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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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一部社会保险法案。

《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每月必须缴纳劳动保险金,并明确规定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比例,保险金由中国总工会指定代收点。

1966年5月—1976年10月,是文化大革命的10年,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基本停止。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104号文件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动和建立的一个里程碑。

它不仅规定了干部、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条件,还规定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有关政策。

但104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退职和职工享受社会福利的政策,审批权限、享受待遇都是在职工原单位执行。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五个阶段第一阶段。

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颁发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从1986年10月1日起(有的省份提前或推迟了一个月),凡面向社会招收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合同制职工身份的划定,就是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般都为正式职工。

城镇集体企业按规定招收的人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的时间要晚于国有企业。

如云南省就是从1990年4月7日起,城镇集体企业招收的人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文件依据为(云政发【1990】69号)文件。

劳动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按规定招收的临时工,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前的临时工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8】1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起,技工学校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新生,毕业生当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电大《社会保障学》形考任务一

电大《社会保障学》形考任务一
A.亚当·斯密
B.庇古
C.萨缪尔森
D.帕累托
答案:B
18.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的主要方式与途径,通过各项制度安排,使国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保障。
A.第三次分配
B.初次分配
C.再分配
D.第四次分配
答案:C
19.与社会保险相比较,以下属于商业保险特点的是()。
A.属于公共政策范畴
B.不以营利为目的
C.经营目标是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
E.官办慈善事业
答案:BCE
25.对早期社会保障发展的简要评论包括()。
A.保障水平是极端低下型
B.根本目的是防止被统治者反抗
C.性质上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
D.保障效果是不良型
E.保障项目是极端有限型
答案:ABCDE
26.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是()。
A.可持续发展
B.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C.多样化发展
D.国家财政充当担保人的角色
答案:C
20.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
A.权利义务结合型
B.权利义务择一型
C.权利型
D.义务型
答案:A
21.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
A.精神保障
B.服务保障
C.政治保障
D.物质保障
E.经济保障
答案:ABE
22.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是()。
A.促进发展功能
B.稳定功能
A.社会优抚
B.社会保险
C.社会救济
D.社会福利
答案:C
5.具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是() NhomakorabeaA.英国
B.新加坡
C.德国
D.瑞典
答案:D
6.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

历史学案(新教材)第三部分现代中国第十一单元第29讲近代中国的税收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

历史学案(新教材)第三部分现代中国第十一单元第29讲近代中国的税收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

第29讲近代中国的税收、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主题概览1.近代经历了关税自主权丧失和收回的曲折历程;新中国实行了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关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中国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得以强化和完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2.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日趋成熟,在满足人民的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随着中国国力的强大,医疗卫生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在世界医疗卫生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1.关税制度古代(1)中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

(2)存在国内关税和与___________并立的现象近代(1)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外国人手中。

(2)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

(3)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________”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主要内容之一现代(1)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就颁布了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

(2)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3)1987年,颁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新修订发布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知识拓展近代关税和传统关税相比的特点(1)货物在进出国境时一次性征收,在同一国境内不再重征。

(2)国境关税一律以货币形式征收,而封建社会是以实物形式征收。

2.个人所得税制度(1)含义: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2)演变时间表现1914年________制定了一个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例,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______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3)作用:对调节________________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3)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1953)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3.01.09
【实施日期】195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三年一月九日公布)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

现有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但由于抗美援朝的斗争仍在继续进行,经济建设又需投入大量资金,国家必须将财力首先用之于关系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事业,同时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福利也只有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

因此目前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扩大得过广,待遇标准也不能提得过高。

为此,本院特作下列决定:
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

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六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政务院[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务院[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2024国家开放大学社会保障学形考任务一

2024国家开放大学社会保障学形考任务一

形考作业一单选题1.(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C.社会福利D.慈善事业正确答案: B2.被称为“最后一道安全网”的是( )。

