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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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强化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校舍维修规范化、制度化,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排原则

校舍维修改造要本着“先急后缓,重点明晰,安全经济,适度改善”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二、适用范围

(一)校舍维修是指学校房屋的屋面、地面、墙体、门窗、栏杆及校门、操场、道路、围墙、厕所、排水道、水电线路等设施的修缮(含绿化、防雷)。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学校(幼儿园)。三、职责分工

(一)学校职责:各学校为校舍维修实施责任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制定校舍维修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采购、招标等相关手续,安排项目施工,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组织决算审计等。

(二)教育体育局职责:审查学校上报的校舍维修方案、经费预算等;指导、监督学校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决算审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校舍维修的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捐赠资金和专项资金等。

五、实施程序

(一)申报、批准

1、校舍维修项目,学校应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前,拟订维修计划(并附维修预算清单),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体育局审批,逾期不报,纳入下一期维修范围。

2、教育体育局校建办负责对学校上报的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并估算维修资金。

3、校舍维修资金一般应在学校年度维修费(按生均经费15%计算)中安排,缺口部分方可申报维修专项。

4、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概算1-10万元(不含10万元,下同)的,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资金概算10万元以上的,报局班子会讨论通过。

5、校舍维修项目申报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校舍安全隐患,由学校及时向教育体育局汇报,经审批后实施。

6、除应急排危项目外,校舍维修应集中在寒、暑假两个时间段进行。

(二)设计、预算

1.凡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其它校舍维修项目由学校提供维修明细。

2.学校根据方案或图纸编制校舍维修预算,将编制好的预算及方案或图纸报教育体育局审核。单体项目5万元(或捆绑项目10万元)以上的校舍维修工程,需通过有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预算,校建办审核。校舍维修工程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3、学校不得将维修工程化整为零、隐瞒工程量逃避公开招投标。

4、校舍维修方案及预算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必须变更增加投入时,学校需书面向教育体育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书面答复后,方可组织实施。(三)施工单位确定

1.学校维修方案确定后,招投标、施工过程、结算等环节必须全程公开,接受监督。凡参加校舍维修、零星土建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证书。凡参加校园绿化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园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学校报所属地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批复要求确定施工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报所属地乡镇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招标。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项目,报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招标。

(四)合同签订

根据中标结果,学校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要求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期限、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责任等。施工合同内容不得有违背政府采购及建筑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送教育体育局校建办备案。

(五)施工管理

1、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合理控制工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

3、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加强材料及成品现场抽样送检工作,重点环节及部位须设计人员参加验收并签字。

4、施工过程中,学校应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用水、用电计量管理,完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畅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六)竣工验收

校舍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学校应向教育体育局校建办申报,按验收要求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七)工程款拨付

1、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按“4321”方式拨付,即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前不超过工程款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的30%,结算审计后支付20%,10%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

2、工程款必须转入施工单位帐户,不得转入学校或其他个人帐户。

(八)资料整理及审计

1、校舍维修工程验收后,学校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要求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及时归档。资料内容包括:批准的维修修项目申报单、已审批的资金计划、校舍维修方案或设计图纸、预算、招标资料、开工报告、施工合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变更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

2、工程结算审计应先由学校、施工单位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体育局核准后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再送县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书由学校及局校建办同时备案。

六、纪律要求

(一)凡参与校舍维修的相关人员都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校舍维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工程监管或招标过程中,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吃拿卡要的;

3.维修账目混乱、核算不清或挪用建设资金、转移资金用途,造成资金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校舍维修、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的;

5.其他违反校舍维修纪律的。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校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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