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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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
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
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
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
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治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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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城学校)的校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小学生均4.5,初中6)、使用年限(30年)、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所需资金并补助50%;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校舍维修资金;三是县级财政按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安排的校舍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
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分项目进行结算和支付。
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局项目核查后下达的项目计划、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五条中小学校每年月编制下一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省级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各学校根据批复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申报立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严格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学校新建校舍和大型基建维修项目必须聘请地质部门勘察,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施工图,请有资质的监理部门到现场监理,并派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对于设计的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必须将变动方案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学校校园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工程决算审计。
应加强中小学校舍检修改造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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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效 益审计 和 审计调 查 ,在检 查 资金 的 真实 性 、合 业 审计覆 盖 面 。提 高 审计效 率和 审计 成果质 量 。要树 规 性 ,注 重 资金 安 全性 的基 础 上 ,以提 高 资金 使 用效 立 审计精 品 意识 。大力倡 导在各 项 管理 工作 和 审计项
益 为核 心 ,着 重对 资金 效益优 劣 以及 影 响效 益 的主要 目的全过程 中 ,把追 求 高水平 、高质量 作 为工 作标 准 ,
(作 者单位 :古蔺县 审计 局 646500)
最大 效 益 。
应加强中小学校舍检修改造资金管理 四 、改进 审计 方 法 。提 高 审计 质 量和 水平
盖 面 。实 行上 下联 动 、分 工协 作 、农业 审计 与其他 专业
加 强农业 资 金使用 效 益 的监 督 ,要 积极 推进 农业 审 计联 动 开 展 审计 ,发挥 各 方 优 势 ,形 成合 力 扩 大农
3.促进 农业 资金 的足额到 位 和有效 使用 。随着 国 家对农 业发 展重 视程度 的提高 ,各 级财 政每 年都 安 排 大量 的预算 资 金用 于 农 业 基 本建 设 、农 业 生 态 环境 改 善 以及 水 利 工程 建 设 等 。这 些 资 金 为农 业 的振兴 和发展 提供 了有 力 的资 金支 持 和 保 障 。能 否 管好 用 好 这些 资金 关 系到 农 业 的健 康 发 展 ,审 计 部 门要 加 大 审计 力 度 ,查 实 财政 拨 款是 否足 额 及 时 ,资 金使 用 是 否合 乎 要求 ,资金 使 用 效益 是 否 达 到预 期 目标 ,资 金 核算 管 理是 否 合 法 、合 规 ,特 别 是 对 任 意 截 留 、挪 用 、损 失 、浪 费 现 象要 严 肃 查 处 ,确 保 农 业 资 金 发 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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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教财〔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上报2015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通知教财〔2015〕79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5〕93号),按照《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6〕84号)要求,请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上报本辖区2015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起,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由每平方米600元提高到800元,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大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统筹用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复、备案和实施工作,确保校舍安全。
二、各市县要紧密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和人口变化因素,合理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按照轻重缓急,先解决安全达标问题,再本着“节俭、实用、够用”的原则进行改扩建,不搞豪华学校建设。
三、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项目与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计划的统筹,逐校逐项与近年已安排项目进行审查比对,防止重复虚假申报,原则上小学每个单体项目规划投入资金不低于20万元,初中不低于25万元。
四、各省辖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各县(市、区,含财政直管县)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省直管县(市)由县级政府负责审核批复。
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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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教育教学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等。
第三条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三)合理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四)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舍维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舍维修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校舍维修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制定校舍维修管理制度和规划;(二)审核校舍维修项目,确保维修质量;(三)协调各部门,落实维修资金;(四)监督检查校舍维修工作;(五)总结校舍维修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制定校舍维修计划,报校舍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校舍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三)财务部门负责校舍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校舍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五)校舍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校舍维修管理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校舍维修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舍维修规划,明确维修项目、资金来源、时间节点等。
第八条校舍维修项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维修项目建议书;(二)校舍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三)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四)签订维修合同;(五)组织实施维修;(六)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九条校舍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确保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三)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维修过程监督,确保维修进度。
第四章校舍维修资金管理第十条校舍维修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三)学校自筹资金;(四)社会捐赠。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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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
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第五条区教育局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全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全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区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区财政局、教育局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由省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区财政局、教育局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
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六条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七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5c7ce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e7.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京教财[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5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不涉及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主体结构变化的改造项目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6fb00024ccbff121dd368312.png)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集资办学成果,建立科学的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机制,确保校舍设施安全完整,优化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按照系统管理、权责结合、标准统一、分类评级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校舍维护第三条校舍是指学校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等房舍。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村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乡(镇)、村集体。
校舍的使用管理权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五条学校应对校舍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随坏随修;主管部门应对校舍定期查勘鉴定。
