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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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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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5•【字号】鲁政发[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鲁政发〔1982〕40号著名风景游览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2.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鲁政办发〔1986〕89号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鲁政发〔1988〕55号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4.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鲁政办发〔1988〕47号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印发《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鲁政发〔1988〕84号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1989〕92号的通知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鲁政发〔1981〕91号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8.印发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鲁政发〔1988〕132号规定的通知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此办法于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员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10.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鲁政发〔1989〕106号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鲁政发〔1989〕156号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12.批转《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鲁政发〔1980〕15号告》的通知13.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鲁政发〔1983〕96号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鲁政发〔1982〕9号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15.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鲁政发〔1982〕105号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16.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鲁政发〔1984〕56号种若干规定※17.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鲁政发〔1986〕68号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8.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鲁政发〔1986〕12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鲁政发〔1987〕63号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鲁政发〔1987〕79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关于发布《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鲁政发〔1988〕131号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鲁政发〔1988〕150号行规定》的通知23.关于发布《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鲁政发〔1988〕153号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4.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鲁政发〔1989〕10号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25.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鲁政发〔1989〕41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6.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鲁政发〔1983〕11号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27.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鲁政办发〔1983〕51号行条例》的通知28.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鲁政发〔1986〕10号理暂行规定29.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5月25日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30.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31.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鲁政发〔1988〕8号32.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营企业鲁政发〔1988〕8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3.关于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鲁政发〔1985〕134号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鲁政发〔1986〕114号施细则》的通知35.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事业费拨款鲁政发〔1987〕32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关于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8〕71号行办法》的通知37.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鲁政发〔1987〕96号行办法》的通知38.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鲁政发〔1980〕112号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39.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鲁政发〔1984〕153号发暂行办法》的通知40.批转省建委制订的《关于工程设计鲁政发〔1985〕37号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4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鲁政发〔1985〕117号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42.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鲁政发〔1988〕28号行规定43.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5.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鲁政发〔1989〕14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6.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鲁政发〔1980〕118号理办法的意见47.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5〕84号48.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测量标志鲁政办发〔1987〕1号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事维鲁政发〔1981〕66号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鲁政发〔1985〕12号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二)5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鲁政发〔1982〕78号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5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鲁政发〔1983〕114号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4.关于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鲁政发〔1985〕34号则(试行)》的通知5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5〕44号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56.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的通知57.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6〕91号58.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鲁政发〔1987〕138号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鲁政发〔1988〕76号法》60.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鲁民字〔1988〕122号办法〉细则》的通知6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鲁政发〔1989〕5号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62.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鲁政发〔1989〕161号和伤残军人规定》的通知63.颁布《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鲁政发〔1986〕28号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关于颁发《山东省旅店、刻字、旧鲁政发〔1986〕29号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65.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鲁政发〔1986〕96号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鲁政发〔1988〕57号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6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68.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鲁政发〔1988〕184号理办法》的通知※6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1989年12月29日,省七游行示威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0.关于发布《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鲁政发〔1987〕43号行规定》的通知71.关于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鲁政发〔1985〕55号工作的报告》的通知72.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鲁政办发〔1987〕15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3.关于颁发《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鲁政发〔1985〕18号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鲁政办发〔1987〕109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号75.关于发布《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鲁政发〔1988〕79号办法》的通知76.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鲁政办发〔1989〕39号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7.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鲁政发〔1990〕3号条例78.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鲁政发〔1982〕20号79.批转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鲁政发〔1982〕29号保护的报告》的通知80.批转省查防美国白蛾领导小组《关鲁政发〔1982〕113号于荣成县发现美国白蛾疫情的报告》的通知8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鲁政发〔1988〕70号条例〉办法》的通知82.关于发布《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鲁政发〔1989〕17号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83.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鲁政发〔1984〕157号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84.关于颁发《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鲁政发〔1986〕53号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水库鲁政办发〔1986〕71号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86.印发关于实行防汛责任制的意见的鲁政发〔1987〕52号通知87.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鲁政发〔1987〕61号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88.批转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基建工鲁政发〔1987〕72号移民工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89.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鲁政发〔1987〕110号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印发《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鲁政发〔1988〕44号水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9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92.关于发布《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鲁政发〔1989〕138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3.批转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鲁政发〔1986〕102号社《关于贯彻国务院〔1986〕63号文件意见报告》的通知94.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鲁政发〔1981〕115号于整顿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5.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鲁政发〔1980〕9号木的通知96.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鲁政发〔1983〕97号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97.关于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鲁政函〔1985〕66号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的批复98.关于加快发展交通运输的通知鲁政发〔1988〕158号99.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100.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鲁政发〔1982〕101号通知101.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8号100号文件的通知102.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鲁政发〔1983〕19号103.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鲁政发〔1986〕81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鲁政发〔1986〕119号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鲁政发〔1986〕119号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8〕174号10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鲁政发〔1989〕7号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08.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鲁政发〔1989〕108号109.转发省商业厅《关于维护消费者利鲁政办发〔1985〕35号益试行规定》的通知110.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饮食服务鲁政发〔1986〕66号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11.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3〕36号《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鲁政办发〔1983〕16号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986年9月9日,省六教育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1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鲁政发〔1985〕74号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1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鲁政发〔1985〕121号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鲁政发〔1987〕93号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通知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鲁政发〔1985〕120号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1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鲁政发〔1986〕76号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批转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政发〔1984〕37号《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20.