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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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活动,包括城市建筑施工垃圾、拆迁废弃物、房屋装修垃圾、办公用品废弃物、商业垃圾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化的原则,鼓励采用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的物资和设备,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采取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减量化利用的方式,减少城市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城市环保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划、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保部门的规划和要求,建立垃圾处理和运输设施,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技术和管理体系,保障垃圾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自身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并协助城市环保部门和垃圾处理单位开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垃圾分类收集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垃圾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收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收集、压缩、打包和运输。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旧药品、废油漆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存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理。

第十一条湿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余垃圾、园林垃圾和其他易腐垃圾,应当采用分贝式垃圾分类收集,经严格处理后,可以作为生物肥料或发酵生态燃料使用。

第十二条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并定期清运,采用渗滤液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来源和数量采用不同的方式,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分类管理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必须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的属性和性质,将其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等可再生资源,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其他垃圾包括无法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三、收集与运输为了实现分类管理的目标,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体系。

各地政府应当规划建立垃圾收集点、运输站和处置场所,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收集、转运和处理。

建筑垃圾收集点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和居民分布设置,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运输站应当具备垃圾分类和储存的设施,确保垃圾能够按照分类要求进行运输和处理。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封闭车辆和专用容器,以减少二次污染的发生。

四、处置与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的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处理场所。

垃圾焚烧厂能够将垃圾进行高温焚烧,将其转化为热能和电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垃圾填埋场是将垃圾进行掩埋处理,以减少其体积和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处理场所可以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境效益。

五、法律与监管为了保障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管和执法。

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行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政府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建筑垃圾管理的水平和水平。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逐渐成为城市面对的一大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建筑垃圾,许多地区纷纷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实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制度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要求在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进行分类。

按照垃圾的性质和材料进行分类,如混凝土、砖瓦、木材、金属、塑料等。

分类后的建筑垃圾可以更好地进行回收和再利用,降低对资源的浪费。

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定了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方式。

建筑垃圾应由专业垃圾清运公司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的运输车辆,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规范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要求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合理、安全、清理规范的处理。

建筑垃圾可以通过筛分、粉碎、分离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

同时,对于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通过合理的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制度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 宣传教育制度实施前,宣传教育工作应得到重视。

向社会公众普及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建筑垃圾分类的自觉性,以便更好地推动制度的实施。

2. 监督检查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制度效果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1. 环境保护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和污染,提高了城市环境的质量。

同时,通过建筑垃圾的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降低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促进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筑施工、拆除、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垃圾减量、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部门是市政府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可回收物包括废金属、废纸类、废塑料类、废玻璃类等,应设立专用的回收容器,并定期进行收集和回收。

第七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方式,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第八条其他垃圾包括建筑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应设立固定的收集点,由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市政府应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网络,确保分类收集设施的覆盖率和便利性。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应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可回收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或销售。

第十二条有害垃圾应送至专门的处理场所进行环保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其他垃圾应进行合理的处理,可以进行填埋、焚烧或者堆肥等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应配备完善的处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垃圾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分类和处理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业务资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市政府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职责。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注重减量化、绿色化和资源化利用,提倡城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回收物指能够通过再生利用方式回收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

第十条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

第十一条可再利用的垃圾指能够通过重新加工和利用的物品,包括废旧家具、废弃装修材料等。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指无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再加工的垃圾,包括食品残渣、纸张、泥土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桶,明确标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计划,确保各类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的暂时存放和封存工作,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由专业的建筑垃圾收集公司进行收集,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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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二章分类管理与源头减量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和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非必要的装修和建筑工程。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垃圾分类技能和意识。

第三章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运输和中转,禁止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规定如下:
1. 垃圾分类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四类,并采取相应的收集和处理措施。

2. 垃圾收集和运输:建设部门应统筹规划垃圾收集设施和运输车辆,确保城市建筑垃圾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垃圾泄漏和散落。

3. 垃圾处置要求: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应符合环保要求,可采用焚烧、填埋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

建设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要求:建设部门应合理规划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的位置和规模,确保垃圾能够及时转运和处理。

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应具备必要的防污染设施和设备,防止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影响。

5. 监管与执法: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垃圾管理的监察制度和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良好的管理和实践进行表彰和奖励。

6. 宣传与培训: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和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推动垃圾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建设和垃圾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指导意见,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以制定以下规定:
1. 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分门别类地收集、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别。

2. 建筑垃圾集中处置: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可以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处置,减少建筑垃圾分散堆放。

