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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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商品增值税征收办法
前言:根据1995年3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12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国家预算》总统令,
从1995年4月1日起,除一些政府间合同外,对从独联体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包括产品)一律征收20%的
进口商品增值税。对1995年4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或部分已纳过税的商品(包括由侨民或
非侨民纳税的),1995年4月1日前的易货合同所涉及的进口商品以及1995年4月1日前已办完海关手续的代销进口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依照1995年4月24日发布的、1995年7月1日生效的第2235号文件《税收和其他义务缴纳预算》的总统令,对进口商品缴纳增值税做出优惠的补充规定。按照这一补充规定,以下进口商品免缴进口增值税。
1.自然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规定的限额携带入境的商品。
2.在运输行李、货物、旅客行车途中或边境车站。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或在境外购置的旨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汽车配件;
3.尚未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海关就已报废的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材料;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办公室确认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质;
5.国家政府一级或国际组织运抵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用于慈善事业的商品,包括技术援助在内;
6.没收充公的和由国家继承的无主贵重物品;
7.外交领使馆与外交领使馆同等规格的办事机构的公务用品,以及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外交官、随行家属的私人物品;
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自由流通商品放行条例》阶外)免征增值税的过境商品。
进口商品增值税由以下要素组成: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商品的关税价值,海关手续费及商品的进口关税。
进口商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1.缴纳关税和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C十Tc十n十Ac)XH/100
2.只纳关税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 (C十Tc十n)X H/100
3. 既不纳关税也不纳消费税的商品。
增值税=(C十Tc)X H/100
公式中:C一商品关税价值
n——征收关税数额
Tc——海关手续费
Ac一一消费税数额
H一增值税率
自然人可选择这样的纳税方式,既商品入关时的海关手续费、关税和消费税的总和乘以1.2。比如,一个自然人缴纳了1200坚戈的关税、105坚戈的海关手续费和3500坚戈的消费税,共计4805坚戈,那未他应缴纳5766坚戈(4805X
1.2)的增值税。
项目管理部1哈萨克斯坦法律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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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12月21日通过生效的2703号总统令《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的修改补充意见》精神,对1995年4月24日通过的第2235号总统令《税收和其他义务缴纳预算》做如下改动:第61章第1条补充第12部分一“国家财政拨款购买的进口商品和由国家担保的外资贷款购买的进口商品”。对12部分规定的进口商品免收增值税。
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逃税,享受免除增值税待遇的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由单位第一把手签名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写明该单位预算资金的情况和银行确认的购货资金帐户。上述机构购买的进口商品免缴增值税,只限于机构预算需要的物品,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在免除之列。如果谎报海关,将免缴增值税的进口商品出售谋利,海关将依照法律向其追缴免去的增值税及罚金。
用国家担保的外资贷款购进的商品,入关要求免去增值税时,必须呈上共和国财政部批示的证明文件。
此外,第70章第4条补充以下内容:“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的进口设备和药品的增值税,由纳税单位(纳税人)按照共和国税务总局和共和国海关总署的规定缴纳”。
哈萨克斯坦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共和国海关总署,已于1995年10月27日和同年10月30日共同通过制定了上述规定,并通过1995年11月共和国财政部《信息公报》公布于世。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单位(纳税人)在办理进口设备和药品的海关手续时,如果所进物品符合共和国税务总局和国家海关。总署1996年3月19日第331号文件精神、确为政府确定的进口设备和药品,纳税人有权拒缴增值税。
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优惠政策钻空子,对免除增值税登记工作的可靠性要进行检查。纳税人须向海关提交增值税登记地的税务局发放的证明,以证实他确被登记在增值税免税单上。按照这张留给海关的证明写明的情况,进口商填写两份报关单,在报关单上写明办理海关手续时未缴纳的增值税款。这种办法只运用于那些登记在册的纳税法人。
在提上当地税务局的证明和进口商的报关单后,海关按常规收取自由流通商品的关税,将货物(设备、药品)放行,不征收进口增值税。
没有登记在册的纳税人,在进口设备和药品时,不享受免除增值税待遇。
按照独联体各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独联体各国间商品、货物、劳务过往税收已有原则上的规定,即依照商品本身的价值纳税和纳增值税。
独联体各国政府间税收协议的第2章规定,采取统一的增值税数额、统一的计算和征收增值税的办法;
目前独联体各国间实际采用的税率是20%,即出口商品(工程、劳务)价值按上述原则计税,再加增值税。但在独联体的某些国家,例如俄罗斯联邦,在食品出口中只征收10%的税。因此,从俄罗斯进口到哈萨克斯坦的商品相对来说便宜点,例如白砂糖。除上述独联体各国政府间税收协议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还签订了《关于增值税计算和缴纳办法的原则协议》,此协议1992年7月2日已通过。遵照独联体各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第3章的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在已制定了优惠规定的国家内执行。按照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运往哈萨克斯坦的某些食品只征收10%的税,这样做不仅与上述规定相悖,并且给哈萨克斯坦造成经济损失,因为,哈萨克斯坦的食品征收20%的税,与俄罗斯10%的税相比,哈萨克斯坦的商品就失去了竞争力。
综上所述,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6年8月7日第979号文件通攻《对独联体各国产品按不同税率征收关税的决定》,明确规定出以下独联体各国进口商品征税办法。
从1996年8月27日起,独联体各成员国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凡低于20%的,海关依照规定令其追补增值税。凡没有附带增值税缴纳单的或持有“免去增值税”字样证明的(这说明在该国此商品免税),哈萨克斯坦海关依照本国规定。对这些商品征收20%的增值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间接税务管理局局长
穆拉特汗·沙尔赛巴耶夫项目管理部2哈萨克斯坦法律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