关于颁布《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鲁政发〔1985〕15号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鲁政发〔1989〕61号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122.关于发布《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鲁政发〔1989〕136号的通知123.关于颁发《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行(85)鲁卫防字第19号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鲁政发〔1981〕22号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25.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鲁政发〔1982〕37号通知126.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鲁政发〔1983〕110号理办法》的通知※127.关于印发《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鲁政发〔1987〕83号统管理规定》的通知128.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鲁政办发〔1985〕62号地面接收站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9.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新建、(71)革生字第298号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130.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鲁革发(79)176号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3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鲁政发〔1980〕152号294号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32.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鲁政发〔1981〕74号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33.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鲁政办发〔1982〕29号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3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鲁政发〔1984〕123号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35.关于发布《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鲁政发〔1986〕85号施办法》的通知※136.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鲁政发〔1986〕94号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37.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劳动安鲁政发〔1986〕118号全卫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38.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鲁政发〔1986〕127号则的通知139.关于发布《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鲁政发〔1987〕45号查处理办法》的通知140.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鲁政发〔1987〕55号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41.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鲁政发〔1988〕31号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42.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鲁政发〔1988〕128号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143.关于发布《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鲁政发〔1989〕80号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鲁政发〔1981〕59号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45.印发《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鲁政发〔1981〕89号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146.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鲁政发〔1984〕115号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147.关于颁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鲁政发〔1985〕69号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148.关于对《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鲁政发〔1986〕2号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几点补充规定149.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鲁政发〔1988〕45号策规定※150.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75号、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51.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鲁政发〔1988〕97号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52.关于发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鲁政发〔1989〕146号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5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鲁革发(79)24号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154.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鲁政发〔1980〕175号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155.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鲁政发〔1981〕108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56.关于颁布《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鲁政发〔1984〕147号行规定》的通知157.关于发布《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鲁政发〔1988〕178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关于发布《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鲁政发〔1988〕74号行办法》的通知※159.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95号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0.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9〕118号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161.关于印发《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鲁政发〔1989〕142号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2.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鲁政办发〔1985〕63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的意见》的通知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1985年11月30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164.印发《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鲁政发〔1988〕137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165.关于发布《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鲁政发〔1988〕182号权益条例》的通知166.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和稳定粮食市场鲁政发〔1988〕183号的通知167.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1989年12月29日,省七理条例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68.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鲁政发〔1988〕9号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通知(注:依1990年6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文本)169.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鲁政办发〔1989〕19号定》的通知170.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89)鲁渔管字第5号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1.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鲁政发〔1989〕155号理规定》的通知17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鲁政发〔1981〕54号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7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鲁政发〔1983〕51号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7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鲁政发〔1985〕85号的实施办法※175.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鲁政发〔1987〕21号法※17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鲁政发〔1988〕87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177.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86号178.关于印发《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鲁政发〔1989〕27号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9.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鲁政发〔1982〕17号处、省建委、省人民政府外办、省财政厅、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80.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鲁政发〔1986〕67号法》的通知181.转发省外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办发〔1987〕56号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82.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鲁政发〔1988〕49号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8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申请自鲁政发〔1988〕50号营出口暂行规定》的通知18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鲁政发〔1980〕27号的意见》的通知※185.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协作鲁政发〔1982〕43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6.关于扶植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鲁政发〔1982〕30号定※187.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1986〕66号188.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通知鲁政发〔1988〕132号18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鲁政发〔1987〕40号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通知190.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鲁政发〔1987〕30号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191.关于发布《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鲁政办发〔1988〕91号境保护规定》的通知192.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鲁政发〔1985〕105号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3.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鲁政发〔1988〕67号194.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鲁政发〔1987〕53号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行办法195.关于认真开展我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政发〔1982〕32号196.批转省交通厅、省保险公司《关于鲁政发〔1984〕120号恢复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请示报告》的通知197.关于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鲁政发〔1987〕71号法》的通知198.关于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的具鲁革发(79)71号体规定199.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鲁政发〔1989〕8号管理暂行规定200.关于发布《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鲁政发〔1989〕13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201.印发《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鲁政发〔1988〕17号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92号的通知※203.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鲁政发〔1988〕33号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4.转发建委、省计委、省建设银行、鲁政办发〔1986〕74号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报告》的通知205.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鲁政办发〔1986〕90号《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6.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6〕97号行规定》的通知207.印发《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鲁政发〔1987〕74号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8.关于发布《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鲁政发〔1988〕179号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鲁政发〔1989〕151号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10.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11.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鲁政发〔1988〕115号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12.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企业法〉鲁政发〔1988〕152号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的通知213.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1989)济字第86号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21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1987)济字第15号215.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鲁政发〔1989〕9号任制》的通知21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鲁政发〔1989〕32号细则》的通知217.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鲁革发(79)184号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18.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219.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鲁政发〔1986〕101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font>d53402--011027wwj。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婚姻登记员,负责婚姻登记的具体工作。

