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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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工程设备与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防止运输及工程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我矿内的工程指挥车辆、运煤车辆、辅助车辆及进入矿内的其他车辆的行车要求做了规定。
第三条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及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发生抵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管理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对露天矿内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是露天矿内车辆监督、检查的主导部门,负责各种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周四的安全检查、月度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条占道施工及占道堆放物资必须经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夜间必须设警示灯。
第八条矿区内车辆行驶一律执行右侧通行,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挤、压、刮、碰矿区内的任何管网及架空线路,
运输途中不得超车。对挤、压、刮、碰断疏干管路和疏干供电线路的,按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承担恢复正常疏干排水系统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采剥运输车辆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场区,严禁进入生活区。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驾或混岗作业,非工作人员禁止拦车和搭乘运输车辆。
第十条矿区内各种施工设备(挖掘机、前装机、吊车、打钻机、平地机、推土机等)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由露天矿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指定行走路线,并进行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严禁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正常天气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遇风、雨、雪及冰滑路面时,车距保持50米;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右侧慢速行驶;能见度不足30米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坑上永久性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
第十三条在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坑下干线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排土场各道路最高时速为30km/h。
第十四条半干线或支线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
第十五条坑下道路的各转折点、转弯处行车最高时速为10km/h。
第十六条采场道路最高时速为30km/h,下坡时车速不得超过30 km/h。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进入排卸地点时,应听从现场人员指挥,不准随意乱卸。排卸后必须箱斗完全复位方准行车,严禁在行驶途中落箱。
第十八条进入露天矿的各种车辆,必须办理由矿安全管理部签发的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执行“一旗、一灯、一卡、一证”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九条各单位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路标及运输管理规定行驶,服从调度及现场员指挥,并严格执行露天矿各项规章制度及自卸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及时清理路上积雪、浮煤等杂物,确保路面质量。
第二十一条冬季行车时,各行车道路必须将路面积雪清净露出原路面,道路局部出现滑面有冰处时,必须用推土机上下碾压或松土器拉沟,并采取撒粒沙或炉灰等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二十二条冰雪路上车辆起步要平稳,上坡时必须保证发动机有充分余力,不得勉强冲坡。
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员禁止开车门探身前后观望,驾驶室外不准带人。
第二十四条禁止空档滑行,非紧急情况不许使用急刹车。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使用驻车制动,并在车轮下放置制动楔,以防溜车发生事故,同时必须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车辆遇到交叉路口或会车时,应慢行观望后,遵守空车让重车,主车道先行的原则,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米。
第二十七条运煤车辆矿内行驶速度严禁超过30km/h,交叉路口行驶速度严禁超过10km/h。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坡上和运输道路上停车,遇特殊情况需停车时,必须靠边停放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行车线路两侧休息,禁止在车辆、机械附近
逗留。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准随意搭乘吊车、自翻车等大型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搭乘时,应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许方可搭乘。
第三十一条乘坐露天矿通勤车时,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乘坐。
第三十二条生产指挥车(包括送餐车)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设置醒目标志(高杆红旗、警示灯)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否则,禁止入坑。
第三十三条禁止一切非工程车辆私自进入施工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经矿安全管理部批准,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四条各施工单位车辆维修时必须整齐排放,车与车间距在3米以上,待修车辆不允许支起大箱和驾驶室。
第三十五条车辆维修时必须设专人看护。
第三十六条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必须将铲斗平放于地面。
第三十七条工程指挥车必须设立专职停放场地按序排放,白天必须配置高杆旗,夜间必须配置警示灯。
第三十八条矿用汽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查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宽灯或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运煤车辆严禁在矿内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地机除外)必须为运煤车辆让行。
第四十条矿山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最大运输设备轮胎直径的2/5(矿内运煤道路安全挡墙高度1.2m;土方剥离标段运输、联络、排土场道路安全挡墙高度0.7m),安全挡墙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3m。
第四十一条自卸车不得在矿内道路上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四十二条等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驾出装车地点。
第四十三条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所有入矿运煤车辆驾驶人员严禁在露天矿范围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入矿运煤车辆在装载点装煤完毕后,必须立即覆盖防护网,防止煤炭洒落在运输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对未覆盖防护网的车辆处以200元/次罚款,并负责将洒落煤清理干净。
第四十六条入矿运煤车辆必须接受露天矿安监部门检查,对不接受检查或态度恶劣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停止运煤。运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矿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地衡操作人员严禁为未覆盖防护网的车辆过称,违者处罚地衡操作员200元,处罚车辆驾驶员100元。
第四十八条车辆维修需要支起大箱时,必须打开支护装置,并附加安全支护设施,维修时未打开支护装置或无附加安全支护设施的,给予2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各承包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洒水降尘,如不执行将视情节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矿内各施工单位车辆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统一停放场地,合理划分停放区与修理区,并设专人管理,车辆修理完必须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