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1]3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武政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印发,2015年7月27日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武发〔20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账户,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计划,实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主要有市直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用于平衡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六)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报批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就轨道交通方面的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武交规〔2018〕114号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武交规〔2018〕114号市轨道办,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8年7月3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进行客观、公正、细致的评价。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包括延伸线和支线),自开通试运营开始,运营时间10年以内的线路每5年进行一次运营安全评价;运营时间10年以上的线路每3年进行一次运营安全评价。
第六条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轨道交通安全评价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轨道交通相关评价经验,并且未参与拟委托评价线路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建文[2011]3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1]30号)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适应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根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结合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试行)》(以下简称《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适用于武汉城市圈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承包和发包计价,是编制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编制、审核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指导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核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二、执行本《定额》计价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基价仅供估价参考。
三、本《定额》的取费标准和取费程序见附件《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试行)》。
四、本《定额》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2011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11年5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五、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试行)一、说明1.《武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取费标准》)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发布时间】2012-12-03【生效时间】2012-12-28【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就轨道交通方面的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武政办〔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2014—2049年)》的批复
市国土规划局:
你局《关于提请批复〈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请示》(武土资规〔2014〕356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落实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的理念,牢固树立轨道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骨干地位,到2049年,构建我市“环+放射”、衔接高效的轨道交通网络体系,轨道交通线网总规模达到25条、总长1045公里。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轨道交通相关用地,制订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切实处理好轨道交通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的关系,确保轨道
交通线网规划顺利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各相关单位: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第四章项目工程验收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备案第七章附? 则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和备案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轨道交通项目。
项目工程一般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为一个独立的施工标段,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及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8年2月23日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有轨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公共客运车辆。
第三条有轨电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其辖区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具体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的项目审批管理;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有轨电车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建设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财政、城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轨电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有轨电车建设、运营单位,分别负责有轨电车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用地范围内,有轨电车建设、运营单位可以依法进行配套商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有轨电车的建设和运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发改基础〔2018〕1915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8〕1915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批复〈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请示》(鄂发改交通〔2017〕617号)、《关于调整〈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方案的请示》(鄂发改交通〔2018〕433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资金承诺函》(武政函〔2018〕48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撑武汉市重点发展地区建设和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原则同意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建设12号线、6号线二期、8号线三期、11号线三期(武昌段首开段、新汉阳火车站段和葛店段)、7号线北延线、16号线、19号线、新港线项目,规划期为2019-2024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综合交通系统的衔接。
统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市域(郊)铁路的规划布局,研究提升城际铁路公交化服务水平的有效措施,着力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
优化交通枢纽的换乘设计,做好车站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衔接,提升旅客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综合立体开发,发挥土地增值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9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按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要求,做了大量调查研究、意见征集与修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
同时,有2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31条次意见。
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地铁集团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
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
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据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六款中增加“价格”部门。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六款〕二、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删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其运营范围内”。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三、根据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即“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武政办[2007]1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武政办〔2007〕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和轮渡客运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市民乘车难的矛盾明显缓解。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集聚,道路发展与机动车辆持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发展。
因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即坚持人民群众优先。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加快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条件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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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的依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条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先期组织编制相应深度要求的线路及站场总平面设计方案,为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的轨道交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规划报送审批前,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以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 规划控制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站场用地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要求、交通配套设施规模需求等因素,在既保证车站功能,又协调好站场与周边用地功能布局、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站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当优先考虑与地面道路、地面建(构)筑物结合设置,车站周边现状建(构)筑物权属单位以及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提供结合设置的空间和技术条件;确需独立设置的,其造型、材质、色彩应当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
第十六条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工程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
建设项目需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照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定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
(三)尚未编制线路及场站总平面设计方案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100米、长度25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带配线(停车线、渡线、待避线等)的车站按照宽度100米、长度600米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四)设定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评、消防等要求。
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控制区一经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应当后退规划控制区边界不少于5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3米;距现状建(构)筑物应当不少于10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5米。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划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第47条规定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
建设项目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除满足建筑间距、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还应当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不少于5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3米。
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经研究论证、审查可行的,地块开发建设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设计、配套施工;其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关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先于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大于5米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二)建设项目滞后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三)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共同提出同步实施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规划影响区内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方案由具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单位评估认定可行,并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已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可以继续实施的,方可继续实施;不能继续实施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但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确定后,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信息库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4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规划实施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分别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完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按照规定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后及时退还。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是指依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相关线路设计方案编制的用地控制性规划,以明确线路走向、车站分布方案及用地控制,车辆基地统筹布局方案及用地控制,轨道交通主变电所、指挥中心等其他相关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控制,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条件、用地规模匡算及用地控制,线路方案与主要城市道路、立交的关系,为下步设计提出相关建议,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规划进行调整优化。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施,协调沿线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合理利用,依据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方案编制的涵盖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土地利用规划、交通组织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内容的综合性规划。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线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轨道交通线路综合规划编制的用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位、车站平面和竖向定位,明确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道路、立交、地下管线、周边建设衔接的关系,以指导站场施工图设计和管线迁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