婚姻登记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材料要求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签字声明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隐瞒或虚假情况。

第五章登记效力第十一条结婚证是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定证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取得结婚证的当事人,即确立夫妻关系,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0(000)024
【摘要】<正>鲁民[2010]54号各市民政局:《山东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已经11月1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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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鲁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14〕104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民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行使民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公开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适用规则、裁量基准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责罚相当原则。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民函[2004]7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4.03.29
【实施日期】2004.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鲁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鲁民[2009]19号)各市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少数地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强制适龄青年实行晚婚,要求男方年龄必须达到25周岁、女方年龄必须达到23周岁方可给予登记。

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公民的合法婚姻自由权利受宪法保护。

婚姻登记是政府依法维护婚姻自由、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做好结婚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改进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杜绝在婚姻登记中强制适龄青年实行晚婚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婚姻登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婚姻登记执法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要建立婚姻登记执法责任制,凡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婚姻登记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强制实行晚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及再生育审批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生育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三、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

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

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

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接负责等制度,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擅自设定前置和附加条件。

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我国的一项法规,规定了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旨在保障婚姻登记的公正、公平、合法。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的背景、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婚姻登记流程等多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登记的背景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办理结婚手续,取得合法婚姻身份的过程。

在我国,婚姻登记是合法婚姻的必要步骤之一,任何未经婚姻登记的婚姻,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虚假登记、暴力登记等,这些问题对于婚姻登记的公正、公平、合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也应运而生。

二、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我国针对婚姻登记所制定的一项法规,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使得婚姻登记的办理更加规范、公正,消除了不少的隐患。

其次,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于婚姻登记的监管,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强化了司法公正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也为社会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三、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1. 登记申请程序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登记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婚姻登记申请应由男女双方共同提出,自愿遵守。

2. 登记前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进行审核,并且对于疑点进行核实。

如果发现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3. 登记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栏上公示双方的婚姻登记意向,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过后,实行快速办理。

