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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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城管[2014]3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4〕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办法》《深圳市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审批监管办法》和《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共3项)01 深圳市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办法02 深圳市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收购、经营审批监管办法03 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办法01 深圳市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2【实施日期】2012.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4.20【实施日期】2010.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9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本指引。

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引导并推动中小企业持续良性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走出去”战略和服务企业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目的】本指引旨在为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指导服务,让其了解中国与欧洲、北美等地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别,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认知、掌握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助力企业实现新一轮大发展。

第三条【定义】中小企业成长期,是指企业的经营较稳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同度较高、企业的管理体系与决策体系较完善、企业抵抗外部风险能力较强等发展阶段。

第四条【夯实基础】中小企业在使用本指引前应当首先夯实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前述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可以参考《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五条【运用方式】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采取如下方式运用知识产权:(一)自行运营知识产权获取市场利润;(二)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许可费;(三)转让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以盘活资产、增加现金流;(四)规划自身发展,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方式,和其他企业组成合资、合营公司等;(五)其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式。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深知[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深知〔2008〕164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深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主体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的经济与法律风险,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

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减少、降低在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使用参考】本指引供个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一)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简称许可;(二)许可方,是指有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三)被许可方,是指与对方协商或已经获得许可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主体;(四)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活动;(五)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各自的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分类】许可一般有如下类型:(一)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二)排他许可,即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三)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深府[1993]134号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深府[1993]134号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正文:----------------------------------------------------------------------------------------------------------------------------------------------------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1993年3月22日深府〔1993〕134号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集团公司;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2、区属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三)龙岗、宝安区工商局受理登记范围:1、本辖区内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2、本辖区内设立的内联、驻深企业;3、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登记条件(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从事的行业、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

凡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投资者的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

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知[201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2.13【实施日期】2014.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深知〔2014〕3号)各有关单位:为引导企业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创新与竞争环境,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2014年2月13日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第一条为引导企业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创新与竞争环境,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第三条知识产权规范指引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与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利益与维护行业整体长远发展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鼓励企业依法运用市场经济规则与倡导企业有序良性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决策层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参与合法合理的知识产权良性竞争,提升企业商誉,维持市场竞争优势。

鼓励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并适度领先企业规模和行业知识产权竞争强度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外部知识产权环境,合理调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人、财、物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发展的效能。

第六条企业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等现行标准,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在组织结构、人才培训、硬件建设、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高效、畅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能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深市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孵化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主体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资助、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活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深财企[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8〕1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深府〔2007〕114号)要求,市财政设立了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专用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定专用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用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用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用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用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牵头制定专用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深市质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7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深圳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申请深圳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利权人是组织的,应当由专利权人进行申请,且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

专利权人应当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联合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联合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三)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四)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五)专利文本质量较高;(六)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七)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深市监申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申字〔201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是建立健全深圳市维权援助工作网络、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维护行业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精神,结合深圳市产业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化工作体系和多方联动工作机制,维护行业创新和产业安全。

二、工作目标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中心”)的基层工作抓手,是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工作站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部门合作、区域互动的工作体系,最终形成全市统一协调、信息共享、应对及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三、建站原则工作站由其所在单位主管。

原则上,在条件成熟的同一产业、行业、领域选拔设立一个工作站。

深圳中心首批在一百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十家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企业、支柱企业、传统优势企业、高新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需求的单位中选拔设立工作站。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委[2014]6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市质委〔2014〕6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我委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了监管办法。

现将制定的19项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0月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共19项)0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经营监管办法0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办法0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机构监管办法0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造计量器具监管办法0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管办法0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管办法0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办法0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09.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10.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1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生产安全监管办法1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办法1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办法1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办法15.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监管办法16.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管办法17.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办法1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办法19.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广告经营许可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局广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深府办[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

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

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现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5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深圳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深圳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七)专家库的技术和运营维护;(八)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库”栏目,收集和发布专家库信息和专家工作动态。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4]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5【实施日期】2014.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4〕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5日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议、分析、评估与综合研究,形成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其作用是规避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顺利运行,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深圳市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评议对象、内容及程序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深市监规[2012]1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2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制定了《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现予印发,供参照借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供知识产权权利人了解、获取行政保护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专利、著作权、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特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查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职权或应请求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罚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对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决定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就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权属纠纷等进行居中调解的活动。

当事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违法行为人等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在深圳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行规[201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1.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市监联[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联〔2013〕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技术标准文件的质量,充分发挥技术标准文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4月3日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文件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文件不包括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文件的立项、组织审查和发布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技术标准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查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内技术标准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四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批准发布等程序。

第五条制定技术标准文件,应当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广泛参与、协调一致、统一管理和适时适度的基本原则。

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

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是指处于未公开、未授予专利权、具有实用价值、所有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技术成果。

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第四条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专利技术载体或表现形式有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二)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三)该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评估;(四)该非专利技术可以依法转让;(五)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须经非专利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六)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合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一)已授予专利权的;(二)已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已设置担保物权的;(四)权属不清的。

第六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不高于整体评估值作价出资,并一次到位。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财产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分期缴纳,也可以一次全部缴清。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
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29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商事登记效率,规范网上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事登记效率,规范网上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网上商事登记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名称核准、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等商事登记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实行网上受理、审查,颁发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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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
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0]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

(深市监规〔201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是指处于未公开、未授予专利权、具有实用价值、所有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技术成果。

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第四条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专利技术载体或表现形式有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
(二)该非专利技术为投资人所有;
(三)该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评估;
(四)该非专利技术可以依法转让;
(五)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须经非专利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
(六)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合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
(二)已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四)权属不清的。

第六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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