发现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
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主管部门应会同学校按有关标准检查验收,确保质量。
第六条校舍各部件按以下要求维修:1、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
外门窗可两年油漆一次,内门窗可三年油漆一次。
2、屋架应保持牢固,无虫蛀,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
钢屋架应及时刷漆,餐厅、厨房屋架必须每年检修一次。
3、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
瓦屋面可十年左右翻做一次卷材屋面可八年左右大修一次。
4、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不裂缝,不弓凸,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光洁,可三年粉刷一次。
5、楼地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空鼓,无裂缝,无破损。
6、落水管应保持完好无锈,可每年刷漆一次。
7、勒脚、散水应保持完好无渗;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8、水、电、暖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确保畅通安全。
第七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46dda4551810a6f5248692.png)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保证我县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资金、县级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
根据“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建设以县为主的“六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
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二、资金使用范围全县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保留的公办学校校安工程,均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项目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师生生活用房,运动场,以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
三、资金拨付“工程”专项资金全部集中在县级财政专户管理,建设工程款直达施工企业或供货商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按进度拨款制度。
“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30%;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20%,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再支付。
四、严格资金管理1、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2、严格实行“六统一”管理。
项目建设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报批报建,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决算。
项目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面向县内外公开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3、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项目审计有县审计局负责实施。
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年底监督检查的重点。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46dda4551810a6f5248692.png)
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保证我县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资金、县级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
根据“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建设以县为主的“六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
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二、资金使用范围全县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保留的公办学校校安工程,均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项目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师生生活用房,运动场,以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
三、资金拨付“工程”专项资金全部集中在县级财政专户管理,建设工程款直达施工企业或供货商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按进度拨款制度。
“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30%;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20%,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再支付。
四、严格资金管理1、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2、严格实行“六统一”管理。
项目建设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报批报建,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决算。
项目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面向县内外公开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3、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项目审计有县审计局负责实施。
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年底监督检查的重点。
学校校舍维修工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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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舍维修工程制度校舍维修工程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学校建筑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功能性,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同时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制度中应明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机构与责任划分学校需设立专门的校舍维修管理小组,由后勤管理部门领导,具体成员包括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教师代表等。
该小组负责制定年度维修计划、监督维修进度以及验收维修质量。
二、维修资金的管理维修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
学校应设立专项维修基金,并制定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
任何维修工程的开展都需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批准,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维修项目的立项与审批所有校舍维修项目均需经过专业的评估后才能立项。
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结构安全、设施老化程度、维修紧迫性等。
每个维修项目都应有明确的时间表、预算和负责人。
大型项目还需经校董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四、施工过程的监管施工过程中,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学校应定期发布工程进度报告,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五、安全与环保标准校舍维修不仅要保证建筑的安全,还要符合环保要求。
在材料选择、施工方法等方面都应遵循绿色、节能的原则。
施工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影响。
六、竣工验收与后续维护维修工程完成后,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舍后续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规范操作,学校校舍维修工程制度能够有效保障校舍的安全稳定,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为师生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4eb3062f01dc281e53af063.png)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1993]23号各市地教育局(教委)、财政局、公安局(处):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集资办学成果,建立科学的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机制,确保校舍设施安全完整,优化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按照系统管理、权责结合、标准统一、分类评级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校舍维护第三条校舍是指学校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等房舍。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村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乡(镇)、村集体。
校舍的使用管理权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五条学校应对校舍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随坏随修;主管部门应对校舍定期查勘鉴定。
发现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
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主管部门应会同学校按有关标准检查验收,确保质量。
第六条校舍各部件按以下要求维修:1、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
外门窗可两年油漆一次,内门窗可三年油漆一次。
2、屋架应保持牢固,无虫蛀,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
钢屋架应及时刷漆,餐厅、厨房屋架必须每年检修一次。
3、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
瓦屋面可十年左右翻做一次卷材屋面可八年左右大修一次。
4、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不裂缝,不弓凸,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光洁,可三年粉刷一次。
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改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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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款 的 , 校采 取 预付 形式 提 前 支付 工程 款 ; 学 三是
会 计核 算 不规 范 、 不统 一 , 的学校 将项 目资金 纳入 有 “ 入专 款和专 款支 出” 拨 核算 、 的学 校将 项 目资金纳 有
入“ 上级补 助 收入和事业 支 出” 核算 、 有 的则 在往来 还 账 中进行 核算 ; 四是 9 %的项 目完工 交付使用 后未按 5 规 定办理 产权 登记 和人资产 账管 理 . 离于 财务监 管 游 之 外 , 成账外 资产 。 形
米, 计划 投 入 的改危 资 金 总额 5 2万元 , 均 每平 方 7 平
容或 变更 设 计 , 到厉 行 节约 , 绝 因改 危建 设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做 杜
新 的负债 。 政 、 育 主管 部 门应 严格 执行《 村 中小 财 教 农 学校 舍维修 改造专 项资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进 一步加
2加 大资金 投入 , 变 中小学校 舍现 状 。一方 面 . 改 注 意加 大财 政 资金 的投 入 , 另一 方 面各 县( 应 积极 区)
就产 生 了供需 矛盾 . 需 ” 在“ 大于 “ ” 供 的情况 下导 致资 金安 排分散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资金 的投资使 用效 益 。 二是 项 目资金按规 定只能 用于项 目基 本建设 , 未考虑