4. 登记仪式婚姻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婚姻登记资格后,应当组织登记仪式。

登记仪式应当在法定结婚时间内举行。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鲁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民〔2012〕16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颁证管理,推动婚俗改革,促进婚姻和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 2011),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做好婚姻登记颁证工作,免费为婚姻当事人举行颁证仪式颁发结婚证。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应当遵循婚姻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张贴颁发结婚证仪式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颁证厅。

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颁证厅设置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颁证厅内或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

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场所举办颁证仪式,应当提前预约。

第七条颁证厅内禁止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婚姻颁证员。

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颁证员配备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婚姻颁证员首先应当具备婚姻登记员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民政厅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二)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三)良好的沟通能力、过程策划能力、场面把控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四)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市涉外婚姻服务中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加强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文件精神,现将《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民政依法履行职责,体现民政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市民政局要重视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照《意见》,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要着眼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婚姻登记员队伍。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上下功夫。

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切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以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需重点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意见》内容,市局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市13个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任务第二条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状况证明等,并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归档和统计。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设立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员,负责具体的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婚姻登记员要求第四条婚姻登记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章婚姻登记材料要求第五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证明等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提交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第六条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六章登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婚姻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环节。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七章婚姻效力与证明第九条婚姻登记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结婚证或离婚证是婚姻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八章婚姻档案管理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婚姻登记材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九章登记统计与上报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婚姻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章违规行为与处理第十二条当事人或婚姻登记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完)以上是一份关于《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文档,涵盖了您所要求的各个方面。

请注意,这仅是一份示例文档,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

除国家法定的婚姻证书工本费外,一律不准借婚姻登记之机以任何形式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须的证明,并协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文明婚俗,进行婚前教育;(二)办理婚姻登记;(三)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四)依法处理违法婚姻;(五)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六)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七)负责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八)负责婚姻档案管理。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全日办理婚姻登记。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偏远乡镇实行定点定期巡回登记。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鲁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5〕87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山东省民政统计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5年11月12日山东省民政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政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

第三条民政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民政部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活动。

民政统计调查范围包括:民政管理服务对象、民政行业单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情况。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政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政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不断完善民政统计工作机制。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规划财务处为省厅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承担民政综合统计职能,管理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第八条规划财务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业务处室局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省统计局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二)拟定全省民政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三)统一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四)管理、审定、公布和提供民政综合统计资料;(五)对民政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统计监测评价;(六)组织民政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民政统计科学研究;(七)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统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鲁民〔2023〕57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全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组织对《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及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山东省民政厅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06件)

山东省民政厅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06件)
1991年8月30日
文件内容被《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03〕127号)所取代
57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民民〔1992〕93号
1992年6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58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解决部分外地人员来我省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
鲁民〔1992〕107号
1992年8月1日
(续表三)
序号
制定机关及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20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鲁民〔2001〕132号
2001年10月29日
已被2007年《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取代
21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鲁民函〔2002〕186号
2002年8月26日
主要内容已与2004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不相符
双拥
22
山东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拥发〔2002〕10号
2002年12月16日
被鲁拥发〔2007〕3号废止
安置
23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分配已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补差经费的通知
鲁民〔1998〕26号
1998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51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活装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民〔2000〕112
2000年9月25日
与新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
52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决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决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
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民函[2009]30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09.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命名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的决定
(鲁民函〔2009〕30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09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要求,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经过各市互查和省民政厅检查,决定命名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61个婚姻登记机关为“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

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婚姻登记机关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管理,力争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再创佳绩。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最后一年。

12个尚未达到婚姻登记规
范化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山东省落实〈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实施意见》(鲁民〔2007〕72号)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不断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
山东省民政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
济南市(2个):。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3]2l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3]2l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3]2l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五日济南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专为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胞和华侨)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中介行业或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本市常住户口;不少于3名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配有计算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四)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五)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五)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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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
发布文号: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

积极开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

关联法规: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每月登记的时间在农村不得少于三天,在城市不得少于六天,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以下简称婚姻登记员)须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

婚姻登记员在履行公务时,要出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证章。

第八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第三章结婚和复婚登记
第九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复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复婚登记。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并附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合影或一寸单人照片三张。

离婚后申请再婚或复婚登记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男女双方应持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婚前体检证明》。

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使用时,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

第十一条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而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持第十条规定应出具的证件外,还应持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员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应进行审查。

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隐瞒。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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