3. 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建立建筑垃圾转运流程,包括建筑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等环节,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转运,并记录转运情况。

4.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建筑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

资源化利用可以包括再生利用、酶解、破碎、研磨等技术手段。

无害化处理可以采用焚烧、填埋、填土等方式。

5.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责任方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单位的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6. 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要求建设工地采取必要的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区域、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等。

7.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8. 宣传教育和倡导: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建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行动。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筑活动产生的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工作。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成为一个重要的环保问题。

本文将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和问题1.1 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管理压力不断加大。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建筑活动不断增加,垃圾产生量也逐年增加。

然而,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管理能力和设施落后,无法有效应对垃圾的增长。

1.2 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处理水平相对较低。

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垃圾分类是重要的环节。

然而,目前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处理水平相对较低,大部分垃圾都被集中填埋或焚烧处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1.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黑市和非法倾倒等问题。

由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成本较高,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倾倒和倒卖垃圾等手段以牟取暴利。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环境,也损害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形象和效果。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解决方案2.1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益保护,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2.2 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

加大对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和企业养成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良好习惯。

同时,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提高垃圾分类和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2.3 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加大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和机构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再生利用。

同时,引导市场机制的发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倾倒和倒卖垃圾等违法行为。

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垃圾处理企业和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大幅增加。

建筑垃圾的管理成为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和改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1. 高效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制,确保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高效运行。

2. 全面管理:全面覆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建筑工地垃圾、施工废弃物、拆除垃圾等。

3. 积极管理: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1. 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别收集混凝土、砖瓦、钢材、玻璃等不同种类的垃圾。

2. 收集点设置: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覆盖工地和居民区域,确保建筑垃圾能够及时投放并保持环境整洁。

3. 运输要求: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四、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1. 推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必须经过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2.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建设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推动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和利用。

3. 建设垃圾处理监管机构: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垃圾处理的合法和安全。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1. 建立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建筑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2. 开展社区培训:在社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培训,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投放能力和意识,落实分类投放的要求。

六、处罚和奖励1. 处罚措施: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2. 奖励措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环保技术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提高资源利用的积极性。

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到环境保护、城市卫生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以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范。

一、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分类是有效管理建筑垃圾的基础。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规定,市区的建筑垃圾应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可回收的材料。

居民需要将这些材料单独收集,并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或垃圾袋中,方便回收。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居民将这些垃圾分类收集,并送至指定的回收站点进行处理。

3. 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和食品残渣等。

居民需将湿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或袋中,并定期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4. 干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木制品、纺织品等难以回收的垃圾。

这些垃圾应被尽量压缩并装袋,统一送到垃圾处理厂。

二、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管理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和运输过程中不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了以下规范。

1. 建筑垃圾收集点设置:根据市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数量和位置的建筑垃圾收集点。

收集点应设置在居民居住区和建筑工地等适当的位置,并配备相应的垃圾分类和垃圾桶。

2. 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量和噪音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批准。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没有明显的漏渣和溢物,同时要求驾驶员做好清洁措施,避免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三、建筑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能有效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了以下规范。

1. 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市区应建立足够数量和规模的建筑垃圾处理厂,采用科学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使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不断进行,城市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1.资源化利用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应尽量通过分类、回收和再利用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提高资源利用率。

2.减量化原则通过加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采取节约型施工方式,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含水率。

3.清洁化原则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要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污染,做到环境无害、无异味。

4.先进技术原则在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5.责任倒逼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各尽其责,共同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实现全面管理与利用。

三、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1.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按照材质进行分类,分为混合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剩余垃圾等四类,并采取相应的分拣措施。

2.建设单位应配备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进行明确的分类指导,引导民众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建筑垃圾。

3.垃圾清运车辆必须配备分类垃圾容器,清运过程中要保持垃圾分类的完整性,不得混装混运。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情况,确定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和排班计划,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减少运输距离。

2.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输至指定的中转站或处理场所,严禁在道路、河道等公共场所临时堆放建筑垃圾。

3.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清洁,减少对道路的污染。

五、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与利用1.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概述: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与处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部在2023年发布了全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的解读。

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分类处理原则: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四类,实施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减量化原则:提倡节约资源、减少垃圾产生,鼓励使用环保、耐用的材料和产品。

(3)资源化利用原则:加强建筑垃圾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和能源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环保原则:采用环境友好的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5)政府引导原则:政府要加强组织与引导,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落实与改进。