新 的危 房 。
资金用途 。 部分项 目未报 省级 财政 、 育部 门批准 , 教 自
行 调 整变更 项 目规 划 , 变 资金 用途 , 于 新建 校 舍 改 用
或非危房 改造 的其 他设施 建设 等 。 四是超规 划建设 面
积和超预 算投资 。部分 项 目因地堪 不到 位 、 计 预算 设
项 目建设 综 合费 用 , 如设 计 费 、 理费 、 境 监测 费 、 监 环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599a3987c24028915fc3e5.png)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总则一、为了加强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二、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
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学校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县区校安办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必须按照《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用于校舍的加固和重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资金管理四、市、县区校舍安全办公室指导和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有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各县区及时向市校安办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
五、市、县区教育局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主体,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局设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校舍安全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能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应当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拨付六、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不得拖欠工程款。
八、资金拨付程序(一)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工程进度填写《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施工资料,由监管单位和项目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市、县区校安办对照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分别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72559808a1284ac9504301.png)
修水县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全县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强化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校舍维修规化、制度化,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排原则校舍维修改造要本着“先急后缓,重点明晰,安全经济,适度改善”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确保工程质量。
二、适用围(一)校舍维修是指学校房屋的屋面、地面、墙体、门窗、栏杆及校门、操场、道路、围墙、厕所、排水道、水电线路等设施的修缮(含绿化、防雷)。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学校(幼儿园)。
三、职责分工(一)学校职责:各学校为校舍维修实施责任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具体制定校舍维修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采购、招标等相关手续,安排项目施工,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组织决算审计等。
(二)教育体育局职责:审查学校上报的校舍维修方案、经费预算等;指导、监督学校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决算审计。
四、资金来源学校校舍维修的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捐赠资金和专项资金等。
五、实施程序(一)申报、批准1、校舍维修项目,学校应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前,拟订维修计划(并附维修预算清单),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体育局审批,逾期不报,纳入下一期维修围。
2、教育体育局校建办负责对学校上报的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并估算维修资金。
3、校舍维修资金一般应在学校年度维修费(按生均经费15%计算)中安排,缺口部分方可申报维修专项。
4、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概算1-10万元(不含10万元,下同)的,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资金概算10万元以上的,报局班子会讨论通过。
5、校舍维修项目申报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校舍安全隐患,由学校及时向教育体育局汇报,经审批后实施。
6、除应急排危项目外,校舍维修应集中在寒、暑假两个时间段进行。
(二)设计、预算1.凡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其它校舍维修项目由学校提供维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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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
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
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
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
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校园规划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特点、城乡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进行。
校园总体平面设计,按照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规划设计坚持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并且有利于分期实施。
项目详细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特殊教育校舍建设标准》及有关工程规范,确保校舍安全。
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第五条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中小学校对本校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次年有校舍维修改造要求的学校,应于当年5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校舍维修计划,填报《蕲春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一)及实施方案,报县教育和财政部门。
(二)县财政、教育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使用年限、破旧程度、资金需求、实施方案等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项目审核情况,结合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先农村后城镇、轻重缓急、优先解决现存D级危房和农村寄宿制学校饮水难、就餐难、入厕难的原则,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的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于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和教育部门。
(四)县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省校舍维修资金奖励补助情况,按照“投资一所、改造一所、完成一所”的原则确定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及足额安排预算,并下达到各项目学校。
年度发生的应争性校舍维修任务,按申报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调度使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的校舍维修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实施的要求:
(一)项目学校应当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更、增加建设内容,不得突破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项目学校的项目预算。
确需突破预算的,必须报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二)项目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和有关部门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
1、聘请项目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项目建筑图纸设计、工程监理由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3、所有项目开工,项目学校必须根据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在县教育部门根据所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办理法定施工许可手续和开工批复手续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使用的设计图纸严格施工。
(三)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根据《蕲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维修工程预算造价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维修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统一打捆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四)土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项目学校签字后向县教育、财政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资金结算。
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0%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情况及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银行帐户,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二)各学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蕲春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单位向学校提出的付款申请,建筑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学校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表,监理日常记录(复印件),建筑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复印件),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
(三)各项目学校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投资额较大的维修项目,县财政、教育部门应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六)严格工程变更项目的签证工作。
学校的基建项目必须有专人负责,涉及工程变更的单位和工程量的鉴证,校方必须有两个以上人员鉴证。
原预算中已有的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超过原分项工程造价5%以上或新增的分项工程超过原预算总价5‰以上的,需事前报县财政和县教育部门审批后再行变更,否则按变更比例加倍核减工程款,由此产生的项目预算缺口资金由项目责任学校自筹解决。
不管项目类别,无论工程造价多少,都应当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先由县教育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预审,后按规定送县造价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定,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