。
③对城区 km2权属调查围进行数字化地籍测量,准确查清每宗地的平面位置、权属界线、面积、用途等,测制1:1000地籍图91幅,绘制宗地图宗,精确测算面积,为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和建立地籍信息管理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和依据。
1.2技术路线
在权属调查(或核查)和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原有的地籍调查资料,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测制符合要求的数字线划图(DLG),将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与数字线划图套合,经整饰后制作乡
镇地籍图,同时建立乡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3调查区概况
地理位置
位于西部,南部,,县境呈长条形,东邻,西接,南界,北连,地处东经,北纬°′—°′,距市公里,焦(作)枝(城)铁路从县境东北部穿境而过。
面积人口
南北长61公里,东西宽30公里,总面积1332.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5856公顷,林地面积6.1公顷。总人口4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万人,非农业人口6万人,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700多人。
行政区划
辖1个工业园区, 3镇和 9个乡。
政区如下:
1.4作业依据
1.4.1主要依据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2.国家测绘局1992年颁布的《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CH2001—92);
3.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5月1日实施的《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
5.《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
6. 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2月印发的《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简称《技术规程》;
7.《省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试行);
8.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6] 48号,即《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9.《乡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1.4.2参考依据
1.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标准《城市测量规》(CJJ 8—99);
2.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1月4日发布的,1994年10月1日实施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机助制图规》(GB14912—94);
4.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93);
5.《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