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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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最新)

2020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最新)

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人员应于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折算;当年未完成学分折算的,可在下一年3月31日前申请补登折算学分。

关于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一、北京市会计人员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针对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如下: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方面的专业会议。

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参加会计专业会议的邀请函,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有本人署名的课题报告封面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核心期刊的目录页和带有本人署名页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标准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标准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标准表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 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Ⅱ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Ⅱ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XX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XX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XX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说明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说明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可以采用“学时”或“学分”两种形式登记:一、学时类1、公需科目学习。

学员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不得少于32学时,学员经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按32学时认定。

2、岗位培训。

学员参加以增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包括国家、本市或单位组织的高研班、行业内部培训等),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

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4学时认定。

3、学历教育。

学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

4、国内学术会议。

学员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学时。

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

5、国外学术活动。

学员参加国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40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6、教学授课。

学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7、发表论文、著作。

学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译文,按国家级刊物每千字认定6学时、省部级刊物按每千字认定3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

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

8、承担课题(项目)。

学员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0、50、40、30、2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25、2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0、40、3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15、10学时。

9、参加职称、职业资格考试。

学时折算办法

学时折算办法

附件5东海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暂行办法一、全员培训:全年累计26学时(新教师为13学时)。

二、校本培训:全年累计18学时。

校本培训是指以学校为依托开展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主要包括:1、学校聘请校外各级专家、教授等在本校开展的教研活动、听课活动、集体备课、各种报告讲座、教师专业技能比赛等。

2、学校组织跨校跨区开展的校际交流、互访观摩、研讨活动。

3、市、县教研室等教育机构在学校开展的视导检查等,教师参与的听课、研讨活动。

三、县级及其以上教科研活动、教学研讨、培训: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教学研讨、培训等应限于县级及以上主办(组织)单位(部门)指定人员并凭主办(组织)单位(部门)有效证明方予确认学时,其主要包括:1、市县教研室、教育培训机构在县内外学校开展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送教(课)下乡等,指定听课人员每天按4学时计,授课或主讲人员每天按8学时计,各类听课活动所得学时全年累计不超12学时。

2、市县教研室组织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研讨活动或高考、中考学科研讨会,参加人员每天按6学时计。

3、省、市、县教研室或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新课程、新课标、新教材、新理念、骨干教师、英语教师、班主任、实验教师、图书管理员等培训、师德报告会,参加人员每天按8学时计。

图书管理员培训在以图书管理系列申报职称时每天按8学时计,在以教师系列申报职称时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4、各级各类校长培训班(资格班、提高班、研修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校教干教育教学培训考察、学习研讨,每天按8学时计,其它非教育教学培训考察、学习研讨不予确认。

5、本人利用假期或周日自行去市及外地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座或培训活动的,凭证书原件每天按8学时计。

6、新教师培训:全年计120学时,半年计60学时。

7、营养师、厨师、治安保卫、总务主任、工会主席、会计、党、团等非教育教学培训学习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一、学分规定: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学分的使用计算为:任期内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也就是说,每年都学20分,或者,不定每年的分数,只要5年内取得100学分。

特别注意:从2015年开始,市人社部门要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培训满30学时,专业项目的计分内容满60学时即可。

学分折算为4.5学时折1学分,除公需课目外,同样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二、计分办法:1、培训类。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的学时或学分计分。

5学时计1学分。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日计分,每天计5学时、1学分。

中长期业务进修,一个月内的计5分,不满2个月计10分,不满4个月计15分,部门6个月计20分,半年以上的梅超3个月增计5分。

(3)学历教育,完成本学期所学课程,凭合格证或成绩单,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20分。

2、成果类。

成果级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确定为同级别成果;获部门成果奖,部门实际级别为成果级别。

发明专利按省级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按市级成果。

成果分数:(1)县级成果一等奖计为满分10学分,市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1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25学分,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30学分。

(2)成果二等奖递减2分,三等奖递减4分,(3)前三位人员同分计该奖项对应最高分,多于3人的,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一分。

3、论文、著作。

级别确定:各级主管部门主办、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为同级别刊物,组织编著的著作为同级别著作;部门所属单位或组织主办的,以举办主体的级别确定;两个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以规格最高的确定刊物级别。

继续教育的学分如何计算

继续教育的学分如何计算

问:继续教育的学分如何计算?
答: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分(学时)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地区级学术会议的,每天以5学分(10学时)计算,参加其他级别学术会议的,每天以3学分(6学时)计算。

(二)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每天以4学分(8学时)计算。

(三)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的,每天以3学分(6学时)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初、中、高级职称所在任期内的继续教育学分:
1.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专著、译著、合著(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3.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教育,获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的。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1.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和县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含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市级3篇、县级4篇)论文;
3.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由单位根据学习内容、难易程度等折算学分,但不得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

(七)其他特殊情况的学分计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或学时制,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达到40学分(72学时)。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继续教育学分是考察和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而特设的一种计算单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规定如下:1、凡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或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各部门、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进修、自修或学术活动,所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正式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译著等,均可按照本办法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2、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应在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时由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并经政府人事部门验审合格后有效。

