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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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

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校园规划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特点、城乡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进行。校园总体平面设计,按照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规划设计坚持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并且有利于分期实施。

项目详细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特殊教育校舍建设标准》及有关工程规范,确保校舍安全。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第五条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中小学校对本校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排查,次年有校舍维修改造要求的学校,应于当年5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校舍维修计划,填报《蕲春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一)及实施方案,报县教育和财政部门。

(二)县财政、教育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使用年限、破旧程度、资金需求、实施方案等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项目审核情况,结合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先农村后城镇、轻重缓急、优先解决现存D级危房和农村寄宿制学校饮水难、就餐难、入厕难的原则,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的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于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和教育部门。

(四)县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省校舍维修资金奖励补助情况,按照“投资一所、改造一所、完成一所”的原则确定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及足额安排预算,并下达到各项目学校。年度发生的应争性校舍维修任务,按申报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调度使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的校舍维修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实施的要求:

(一)项目学校应当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更、增加建设内容,不得突破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项目学校的项目预算。确需突破预算的,必须报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二)项目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和有关部门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

1、聘请项目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项目建筑图纸设计、工程监理由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3、所有项目开工,项目学校必须根据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在县教育部门根据所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办理法定施工许可手续和开工批复手续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使用的设计图纸严格施工。

(三)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根据《蕲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维修工程预算造价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维修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统一打捆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四)土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项目学校签字后向县教育、财政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资金结算。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0%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情况及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银行帐户,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二)各学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蕲春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单位向学校提出的付款申请,建筑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学校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表,监理日常记录(复印件),建筑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复印件),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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