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C.社会福利D.慈善事业正确答案: A3.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正确答案: C4.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是( )。

A.“福利国家”型B.“投保资助”型C.“强制储蓄”型D.“国家保险”型正确答案: B5.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 )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A.1950B.1951C.1953D.1956正确答案: B6.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需要的基金是( )。

A.社会保险基金B.社会救助基金C.社会福利基金D.储备基金正确答案: A7.政府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份额有比较明确界定的社会保障模式是( )。

A.责任政府模式B.政府包办模式C.有限政府模式D.有效政府模式正确答案: C8.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责任的制度模式是( )。

A.责任政府模式B.政府包办模式C.有限政府模式D.有效政府模式正确答案: B9.不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阶段标志的是( )。

A.《社会保障法》的实施B.颁布《济贫法》C.社会互助组织的发展D.商业保险的发展正确答案: A10.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不包括( )。

A.安全性原则B.收益性原则C.分散化原则D.法制化原则正确答案: D多项选择11.社会保险的特点有( ABCD )。

A.强制性 B.互济性C.储备性 D.补偿性12.社会福利的内容有(ABCDE )。

A.未成年人福利 B.老人福利C.残疾人福利 D.劳动者福利E.女职工福利13.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有( ACD )。

A.征费方式 B.实业投资方式C.征税方式 D.强制储蓄方式14.政府在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中形成的多种模式有( ABCD )。

A.有限政府模式 B.责任政府模式C.政府包办模式 D.有效政府模式15.政府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原则为( ABCD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副标题: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60 更新时间:2005-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劳动部于1953年01月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目录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二章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三章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七章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第九章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十二章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第十三章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第十四章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五章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第十六章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第十七章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该实施细则部分失效,1988年9月1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注释:①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②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 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③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1971)国发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19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④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19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1978)财企字第641号、(19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病假工资计算依据及方法

病假工资计算依据及方法

一、国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规定,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工资的60%至100%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的,支付疾病救济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更加细化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原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社会保障学期末考试试题库及答案

社会保障学期末考试试题库及答案

社会保障学》题库第一单元一、单选:1. 社会保障是在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A .经济B .基础C .管理D .社会2.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的是( )。

A .公平性B .福利性C .储蓄性D .多样性3.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性影响因素是( )。

A .经济因素B .道德因素C .社会因素D .政治因素4.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应当以 1601 年英国颁布( )为标志。

A .《伊丽莎白济贫法》B .《济贫法修正案》C .《日志》D .《基督慈善的典范》5.19 世纪 80 年代,( )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A .德B .英C .法D .美6.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是( )。

8.( )构成了社会保障理论发展进程中最早的和最直接的渊源。

A .经济学B .政治学C .社会学D .管理学)的主要方式与途径,通过各项制度安排,使国民生活水平得到A .初次分配B .再分配C .第三次分配D .第四次分配2019年12月 27日学科。

A .国家保障制C .城镇单位保障制DB .国家 ——单位保障制7. 1920 年,英国经济学家( )出版了《福利经济学》 ,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A .亚当 ·斯密 B.萨缪尔森 C .帕累托 D .庇古 9.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 普遍保障。

A .属于公共政策范畴BC .国家财政充当担保人的角色 11.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和核心是(A .社会保险B .社会救助 .不以营利为目的D .经营目标是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 )。

C .社会福利D .社会优抚)。

A .征收社会保险税B .国家财政拨款10. 与社会保险相比较,以下属于商业保险特点的是()。

C.个人缴费 D .企业缴费13.“社会保障”一词的出现,最早是在(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

中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便和新中国相伴相随。

但长期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新老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

进入80年代中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进入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

其几次改革举措在养老保险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到1998年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7%。

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

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1459亿元,支付全国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2073.7亿元。

社会统筹——均衡企业负担1984年,我国开始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对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使退休人员多的老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解脱出来。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社会统筹确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使企业从各自负担退休人员的“自我保险”变为社会互济、共担风险的保险。

