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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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录
文本
1总则 (1)
2目标与定位 (2)
3用地性质 (3)
4开发强度 (3)
5配套设施 (4)
6道路交通 (6)
7开发控制单元 (8)
8城市设计 (13)
9地下空间 (16)
10地名 (17)
11其他规定 (18)
附:图表
1总则
1.1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滨海大道、深湾一路、
深湾五路、白石三道、白石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17.40公顷。
1.2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及其它相
关专项规划。
1.3制定本规划遵循的总体原则是:高标准建设原则、土地集约利用原
则、总量控制原则、绿色低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
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
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本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3版草案)(以下简称《深标》2013版本)
确定。
1.6本片区地处深圳湾滨海地区,周边汇聚了深港西部通道口岸、轨道2、
9、11号线、深圳湾公园、红树林保护区、华侨城内湖湿地、华侨城
主题景区、大沙河及沙河高尔夫等城市功能要素的组合,以其得天独
厚的资源禀赋成为环深圳湾地区(深圳一侧)未来最有效和价值最高
的土地。所有土地开发和用地建设必须符合高标准建设要求;应开展
城市设计、详细蓝图等下一层次规划后,方可进行土地出让、用地开
发与建设。
1.7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
行。
2目标与定位
2.1本片区的发展目标:超级总部基地是城市在全球经济产业链条中最终
级地位的典型代表,是未来深圳发展成为世界城市的一个功能中心。
规划依托超级区位优势,吸引超级经济功能,打造超级城市形象,使
之成为提供体验深圳滨海新生活方式的城市地区;展现城市社会面貌
与建设标准的核心地区;同时也将成为应对深圳市文化创新和新经济
需求的平台与深圳参与区域和城市间竞合的有效载体。
2.2本片区的功能导向:以各行业门类的产业链最顶端的总部办公为主导
功能,辅以服务于总部基地的国际会议、展览、文化传播、信息交互
及商业、公寓等功能。
2.3本片区的发展策略:规划秉持“深圳湾云城市”这一核心理念,打造
基于智慧城市和立体城市,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高度合一的未来城市
典范,完型深圳湾,构建世界级滨海城市天际线。
(1)立体开发、集约利用策略。高强度集约化开发土地空间,控
制总量、预留适度弹性空间,鼓励功能混合利用;采用地上地下结
合的立体开发模式,规划引导、综合协调,达到缓解区域交通压
力、改善景观环境、完善功能结构的目的,形成网络化、综合化、
一体化、舒适化的地下空间。
(2)公交优先、交通引导策略。完善道路路网,加强内外联系,
补充和完善交通设施;构建以快速轨道交通、一般性公共交通相结
合的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开发地下交通通道、建设空中连接通道、
完善立体交通体系。
(3)完型湾区、提升环境策略。该片区是塘朗山-华侨城-深圳湾
“上山下海”城市功能空间轴的核心城市功能区段之一,注重城市空
间与北侧华侨城内湖湿地、南侧深圳湾区生态景观廊道的融合,完
善公共空间网络,以公共空间、公共通道构成联通城市与自然山海
的通廊,完型深圳湾区,提升整体环境品质,营造优质生活氛围。
(4)绿色、低碳健康策略:大力推广绿色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可
再生资源和新能源利用;注重公共廊道和通道的景观建设;推广低
碳生活理念,鼓励低碳健康的出行方式,营造绿色宜人的滨海生活
环境。
3用地性质
3.1本片区规划引导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C)、公共管理与
服务设施用地(GIC)、交通设施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用地(G),详见本规划“图表”的规定。
3.2本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
合法建筑与本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
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规划规定进行。
3.3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
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
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
行合并或细分。
3.5本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
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4.1本片区建设用地面积117.4万平方米,建设规模总量为450万~550
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4.2本规划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
设等相关规定。
4.3本规划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
时,应保持地块建筑总量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
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