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落实简政放权相关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税总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同时也应看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期盼相比,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改革开放经济、培育新的经济成长点、促进税收稳定增长,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代理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纳税人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登记后的管理,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第五条纳税人登记应当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六条纳税人登记的主要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八条申请纳税人登记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或者合法存在。
(二)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济往来。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九条个人应当在居住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其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纳税人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批、领证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环节(一)纳税人在申请纳税人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获取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写纳税人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法定资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问题。
第十三条审批环节(一)税务机关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批复。
(二)申请人超过审批时间未获得批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三)税务机关应当在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公示已经批准的登记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资格申请并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登记的开展是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与便利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申请纳税人资格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1. 纳税人资格申请纳税人资格申请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第一步。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申请人在通过纳税人资格申请后,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税务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税务登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税务机关将实施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审核登记材料:税务机关将对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业务情况。
2. 随机检查: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已登记的纳税人进行随机检查,以核实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确保纳税人实施税收政策和规定。
3. 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者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同时,税务机关还将采取相应措施,撤销违法登记,限期补正,并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五、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
通过推行一窗受理、网上申报等便捷措施,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的便利性,缩短受理时限和办理周期,优化办税环境。
六、税务登记的意义与作用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3简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其纳税人身份和涉税业务等信息的行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税务登记工作,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税务登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给予特殊优惠或歧视。
2. 真实原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
3. 便捷原则:税务登记程序应简化,办理时间应保持合理且经济效益的高效率。
4. 法定原则:税务登记应依法进行,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三、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内容1. 税务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纳税人在成立或启动经营活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 审核与备案:税务机关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 发放登记证书: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备案后,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2. 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身份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及其有效联系件等相关信息。
- 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涉税业务信息:涉及纳税人从事的具体业务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税种、税率等信息。
-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四、税务登记的义务和权益1. 纳税人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变动。
- 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纳税义务。
- 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纳税人身份和涉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纳税人的权益:- 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 领取税务登记证书: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有权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并据以开展涉税业务。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提高税务登记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管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登记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履行纳税义务和进行经营活动,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人首次与税务机关建立税收关系的重要环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税务登记分为一般项目登记和特殊项目登记两类。
一般项目登记适用于纳税人经营、生产等一般范围的税务登记,特殊项目登记适用于涉及特定政策措施的税务登记。
...第四章税务登记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书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准、颁发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身份的凭证。
纳税人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和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等事项时,应该出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挂失、涂改或者私自处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确保纳税人遵守纳税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恶意逃避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类税务登记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应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总结:本办法对于税务登记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
它明确了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和办理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的监督与处罚,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规范发展。
希望本办法的实施能够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提供更好的便利,确保税收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征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安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登记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和多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即信用信息集中管理、行政复合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登记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登记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资质;(四)交纳了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个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经营资质文件;(三)身份证件;(四)居民住址证明。
第八条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居民住址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纳税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四)其他影响税务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三、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第十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核完结&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第十一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第十三条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十九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第二十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七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证明’*$三%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持有!证明"#第三十四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第七章登记核查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二*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四%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四十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年的"税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次开具!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
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税务登记的意义与目的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纳税人的过程。
税务登记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目的。
税务登记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税务登记可以确认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2.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促进税收征收与经济发展:通过税务登记,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各类经济主体,为国家税收征收提供准确的依据,推动经济发展与税收平衡。
4. 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也是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具体的流程如下:1. 申请:纳税人在注册地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相关电子表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审核: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纳税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符合性。
4. 登记:经审核无误后,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放。
5. 发证:税务主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登记信息归档并备案。
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如需变更登记信息或注销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变更登记:纳税人如需变更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应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登记: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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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落实简政放
权相关规
本报讯
(通讯员沈淼记者薛马义)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
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改并公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无论是税务登记证或是临时税务登记证均由“核发”改为“发放”,不再实行审核制;二是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即无论是办理新设或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均应当日办理;三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的唯一性.将原“税务登记代码”的表述统一为“纳税人识别号”,区分是否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确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四是取消部分临
时登记,即取消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规定,取消
了“外出经营超180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规定;五是修改部分
法律责任,即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义务登记的罚款上限由2000元
降为1000元.
作者:沈淼薛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