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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审核、比对、分析、核查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税务检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等。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依法采取查阅、复制、核对、询问等方法,收集和核实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记录。

第三章纳税评估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准确性、纳税合规性、税收风险程度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包括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等。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共享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共享。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收信息与经济、金融、财政等信息的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19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8.05【实施日期】2006.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第一篇: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纳税评估的概述和工作内容MicrosoftWord文档(4)(DOC)

纳税评估的概述和工作内容MicrosoftWord文档(4)(DOC)

当前,税务部门纷纷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许多企业已经、正在或者将要接受来自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工作。

那么,纳税评估究竟是什么?在税收管理中发挥着什么作用?又会对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呢?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纳税评估的概述和工作内容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从狭义的角度讲,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

纳税评估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项通行的税收征管手段,许多发达国家税务机关均在采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管理。

如: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进行纳税评估管理;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则有一套科学严密的审核评税体系,负责收集、分析、处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

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把纳税评估定义为: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由此可见,在我国,纳税评估也是作为一种征管手段。

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二.纳税评估的作用和现实意义这里我们以襄州区国税局为例,先看一组数据:襄阳市襄州区国税局评估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局总任务216633003636678检查户数入库税款占全局任务比例检查户数入库税款占全局任务比例检查户数入库税款占全局任务比例税务稽查41410.71 1.89%39655.23 2.18%94616.91 1.68%纳税评估36267.32 1.23%481003.10 3.34%911243.25 3.39%由表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纳税评估收入占税收收入任务的整体比重、增幅、增速均呈正增长,显示正比例贡献值。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通用流程)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3)(一)接收评估任务 (3)(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4)二、案头审核 (4)(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4)(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5)(三)案头审核 (6)(四)制作评估预案 (6)(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6)(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6)(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7)三、调查核实 (8)(一)实地核查 (8)(二)约谈 (9)四、评定处理 (9)(一)形成评估报告 (10)(二)评估结果处理 (10)(三)评估结果执行 (11)(四)评估结果反馈 (12)(五)评估结果存档 (12)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一、接收及分配任务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操作规范:(一)接收评估任务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

最新整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

最新整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xx]92号20xx-7-17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

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第一节初步审核第九条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一、概述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程。

二、纳税评估的目的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旨在:1.准确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风险,为税务处理提供科学依据;2.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执法公正、公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升税务运作质量和效率;4.推动税收征管创新和现代化,符合国家税收征管加强的要求。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国家税务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会使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财务会计分析法:通过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分析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情况、经济效益和税收风险;2.经济指标法:通过分析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金利用率、生产效率等指标,综合评估纳税人的经营实力、风险和贡献度;3.跨部门信息比对法:通过比对纳税人的交叉信息,如税务、海关、工商、旅游局等各部门的信息,寻找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整合信息数据,进行分析;4.审计法:通过查阅纳税人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发票和其他经济业务凭证,以及纳税人非财务信息,如税源关系、管理风险、合同协议等,对其进行审计,查找潜在的风险;5.实地核查法:通过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存货、设施、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纳税评估的程序国家税务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建立纳税人档案: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部信息等进行登记备案,对其信息进行管理;2.评估纳税人风险:通过各种纳税评估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经济、交叉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估纳税人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3.形成评估报告:将纳税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载明纳税人的财务、经济状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4.展开减免、退税、追缴等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减免、退税、追缴等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理;5.监督检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其公正、公平且合法。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根据其纳税情况进行相应的征收。

下面是纳税评估规程的内容:
1. 纳税评估的范围:纳税评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企业纳税人等。

2. 纳税评估的时机:纳税评估根据纳税人的报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情况进行,一般在每年的纳税期限之后进行。

3. 纳税评估的步骤:
a. 收集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收集纳税人的报税资料和相关
财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表、凭证和财务报表等。

b. 审查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c. 进行抽样核算:对于大额纳税人或涉及重要行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抽样核算,通过核算结果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d. 发出纳税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向纳税人
发出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e. 纳税人申诉:纳税人如果对纳税评估结果持异议,可以向
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异议。

f. 处理纳税申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修改纳税评估结果。

4. 纳税评估的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评估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纳税评估的纠错措施: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错误或失误,税务机关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纠错教育和培训。

