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说明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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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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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3【生效日期】201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一、操作说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为了保持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适应行业变化和发展的要求。

以下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操作说明:1.了解相关要求:会计人员应首先了解本行业或本国家对于继续教育的要求,包括课时要求、培训内容、考核方式等。

2.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包括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课程。

3.参加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

可以选择线下培训课程,也可以选择在线学习平台上的培训课程。

4.完成培训任务:在培训过程中,要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包括课后作业、论文写作等。

通过积极参与培训,加强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5.考核合格:在培训结束后,需要通过相关的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继续教育证书或学分。

要做好考前准备,确保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6.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培训后,要妥善保留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等相关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会用到。

二、注意事项1.选择正规机构: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时,要选择正规的机构或平台。

可以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和口碑,确保培训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

2.了解培训内容:在报名参加培训课程之前,要仔细了解培训内容,确保符合自己的需求。

可以查看课程大纲、教材等信息,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课程。

3.保持学习积极性:参加继续教育是为了提升自己的能力,所以要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

在培训过程中积极思考和交流,与老师和同学互动,提高学习效果。

4.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继续教育是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的,所以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确保能够全面学习。

5.养成总结习惯:在学习过程中,要养成总结和归纳的习惯。

可以把每节课或每个知识点的重点记录下来,方便复习和巩固。

6.与实际工作结合:学习的知识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在学习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进行思考和应用,提高学习的效果。

关于继续教育公需课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公需课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有关问题的说明1、培训对象:各单位所有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政工系列不属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范畴,不参加培训。

2、在线学习官方网址:。

Wangting0522 密码23352317该网站为4.0新版系统平台,与之前测试所用的3.0平台不同,请不要在百度上直接搜索该网站的中文名称,以免误入老版网站。

3、学时要求:公需课程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要采用网上培训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为32学时。

2014年全市统一学习的必修课为《技术创新的方法》,共占用6个学时,其余26学时可选择网上选修课程或者参加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

4、培训费用:公需课程32学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其中必修课6学时为免费课程;剩余26学时:①若选择网上选修课程,培训费用为130元/人。

可购买学习卡充值、在线或者线下缴费。

②若参加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则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5、学时换算:公需课程学习的累计时间,一般按照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8学时进行换算。

(即32学时换算为4天)6、公需课程在线学习时间:每年1月1日-11月30日。

集团每年12月进行统一验证及盖章。

7、学习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1)学员注册登录及学习课程请参见《学员使用手册》;(2)首次在线听课时,要完整学习一遍,不能拖动视频进度条,避免出现系统报错等问题。

重复收听课程时进度条可进行拖动;(3)学完课程要进行在线考试,通过后可打印成绩单粘贴到继续教育证上(成绩单带有二维防伪码,纸张大小与继续教育证书相同)。

如未通过考试,可进行补考,直到考过为止。

(4)个人历次培训记录均可在系统中体现。

一旦证书丢失,可以到“我的档案”模块查询历史档案记录并补打证书。

(5)公需课程仅是解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宏观问题,不同于专业课程,因此网上选修课程时不必严格把握是否与专业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在专业领域长期从事工作的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进行申报流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一系列步骤向相关机构申报继续教育计划,从而获取持续学习的机会和证明。

在本文的后续内容中,我们将首先探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便读者对该主题有个整体认识。

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的核心步骤和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有条不紊地完成申报并顺利进行继续教育。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了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能够掌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的核心步骤和注意事项。

有了这些知识和指导,读者可以更好地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文章结构部分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内容和目的。

其次,正文部分将重点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探讨为什么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举例说明其对个人和企业的益处。

同时,我们还将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

最后,结论部分将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的核心步骤和注意事项。

我们将详细介绍申报流程包括材料准备、申请途径、审核审批等环节,并提供一些建议和经验,帮助读者顺利完成申报流程。

同时,我们还将强调申报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截止日期、材料要求等,以确保申报过程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希望能够全面、系统地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流程的相关知识和要点,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该流程,从而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和竞争力。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上海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上海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引言: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促进其知识更新、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在上海市,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持续发展,特别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规范、科学、有效的继续教育指导,帮助他们不断提升专业素质,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

一、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继续教育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必要的软实力,可以提高职业竞争力、加强自身发展能力、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二、继续教育的要求1.时间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至少参加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包括必修学时和选修学时。

2.内容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应与专业技术相关,包括专业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新技术应用等内容。

3.认证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需要通过考核或评估来获取学时认证,并加入个人学分档案。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和渠道1.培训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相关领域的培训班学习,通过授课、案例分析等方式,获取新知识和技能。

2.学术研讨会:参加学术研讨会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最新研究成果和前沿思想的重要途径,可以提升其专业水平并拓宽视野。

3.在线学习: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学习,方便灵活地获取知识和技能。

4.实践项目:参与实际项目的实践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实际操作和实践,加深理解,提升实践能力。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评估1.监督管理:上海市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

2.学时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后,需提交学时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学时认定和登记。