3、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取得合格证书的,或按要求参加各种自学活动经考试合格的,均可按规定的学时数,每5学时折算为1学分。

按天数计算的,先按每天5学时计算出学时数,再折算出学分。

4、参加学术、技术讲座的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证明按第3条规定折算学分。

5、参加高级研修班的,按论文准备、集中研讨交流、成果推广应用三个阶段,分别计算学分:参加国家、省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有关证明,每天计算3学分;参加市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有权批准举办高研班单位的有关文件,每天计算2学分。

高研班的论文准备和成果推广阶段的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论文或成果的学分计算办法进行折算.6、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有关证明和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计20学分;两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计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计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增加两个月增计5学分。

7、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或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县市区级成果l0学分; 市地级成果15学分;省部级成果20一25学分;国家级成果25—30学分。

同一成果被上级分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2019年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doc

2019年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doc

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有关驻青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2020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

2020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

【导语】北京会计⼈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说明,财政部统⼀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会计⼈员应于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折算;当年未完成学分折算的,可在下⼀年3⽉31⽇前申请补登折算学分。

关于北京市会计⼈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 ⼀、北京市会计⼈员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 针对北京市会计⼈员通过财政部统⼀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员可通过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的专业会议。

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员可通过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申请提交当年参加会计专业会议的邀请函,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3.参加国家教育⾏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员可通过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4.独⽴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每⼈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会计⼈员可通过会计⼈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申请提交有本⼈署名的课题报告封⾯图⽚,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5.独⽴在有国内统⼀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的,每篇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合作发表的,每篇论⽂的第⼀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与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与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与要求(最新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3小时授予1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了3篇《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3篇)《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篇1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1.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课和专业课,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 不同城市、不同专业的继续教育要求略有不同,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所属行业进行具体计算。

3. 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为: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

4. 对于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按照规定时间取得规定学分。

《2023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篇2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2023 年苏州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1.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课和专业课,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 会计继续教育要求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3. 具体的学时计算方法和要求可能因不同城市、不同专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查询和了解。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一、培训类1、参加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短期班或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凭有关证书,按实际学时或听课时数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4、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进修者,以进修证书为依据,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1、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每年登记10学分。

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

2、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3、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4、经市人事局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本板块周期学分要求为20分。2007年前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的不再纳入本周期进行登记。
新课程
新知识
新技术
1.完成市级、区县(自治县)课程培训并考试(含补考)合格,每科计3学分。校本培训按4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各类非学历培训,凭培训合格证书按4学时折算1学分,凡集中培训学时超过56学时的,凭培训合格证书登记14学分。
3.课题审批来源需为各级教育科研规划、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规划、自然科学科研规划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课题。
4.教师获奖颁证单位需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教研部门、电教部门、教育学会,其他组织评比活动不纳入学分登记范围。
行业实践
1.进行行业调研或社会调查者凭学校证明和调研报告每周计2学分。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者凭过程资料和企业合格鉴定证明每月计4学分。
3.带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教师凭过程资料和企业证明每周计2学分。
4.参加学校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转工作者凭学校证明按贡献大小分别计2、1学分。
5.参加与企业的联合.参加专业技术社会服务活动或承接相关专业技术兼职工作者每周计1学分。
1.参加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合格,凭培训合格证书,国家级、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分别计14、12、10学分。参加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考试合格,凭考试等级证书,高、中、初级分别计6、4、2学分。
2.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合格,凭培训合格证书可计12学分。
3.各区县(自治县)、学校组织其他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培训,每4学时折算1学分。
3.说课、上课、评课考核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分别计3分、2分、1分,优秀等级比例为20%。
4.提高学历、学位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网络远程培训,凭主办单位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成绩证明、课程合格证,按结业1科2学分计,但总分不得超过20学分。教师参加挂职进修,每学年计5学分。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意见胶南市人事局关于转发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及继续教育基地,应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下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分别于11月底、次年1月底前报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备案。

凡举办的计算学分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包括讲座、学术交流等),须填写《胶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申报备案表》报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在申报有关资格材料的同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和获得学分的相关原始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

三、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随同依据材料报送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由市人事局考试培训中心负责审验或报送青岛市人事局审验,根据审验情况,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的依据。

四、培训类继续教育,除参加《试行意见》中规定的青岛市范围内的培训外,参加《试行意见》中规定的其他各类培训须及时报各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出具培训学习证明,凭此证明及有关材料作为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

2002年6月22日附: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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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一、培训类
1、参加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短期班或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凭有关证书,按实际学时或听课时数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4、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进修者,以进修证书为依据,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
1、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
内,每年登记10学分。

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

2、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3、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4、经市人事局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
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

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青岛市科技奖。

获青岛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

4、胶南市科技奖。

获胶南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学分、20学分、10学分。

四、论文(著)类
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
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青岛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

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青岛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

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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