纳税评估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和纳税义务,同时也能够增加税收的征收率和征收效益。

通过规范的纳税评估程序,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并减少纳税纠纷的发生。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3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纳税评估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依法、合规、规范原则;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原则;4.动态监控、持续改进原则。

四、纳税评估程序1.确定评估对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确定评估对象。

2.收集评估资料:税务机关依法收集纳税人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

3.分析评估指标:税务机关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确定评估指标。

4.评估指标权重设置:根据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设置相应的权重。

5.计算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指标和权重,计算评估结果。

6.评估结果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7.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对评估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评估效果。

五、纳税评估内容1.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纳税人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

3.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情况。

4.纳税人税收优惠情况: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5.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包括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六、纳税评估方法1.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纳税人与同类企业、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数据,分析纳税人税收风险。

2.趋势分析法:通过分析纳税人财务数据变化趋势,评估纳税人税收风险。

3.关联交易分析:对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分析,评估纳税人税收风险。

4.风险评估模型:运用数学模型对纳税人税收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七、纳税评估结果运用1.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纳税人,加强政策辅导,提高纳税遵从度。

2.对评估结果一般的纳税人,加强风险提示,督促整改。

3.对评估结果较差的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稽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的纳税人; §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 8、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 9、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 10、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 一、概念: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 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 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 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 程。
§ 二、纳税评估对象 §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 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 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 四、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客 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续:
§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 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 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 业评估人员实施。
§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 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第一章 总 则
§ 一、概念 §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纳税评估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纳税评估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纳税评估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逐步将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推广到日常税收管理中,根据《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清远市《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纳税评估)》(以下简称“评估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主要是指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实施,除综合纳税评估之外的简易评估程序。

其他业务部门和税收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也可采用简易程序,由本部门负责人处理评估过程中的一般性审批事项,但必须将评估结果会知税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简易程序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实施、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四个环节。

第四条本规程所列有关表证单书未重新制定的,或有关事项未做出明确的,均按评估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适用纳税评估简易程序的情况有:(一)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在开展数据分析应用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中,部分企业疑点严重,但又未被数据分析中心确定为综合纳税评估对象的;(二)上级国税部门要求进行全行业纳税评估的重点管理行业,除疑点严重的由数据分析中心进行综合纳税评估外,其他企业仍需进行集体或个别纳税评估的;(三)涉税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各种资格的认定、年审、取消,减免退税审批以及税前扣除或损失确认事项审批,注销税务登记或税种登记前清算纳税申报入库情况等)办理过程中,按规定需进行纳税评估的;(四)其他原因需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又不需进行综合纳税评估的。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纳税评估的项目,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纳税评估(简易)项目建议书》(附件1),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确定为简易程序评估对象。

第三章评估实施第七条简易评估项目的评估实施应按评估规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开展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和实地核查等工作,工作环节、次序不作限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附件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制度体系,促进纳税评估质效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以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建立并运行“主辅评”团队协作和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机制实施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科学高效、税企互动、优化服务、团队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包括:评估团队的组织、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国税系统组织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团队的组织第六条省局征管科技部门根据风险扫描与排序的结果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派发评估工作任务。

纳税评估任务单通过工作流推送,并附《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第七条纳税评估实施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团队(以下简称评估组)。

评估组应由具备税收业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专长的人员组成,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组人数,一般为3-5人。

第八条评估组的分工采取主辅评工作制,通过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竞争的方式产生主评岗位(以下简称主评)和辅评岗位(以下简称辅评)。

第九条评估实施部门应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对其开展纳税评估,并注明评估的理由、期间和税种。

同时将《风险识别报告》预警的异常数据及其可能存在的疑点问题一并告知,请纳税人复核疑点数据、作出书面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评估组在撰写评估预案前,评估组应进行信息收集、校验和补正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一) 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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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

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

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

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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