3.考核评估:继续教育的效果需要通过考核或评估来衡量,可设立相关考试或评估机构,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认证。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1.推动职业发展:继续教育可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强职业竞争力,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继续教育学时说明

继续教育学时说明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说明与注意事项撰写时间: 2011-08-26 作者: 来源: 人事处各学院(部),各单位:自《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转发以来,接到广大教师咨询较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汇总解释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1.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

2.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

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2.5天或14学时。

3.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全年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2011年指南待教育厅公布)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和单位协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解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解答

肥城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内容解答1、什么是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

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

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4种含义:第一,继续教育是一种成人学历教育;第二,受教育者在学历上和专业技术上已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第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新技能;第四,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2、上级对教师继续教育有何规定和要求?《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规定:完善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

规范教师培训证书制度。

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

建立严格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教师在五年周期内,需修满规定学分(学时)的培训课程。

探索建立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机制。

将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规定: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

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教师资格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因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当地教育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干部教师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广大干部教师的专业素养,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同时,教师自身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学习先进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国逐渐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指导思想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相适应,继续教育贯穿于职业生涯始终,以提升人的素质和企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推行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费用的原则。

二、对象和内容1.对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行业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管理、经济、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企业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内容。

三、方式和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化发挥培训效果。

方式包括:1.集中授课。

例如,通过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集中授课,组织专门的学习班和培训班。

2.现场教学。

例如,派遣专家教授相关主题,对生产和技术工作实施指导,开展师徒结对帮扶。

3.网络学习。

例如,通过互联网教学和远程教育,线上开展授课、答疑和考试。

4.自学考试。

例如,参加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考试。

四、学时和学分要求根据《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规划纲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取得一定的学分。

同时,各行业应结合实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五、费用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员工资、奖金、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以便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说明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说明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保障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新闻行业整体素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本文将对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进行详细说明,以供相关部门和个人参考。

一、登记对象范围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新闻记者、编辑、摄影师、导演等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从事新闻行业的人员均应参与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不论其职务及从业时间长短。

二、登记管理机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机构为新闻行业协会或新闻传媒单位,具体管理机构由当地新闻主管部门指定。

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登记方式1. 线上登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指定的网站或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参与的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培训课程、学习时长、成绩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线下登记:对于部分无法通过线上方式登记的人员,可选择线下登记方式,由管理机构派员到各单位进行登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四、学时要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参与继续教育活动。

具体学时要求根据不同职务及级别而定,一般为每年至少参与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学时认定参与继续教育活动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管理机构进行学时认定。

认定合格后,学时将计入个人学时账户,方便随时查阅。

六、学时管理管理机构将定期公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情况,对于未按时参与继续教育活动或学时不达标者,将给予相应处罚。

管理机构还会根据学时情况对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定,激励学习积极性。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制度是对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是保障新闻行业专业水准的基础。

各管理机构在执行登记管理制度时应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可以因国家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
1. 持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他们应该定期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等,保持专业技能的最新状态。

2.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些国家或行业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以维持其职称或资格的有效性。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或者撰写科技论文等方式获得。

3. 职业道德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除了需要保持专业技能的更新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需要接受职业道德培训,理解并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

4. 实践经验要求:一些领域中,为了保持专业技能的有效性,专业技术人员可能需要每年或每隔一段时间参与一定数量的实际工作。

这些工作可以使他们保持对实践中的最新技术和趋势的了解。

5. 考试认证:一些职业或行业可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才能保持其职称或资格的有效性。

这些考试通常涉及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继续教育要求可能因国家、行业和具体
的职业而有所不同,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时了解并满足相关的要求。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本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捉出申诉。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四)按规定登记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计上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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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说明与注意事项
撰写时间: 2011-08-26 作者: 来源: 人事处
各学院(部),各单位:
自《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转发以来,接到广大教师咨询较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汇总解释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1.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

2.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

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2.5天或14学时。

3.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全年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2011年指南待教育厅公布)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和单位协商确定。

(二)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
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2011年指南待教育厅公布)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2.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1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三)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四)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五)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六)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七)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三、关于完成2010年、2011年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2010年和2011年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1.2011年公需课18学时,围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学习低碳经济、自主创新和现代产业知识等专题;专业课42学时;选修课12学时。

2.2010年公需课12学时,重点学习“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专业课48学时;选修课12学时。

(二)因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三)今年申报职称人员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要求
今年申报职称人员,请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任务,申报学时后,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证书”,通过截图方式打印继续教育证书(无法直接打印)。

并请务必于2011年9月8日前,将自己打印的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交职称师资科,(补录操作见附件1)。

注意:本次由自己打印人社厅盖章的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人社厅不再另行打印,建议用高质量A4纸彩色打印,以便以后留存。

(四)今年申报职称人员的2011年度继续教育证书,或今年不申报职称其他人员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继续教育证书,暂定于2011年11月下旬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要求录入继续教育信息,申报学时。

由学校汇总名单报人社厅统一打印证书。

人事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关于2010年继续教育补录的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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