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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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

标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

2、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

7、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场地设备

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情景教学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8、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取得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之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两个考评员。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

(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鉴定场所及其设备

标准教室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室,室内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仪或多媒体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二、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守则

客观廉洁、公正守密、严谨求实、遵章守法、以人为本、亲和力强、善于沟通、与人为善、注重合作、促进和谐。

2、基础知识

(1) 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

1) 劳动法的概念和渊源

2) 劳动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3) 劳动法律关系

4) 劳动保障政策

(2)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基础理论

2)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者和工会;

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

政府。

3)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参与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4)劳资冲突及其处理

员工不满和申诉的处理;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1)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

2) 工作分析

3)员工招聘

4)绩效考核

5)薪酬管理

(4)劳动经济学

1)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2) 劳动力供给与需求

3) 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

4) 宏观经济与就业

5)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

6) 政府行为与劳动力市场

(5)其他基础知识

1)社会学

2人际沟通的方法与技巧

三、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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