到目前为止,全国己全部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

三方负担——权利和义务的体现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的费率从1991年标准工资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财政建立社会保险后备基金,在必要时给予补贴。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

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

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

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

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3篇)

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依法退休的年龄。

退休是劳动者职业生涯的终点,也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出发,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意义。

二、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历史演变1.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没有明确规定。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规定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

此后,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基本保持这一标准。

2.改革开放时期(1978-至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四、法定退休年龄的意义1.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能够享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政务中心窗口服务待遇

政务中心窗口服务待遇

政务中心窗口服务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专题三 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高考历史(考题版)二轮复习

专题三 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高考历史(考题版)二轮复习

专题三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一、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一)户籍制度演变1.含义:户籍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对全国人口进行管理,并据以征调赋税、劳役和征集兵员以及区分人户职业和等级的重要制度。

2.演变:(1)战国时期: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

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2)秦朝: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

(3)汉朝:①管理者: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

②措施:户籍上要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状貌等内容;政府定期进行人口调查。

(4)隋朝:制定“输籍法”,重新核定户籍。

(5)唐朝:户籍三年一造;“刮户”,即政府通过人口核查将逃避登记的人口搜查出来。

(6)宋朝:户籍分主户与客户。

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

(7)元朝:户口类型复杂,按职业划分;一旦定籍,就得“各安生理”,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8)明朝: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籍、军籍、匠籍等。

明朝户籍册称“黄册”。

(9)清朝:名存实亡。

原因:政府赋役倾向于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到康熙年间赋役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永停编审。

(二)历代基层组织形态与基层社会治理1.基层组织形式(1)机构:县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县下设乡和里。

(2)官吏职责:乡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掌狱讼、赋税;设游徼,掌捕盗。

里设里正。

乡里之外有亭,设亭长,负责传递政令和维护治安。

(3)基层官吏产生方式:乡官、里正、亭长都由本地有产业、有德行的人担任。

(4)发展:①唐朝: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城内设坊,郊外设村,设里正、坊正、村正。

②明朝:实行里甲制,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甲长、里长。

2.基层监督机制(1)秦汉时期:什伍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互相监督。

(2)唐朝: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彼此之间相互监督。

劳动案例分析(三)

劳动案例分析(三)

劳动案例分析(三)案例1::某单位要与一位长期病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单位在与其解除合同时,对其超过病休6个月的时间,是否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解析:原国家政务院在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很多条款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形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条例》的修正草案,由于没有正式被颁布过,只是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管理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

修正草案中对于病假超过6个月不计算为本单位工龄的规定,在实施劳动合同制之前,在很多企业被贯彻实施。

但是,随着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龄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予以区分,而工作年限又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1994原劳动人事部颁布并实施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区间,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又加强了对医疗期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对原来的《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劳动者非因公患病病假超过6个月的,只要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内。

案例2:某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登记参保后,一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税务机关为此责令其30日内缴清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公司逾期并不缴纳,税务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并要求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该公司不得已开始缴费,但对处罚的滞纳金产生质疑。

之后,盖单位对处罚的滞纳金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要求减免,税务机关收到单位的申请后,按规定减少了滞纳金的处罚。

最后,公司还清了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

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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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片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

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

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查。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

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不予发给。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疾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普通药费减半,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规定的待遇付给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退职养老后死亡时,及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四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

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生育待遇的规定: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小产,怀孕在三个月以内者,给假十五日;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者,给假三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经医生证明后,均应按第十三条疾病待遇规定处理之。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五尺红市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

第十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但得委托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办理,其项目如下:一、疗养所;二、残废院;三、养老院;四、孤儿保育院;五、休养所;六、其他。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定之。

第十八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及生育补助费等,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十九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领取各种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时,只能领取最高额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

第四章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二十条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全部医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三个月工资照发。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现领工资的差额。

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

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入工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三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劳动保险金的支配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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