二、分类管理与处理:1. 建筑垃圾分类:根据垃圾的来源和性质,将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再利用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四类。

各类垃圾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 分类收集与运输:各城市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

分类收集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和标识,合理设置收集点和收集时间,确保垃圾能够及时收集。

运输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防漏、防溅、防扬尘等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

3. 分类处置与利用:可回收物要优先进行资源回收,进行再利用、循环利用或者卖给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可再利用物要根据其性质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利用;有害物要经过专门的处置设施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他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填埋、焚烧等。

三、管理与监督:1. 政府监管:地方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落实。

政府要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2024年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指在建筑施工、拆除、翻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混凝土、砖瓦、木材、石料、钢材、沙土、粉刷材料等。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注重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合理安排工期和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如选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合理利用旧材料等。

第七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根据规定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物、普通垃圾等分类存放。

第八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并配备相应的垃圾容器和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得到及时收集和存放。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管理第九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垃圾收集和运输。

第十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确保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不混在一起。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进行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建筑垃圾的溢出和污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垃圾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采用先分类后处理的原则,将建筑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有害物进行专门处理,普通垃圾进行填埋、焚烧等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记录和账目,确保建筑垃圾的追踪和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的二次污染,如加装防护设施、建立监测系统等。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和分流: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相关部门应提供分类垃圾桶,并鼓励居民和施工单位进行垃圾分类。

2. 垃圾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专业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公司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垃圾的密封性和稳定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 垃圾处理和处置:建筑垃圾应经过规范的处理和处置。

可回收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易腐垃圾应进行合理利用或填埋,其他垃圾应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

4. 垃圾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相关部门可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鼓励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5. 垃圾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设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些规定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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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日益增加的建筑垃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城市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合理处理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本文将探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一、垃圾分类和收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对垃圾进行分类和收集。

这项工作旨在将建筑垃圾进行有效的分离和收集,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应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泡、废油漆等。

各类建筑垃圾由专门的车辆进行收集和运输,确保没有混杂和交叉感染的情况发生。

二、垃圾处理和减量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还包括垃圾处理和减量化的措施。

垃圾处理主要有焚烧、填埋和回收再利用等方式。

焚烧是将垃圾经高温燃烧后转化为灰渣和烟气的过程,灰渣可用于填埋或作为建筑材料,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

填埋是将垃圾掩埋于地下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但填埋场地有限,而且容易产生有害气体。

回收再利用是指将可回收垃圾进行再加工,制成新产品。

减量化则是通过限制垃圾的产生来减少垃圾总量,例如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倡导垃圾分类投放等方法。

三、建立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建筑垃圾,城市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罚。

四、宣传教育和意识培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还包括宣传教育和意识培养的内容。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培训和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识和意识,推动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实施。

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也可以与居民、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垃圾管理的落实。

五、管理办法的成效和挑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减少了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拆除、修缮、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共享、管理便捷。

第六条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处理第七条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砖、废瓦、废木材、废金属等,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九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当进行专门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条可堆肥垃圾包括废弃食材、废弃植物等,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可进行堆肥或者沼气发酵利用。

第十一条其他垃圾包括难以分类的建筑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产生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减量措施,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收集应当由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确保垃圾分类准确。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路径和时间进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核,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的暂存点应当设在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的暂存点应当设有防渗漏设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志进行,确保垃圾得到正确的处置。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应当优先考虑利用价值更高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可回收垃圾和可堆肥垃圾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与利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建筑垃圾需要按照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如混凝土、砖瓦、木材等,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分类存放和清运。

2. 建筑工地垃圾堆放要求:规定建筑工地垃圾的堆放位置,要求其不得占据道路、人行道和绿化带,也不得堆放在河道、湖泊等水域附近,以确保公共空间的正常使用和环境的安全。

3. 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方式,要求使用封闭式垃圾车进行运输,防止垃圾泄露和二次污染。

4. 建筑垃圾处置要求: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包括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通过规范管理措施,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也促使建筑施工单位养成良好的垃圾管理习惯,提高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水平。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利用,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适用于城市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改造、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垃圾。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居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制度机制,监督检查落实,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意识。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第七条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及收集标准,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专业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体系应当建立公益性的建筑垃圾转运站,合理设置收集点和装卸设施,方便施工单位和市民分类投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垃圾分类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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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1、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4、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5、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6、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8、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0、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1、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12、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13、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1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6、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8、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19、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5、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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